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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薪傳集】10由新中國司法改革之宏觀縝密反思台灣司改因循短視現象
2022/04/02 18:36:37瀏覽1353|回應0|推薦49

司法制度作為保障人權的最後防線,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環節。2014年大陸官方將司法改革列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項目,以提高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並加強司法公開透明為首要目標。不過司法制度與其改革牽涉許多法律專業問題,恐未能確切探討,本文僅提出與民眾權益較相關之部份闡述。

首先釐清大陸司法審理制度為「四級兩審終審制」。四級指法院等級由下而上分為基層人民法院(縣市級)、中級人民法院(地級)、高級人民法院(省級)、最高人民法院(北京中央)四級。兩審指下級法院對案件做出一審判決後,當事人或檢察院得對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或抗訴,上一級法院進行二審即為終審判決。雖然沒有實行三審制度,但在一審判決後,尚未生效前,同級檢察院得提出二審抗訴,阻止判決結果生效並進行重審。若判決結果已生效(不論一審或二審),上一級檢察院亦可對下級法院提出再審抗訴,將案件發回下級法院再審。因此雖無三審程序,仍可依循抗訴程序對案件重新審理。當事人若不服二審判決結果,亦可依信訪程序提出申訴(參閱第9篇信訪制度介紹)。

另須指出,台灣所實行之三審制,一審和二審為事實審,三審則為法律審,也就是不再審理案情事實,僅就法律適用問題審理。因此真正對事實進行調查審理也僅有二審,和大陸之兩審制效果相當。而三審對法律適用之認定,在大陸則可透過信訪程序彌補,因此大陸雖實行兩審制,卻能達到與三審制相當的效果。若認為兩審制對民眾權益維護不足,實為片面粗略之見解。

審理案件的公正性有賴於辯護制度的完善。關於辯護制度的改革,由於民事訴訟中律師的地位並非辯護人,而是代理人,因此此處僅就刑事訴訟探討。早期刑事案件之辯護,律師必須待檢察機關正式起訴當事人後才能作為辯護人,缺乏足夠時間與當事人溝通。隨著國際趨勢改變,大陸官方於2013年確立審前辯護制度,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偵察機關訊問或強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託辯護人,將原來以庭審為範圍的辯護向前延伸至偵察階段。此外也以明文保障律師與被告之會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庭審言論豁免權等。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大陸司法特色之一,亦是維護司法公正性的重要措施。一般陪審團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實施,香港因受英國殖民而保留陪審團。然而中國做為大陸法系國家,亦早在1951年即實施人民陪審員制度。2015年將陪審員任選程序、參審案件機制與範圍、參審職權、履職保障、退出與懲戒機制等方面進行規範化改革,強化陪審員的素質與參審水平。對比台灣現況,對於陪審團制度討論多時,目前才預計於2023年實施「國民法官法」,可謂相當落後。

除人民陪審員參與法院審案,2003年更開始試點人民監督員制度,讓公民參與監督檢察院工作。2015年改革後將人民監督員的任選程序、設置機關、培訓管理、監督案件範圍與監督程序、知情權保障機制等方面均予以規範化管理。人民監督檢察機關可謂中國獨創之制度,在其他國家聞所未聞。西方自詡司法制度成熟,亦未能思考檢察權之監督問題。由此可見大陸對司法如何維持公平正義,其思考縝密之程度已超越西方國家。

在審理實務中,對於案情各種相關要素的鑑定結果將直接影響審判方向,因此司法鑑定制度的改革也成為重要環節。早期的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各自建立鑑定管理體系,導致事權零散、缺乏統一標準的現象。在歷經多次修法探索後,於2005年正式確立統一制度,取消法院、檢察院的鑑定機構,公安等偵察部門保留鑑定機構,但不對外受理案件。實施司法鑑定人獨立制度,核定鑑定機構、鑑定人執業許可並將名冊公告,提高鑑定中立性。並配合統一受理與迴避機制、鑑定意見適用範圍認定、錯鑑追究制度等,完善鑑定制度之管理。對比台灣現況,並無統一管理規範,因此台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提出:建立司法鑑定標準作業流程、鑑定品質應受法庭檢驗、鑑定專業人才培育、設立獨立公正之鑑定機構等四大訴求。這便說明台灣對於司法鑑定的流程、品質、人才與機構等方面皆無規範化管理,落後大陸甚多。

由於審理實務中經常出現對於法律解釋不同而影響判決結果的情形,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逐漸開始引用判例做為法律條文的補充,力求達到判決的合理性,並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大陸早期對於判例的引用並無一定標準,但上級法院早已使用判例指導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在經過長期探索後,2010年正式實施案例指導制度之改革版本,以成文法為基礎,通過建立典型案例探討法律適用之問題,成為規範化指導原則。此處的案例僅為指導性質,而非強制性,法官仍須依據法律條文判決,只是對於判決案件尋求相似案例為標準,以減少與預期合理結果的落差。如此一方面對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加以規範,一方面則呼應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期待,建立司法公信力。

台灣在此方面,有關判例的引用分成「最高法院判例」和「最高法院裁判」兩種。前者具有法律拘束力,編選程序嚴謹,可作為補充法源;後者則無法律拘束力,每月發佈案例,僅作為參考性質。因此在實務方面,由於有「判例」和「裁判」兩種案例可參考,但效力卻不同,遂產生了引用判例或引用裁判的爭議。因此台灣的修法方向是希望不論判例、裁判,以及其他如大法官會議解釋、最高法院決議、法律問題座談等全部納入判例法或補充法源範圍,以避免爭議。與大陸的案例指導相較,大陸並不賦予判例法律地位,保持成文法為依據的基本原則。並且修法方向是希望強化成文法細則的編寫,力求建立精密嚴謹的法律條文,儘量達到統一的法律解釋,在先驗的應然層次即做出客觀判斷,降低對經驗的實然判例的依賴性。這是兩岸對判例是否應俱備正式法律地位,在哲學思想上的不同思維。

司法公信力的建立最終透過司法公開達成。大陸將司法公開分為六個面向:立案公開、庭審公開、執行公開、聽證公開、文書公開和審務公開。並於2013年正式推動司法公開三大平台的建立,包括審判流程、裁判文書、執行信息等,稍晚更建立庭審直播平台,如下:

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https://splcgk.court.gov.cn/
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s://wenshu.court.gov.cn/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http://zxgk.court.gov.cn/
中國庭審直播公開網http://tingshen.court.gov.cn/

以上前三網站都需要登入帳號才能查詢,庭審直播公開網則可直接點閱。該網站於2013年底開通,進入某個庭審現場後,辯護方、法官和律師的畫面可以分頻顯示。「案件回顧」專區收錄歷年以來之庭審錄影視頻,目前累計超過1540萬筆視頻資料可供查詢。「重大案件」、「普法教育」專區則收錄各類型具參考價值案件之庭審視頻,供民眾學習相關法律知識。

台灣的司法公開較為零散,各項訊息藏在司法院網站選單中,如果不是經常使用,大概不容易知曉查詢入口。而且公開內容主要僅以裁判書為主,因「法院組織法」僅提及裁判書應公開以利民眾監督。然又因該法在隱私權保護方面與「政府資訊公開法」具有某些矛盾之處,因此裁判書之公開亦不十分完整。就此而論台灣對司法透明度的觀念和執行層次皆不如大陸完善。

綜觀兩岸司法制度改革之差異,同樣面對早期人治主義包袱,但大陸在改革進程展現高度效率與徹底轉型之意志。大陸政府高層和台灣政客完全不同,無論共產黨幹部、政協委員或人大代表,對於現行制度之弊端總是經過詳細調研,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後制訂改革方針,由上而下全面動員執行,因此能快速產生效果,並且在實踐過程中不斷發現問題,探索更為完善的解決方法,可謂既宏觀而縝密。台灣政客則甚少思考根本制度問題,僅在表面上倡議民主人權、轉型正義等空泛口號,實則對制度中明顯存在之弊端視而不見,任由制度漏洞長期侵害民眾權益。台灣司法制度歷來之改革往往是由下而上,由處於制度底層之年輕法官、檢察官揭露問題,卻因人微言輕不受重視,經過長期抗爭才能勉強凝聚改革共識,卻仍只能片面處理一部份問題,整體之規劃仍付之闕如。正是由於台灣高層政客因循短視,只知坐享俸祿、經營選舉,從不思考長遠規劃之故。

以司法權之獨立建構來說,台灣司法院雖與行政院為平行機關,但司法院僅管轄各級法院,不包括檢察機關。台灣之司法檢察機關為最高檢察署,但卻是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的行政機關,在分類上已然不合乎司法獨立之體制。另就人事提名來說,台灣司法院之大法官(含正副院長及大法官共15人)皆為總統提名,立法院行使同意權;而最高檢察總長亦為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也就是說,台灣無論司法院、檢察署首長之提名,皆為行政首長干涉掌控,球員提名裁判,根本不具獨立性可言,更遑論其公正性。因此近來邢泰釗被提名為檢察總長之新聞備受爭議,論者對其政治傾向頗多疑慮,認為其可能選擇性辦案、進行司法迫害等,問題根本原因就在於司法人事本不應由行政權干涉,至少應由立法院自行提名決定,方符合司法獨立精神。由此可見台灣之司法制度漏洞百出,政客卻長期視而不見之荒謬現象。

相對來說,大陸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皆為與政府平行之機關,人事則由人民大會提名選舉產生,無行政權之干涉,如此制度方符合司法權獨立監督行政權之宗旨。台灣人不知反省自身制度漏洞,修憲竟只知18歲公民權等無關緊要的瑣碎問題,而對縮限總統權力、保障司法獨立之重大問題卻從未思考,徒知自我吹噓民主成就,實則縱容政客專制獨裁,遂使基層民眾陷於任由政客欺騙剝削之悲慘境地。

【戊戌薪傳集】系列文章目次
01發揚戊戌風骨取代五四俗流,傳承中國傳統文化價值(並序)
https://blog.udn.com/bemoreheart/169234922
02從新中國民主選舉制度反思台灣惡質選舉文化
https://blog.udn.com/bemoreheart/170302853
03從宋明兩代黨爭反思台灣政黨惡鬥現況
https://blog.udn.com/bemoreheart/170604370
04論新中國政黨協商制度之完滿盡善
https://blog.udn.com/bemoreheart/170804936
05由新中國監察制度之法治精神反思台灣監察權渙散現象
https://blog.udn.com/bemoreheart/170954527
06由春秋戰國時代私權凌駕公權亂象反思媒體自由之限度
https://blog.udn.com/bemoreheart/171109257
07由新中國對網路祖安文化清理管制反思台灣放任言論自由之弊病
https://blog.udn.com/bemoreheart/171357636
08從新中國媒體政策之恢弘開闊反思台灣媒體之猥瑣卑劣
https://blog.udn.com/bemoreheart/171714199
09由新中國信訪制度之日趨完善反思台灣漠視基層民眾權益現象
https://blog.udn.com/bemoreheart/171902603
10由新中國司法改革之宏觀縝密反思台灣司改因循短視現象
https://blog.udn.com/bemoreheart/172893895
11從新中國對新興宗教管制政策反思信仰自由之限度
https://blog.udn.com/bemoreheart/173707417
12論資本主義框架內西方普世價值之片面性
https://blog.udn.com/bemoreheart/174578366
13從中國儒釋道三家傳統思想反思資本主義之弊病
https://blog.udn.com/bemoreheart/175257008
14論中國儒釋道三家思想本具之社會主義精神
https://blog.udn.com/bemoreheart/175846968
15論西方現代價值觀對世風之敗壞與提倡中國傳統道德自律之重要性
https://blog.udn.com/bemoreheart/176874306
16論西方言論自由之本質問題及中國傳統諫諍之言論理想
https://blog.udn.com/bemoreheart/177305163
17從宋明兩代言論浮濫問題反思言論自由之弊害
https://blog.udn.com/bemoreheart/177469477
18從中國重視遵循制度之政治傳統論西方民主政治並非避免獨裁之關鍵要素
https://blog.udn.com/bemoreheart/177711597
19論中國傳統禮制對人的正向影響與西方民主制度引發人之劣根性弊病
https://blog.udn.com/bemoreheart/178060963
20從莊子逍遙齊物思想論西方現代自由觀念以自我為中心之錯繆本質
https://blog.udn.com/bemoreheart/178854440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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