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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閒飲茶:貓兒主播喜歡的香港100家中式餐廳 (11) 彤福軒、金燕島、沙田18
2016/01/24 07:26:12瀏覽1783|回應9|推薦19

貓兒主播喜歡的香港100家中式餐廳(得閒飲茶系列)
彤福軒 @ 香港瑰麗酒店 Rosewood Hong Kong
金燕島 @ 香港粵海酒店 Guang Dong Hotel
沙田18 @ 沙田凱悅酒店 Hyatt Regency Hong Kong Shatin

從2015年12月1日的《得閒飲茶 第01篇:龍景軒+天寶閣+嘉麟樓》到現在,貓兒已經撰寫了三十多間星級酒店的粵菜名店(且主廚及團隊所擅長的菜路,多以源自傳統「廣府菜」的港式粵饌為主),本篇再介紹以順德菜、潮汕菜、東莞菜聞名的三間餐廳。

(2019年5月增訂Rosewood酒店的彤福軒)

彤福軒 (香港瑰麗酒店)
香港尖沙咀梳士巴利道18號5樓
3891 8732
12:00--15:00;18:00-23:00
港鐵尖東站J出口步行約5分鐘
自美國德州達拉斯發跡的Rosewood(瑰麗酒店)成立於1979年,現今則隸屬於香港新世界發展公司,因旗下營運管理巴黎Hôtel de Crillon、紐約The Carlyle等富有傳奇色彩的經典旅館,令Rosewood近來躍居全球最頂尖的奢華連鎖飯店之一;座落在尖沙咀新世界中心舊址(該地原本為1910年代的太古倉碼頭)、毗鄰星光大道的香港瑰麗酒店,是Rosewood集團的第26間酒店,不僅提供彷彿豪宅般的寬敞套房,包括The Butterfly Room、Holt’s Café、The Legacy House(彤福軒)等餐飲單位也有相當水準,中餐廳彤福軒尤其受到饕家好評。

做為全球Rosewood的中菜指標,位於酒店5樓、以新世界集團創辦人鄭裕彤來命名的彤福軒,主營時尚粵饌與經典順德菜,經由中菜行政總廚李志偉(曾任職於澳門MGM酒店金殿堂)的精湛詮釋,「大良鮮奶炒燕窩」、「鳳城五彩炒魚麵」、「順德拆魚羹」等特色美饌不僅膾炙人口,更有向廣東順德(鄭氏家族的發祥地)追本溯源之意蘊;午餐時段供應的港點「金錢酥蟹盒」、「魚籽醬海皇石榴球」、「原蝦蟹黃香菇燒賣」品項不算多,卻樣樣精緻,使用獨立蒸氣爐即點即製的「油鹽水浸象拔蚌」、「豉椒汁煮鮑魚」、「花雕雞湯煮花甲」透過開放式廚房,烹調畫面十足吸睛;招牌人氣美味「傳統北京烤填鴨」、「大宅門富貴魚球」、「麻香蔥油餅」、「松茸雞豆花湯」、「胡椒酸菜煮星斑片」涵蓋了京魯和川揚等地的大菜小食,在270度維港海景烘托下,咸信能滿足各方賓客的視覺及味蕾。

金燕島潮州酒樓(香港粵海酒店)
尖沙咀寶勒巷18號香港粵海酒店1-2樓
23220020
11:00-14:30;17:00-23:00
港鐵尖沙咀站N2出口步行約3分鐘
上世紀80年代中期,台灣的股票市場蓬勃發展,出現了許多主推鮑參翅肚的高檔食府,像是開在復興北路金融商業區、提供精緻潮州菜的金島海鮮酒樓,而多間位於香港的金島潮州酒家,同樣也門庭若市;雖說餐飲業輪替迅速,但好味道總是令饕客念茲在茲,由當年星光行金島燕窩潮州酒家的原有班底領銜、標榜重現「晶瑩燕窩球」、「高湯鴿吞燕」、「紅燒官燕盞」等殿堂級潮州料理風華的金燕島,便在食肆林立的彌敦道一帶打響名號;傳統潮汕菜「馳名鹵水鵝肉」、「半煎煮銀魚」、「堂灼螺片」、「酸甜粿肉」、「鮮圍蝦蘿蔔烙」、「普寧七樣菜」烹調精準、口味道地,午間亦有「金燕島蝦餃皇」、「家鄉韮菜粿」、「鴛鴦甜晶包」等多款人氣潮粵點心。

沙田18(沙田凱悅酒店)
沙田澤祥街18號沙田凱悅酒店4樓
37237932
星期一至五 11:30-15:00;17:30-22:30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 10:30-15:00;17:30-22:30
港鐵大學站B出口步行10分鐘
香港新界有許多美食名店,位於沙田凱悅酒店的沙田18餐廳,以美味與精緻度兼顧聞名,香港少見的東莞佳餚(廣府菜主要支系之一)也是主廚強項。沙田18採開放式廚房設計,招牌料理有「傳統北京烤填鴨三吃」、「沙田炸乳鴿」、「川椒家鄉口水雞」、「仁稔蒜香蒸虎蝦」、「梅香馬鮪炒龍躉斑球」、「籠仔糯米蒸腩排」、「生滾雞鮮粥」等等,由於聘請北京師傅坐鎮,因此傳統烤鴨和胡同蔥油餅、北方餃子、韭菜鮮肉窩貼的水準皆不俗;此外,深獲饕客推介的特色東莞菜「水東芥豉蒜炒燒腩」、「鄉下仔田魚蝦毛」、「淡菜蜆蚧煮芋頭」亦是餐餚的另一亮點,饒富米香的「五香牛腩燴陳村粉」口感柔潤滑細,中西合併的「沙田18特色甜品拼盤」囊括時令鮮果、芒果凍布甸、蛋糕與冰淇淋,是品嚐好風味大餐之後,舒緩味蕾的甜蜜享受。

( 休閒生活美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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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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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賢
2016/01/29 08:19

亞蒨:

陳水扁與吳淑珍命格果然很賤,無效判決在污辱民進黨蔡英文,蔡英文只能加強終極保鑣維安.

               蔡文魁律師敬上


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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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一
2016/01/27 15:18
敬啟者:

追求國家統一是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的規定,具有規範最高效力,馬英九總統不統的政綱明顯牴觸乃因應民調為總統選舉勝選的權宜之計,但是馬總統不統政綱否能貫徹端視朝野政黨政治人物是否有反對的聲音與作為。

為什麼臺灣人民有不統的高民調結果?馬總統一直未探究其原因而向人民說明,未說明是馬總統的缺失,吾輩大膽揣測實因台灣人民對共產黨的恐懼,而恐懼乃因對中國大陸制度的不了解,而對岸制度的好壞又來自媒體的報導迫害人權的事例,例如陳光誠事件,這都是經過國際渲染後於台灣的報導,台灣民眾自有判斷的能力,因此會有不統的民調結果;其二原因,台灣位處東亞海域咽喉具有戰略優勢,中國統一會對他國利益產生影響,所以統一可能會有外國勢力干涉、干預移民台灣島民的生活基礎,這是台灣領導人需面對的壓力,因此不統。

然而中國大陸的現代化是在中國共產黨的建設中完成,反觀台灣的現代化是在中華民國憲法規範中完成,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領導人皆已經作古,敵對狀態已經消逝,存留給後人的是典章制度的不同,後人在不同的典章制度中成長,而在全球化的趨勢中互相學習以補不足,互補不足是統一的基礎。

台灣地小人稠四面環海,世代交替之際面臨的困境是保持島內的活力,國家統一的優點就是可以促進台灣島內的活力的泉源以與對岸進行政治協商,依此泉源促進活力以與對岸進行政治協商才是正常國家應有的思考模式,而當務之急乃台灣主體性的問題以確保中華民國的長存,台灣應與中國大陸進行國際合作洽談國際事務以消弭尋求典章制度的異同,如此方為正論,雖然在一中原則共識兩岸的特殊關係中但仍有處理國際事務的地球公民責任,例如有許多非政府組織積極的參與國際事務,所以需有志之士的實踐。



健康平安

蔡文魁律師敬上

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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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
2016/01/27 11:41
本文見解
環境權的憲法上依據,有認為環境權是一個複合的基本權利,為生存權以及財產權的內涵效力範圍所及,或許在這兩個基本權利的理論架構中就可以尋找保障人民生存在一個良好環境的權利內涵。
但是筆者卻採取否定的見解,首先,自始存在的自然資源透過人類生產後所得之生存資料才能由後設的社會制度分配,但先天存在的依存關係不斷的制約人類的活動,例如達爾文依馬爾薩斯人口論所推論的天擇理論,因此惟有尋找出和諧、可持續發展之道,才能解決當前惡化的環境問題,而財產權僅在保障財產的自由使用處分,因此先天存在的依存關係並非財產權可以處理,反而此人與生態的依存關係所產生的準則可能成為財產的限制。
雖如吳庚教授所言:「我們應知道『權利』實質意義是權利主體對某物的支配權或某人的請求權,我們須知環境保護泛指與維持或重建適於人類、動物、植物及其他生物生存空間的一切建置或措施。像清潔的空氣、土地及水流、防止廢棄物污染、維護風土景觀、防避光害、噪音或其他公害,都是環保應採取的對策及措施,個人固然在生活上享受環保的利益,但也負有維護環境參與環保的道義上,甚至法律上的責任,與一般權利性質並不相同。 」。
然而筆者於本文所提出的觀點,乃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所規範者乃主體與主體間的關係、聯繫;生物與人類間,人類與未來世代間的關係,亦為憲法所關懷之對象,並作為憲法規範之對象,而在相互依存的互動關係中,權利一詞表示彼此資源合乎公平正義的分配。未來世代以及人以外生物對當代人主張權利,直觀上或許令人不可思議,大呼不可能之嘆!然筆者認為所不同者,僅僅制度設計上主張方式的差異,猶如嬰兒、未成年人與成年人間互動關係,關於資源的分配〈權利〉,在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下,設計一套規範制度妥善因應。
其次,雖然環境權與社會權、生存權發展的歷史相同,乃是對資本主義自由競爭發展所造成弊病的反動;然而環境問題並非政治經濟制度不同而有所不同,共產主義國家亦會發生,並且實施共產主義國家的經濟落後,往往成為已開發國家頃倒生產廢棄物的場所,並且因為經濟誘因而無法抗拒發展中國家的頃倒,反而成為資本主義經濟發展下的受害者。
而且環境權與社會權、生存權所解決的面向廣度、深度亦不相同,前者涉及國際跨國界,國際合作,例如臭氧層保護問題,而後者大部份限於國內問題,如就政治經濟學邏輯而言,一國的福利政策,尤其是我國海島國家,對外依賴度高,對國外的交流競爭頻繁,若經濟不發達,福利政策就做不好。而就深度而言,社會權分配生產後的生活資料,但是環境權所要解決的問題涉及尚未生產前在自然演化人與生態間依存關係的狀態,而這種狀態受自然法則的制約,並且這樣的狀態是會因為人類社會為求生存而產生的經濟生產關係而造成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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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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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
2016/01/27 11:36
我國
一、憲法
在我國憲法本文的規定,並無環境權之規定,但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兼籌並顧條款,然而依照學說通說見解,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乃是基本國策條款,並非基本權利規定,而關於基本國策條款拘束性之適用範圍,應可依規範性質之不同分為四類:即一、作為釋憲依據。二、作為人民公法請求權基礎。三、作為課予立法義務之依據。四、作為方針條款。就第一類作為釋憲依據部分,又可區分為:〈一〉、與基本權無直接關係,例如釋字第一九零、四零九、四二八等號解釋。〈二〉、與基本權有直接關係者,如人性尊嚴與人身安全,釋字第三七二號解釋;兩性平等,如釋字第三六五號解釋;生存權,如釋字第四二二號解釋;環境權,如釋字四二六號解釋。就作為人民公法請求權基礎,除第一六零條第一項〈免納學費〉外,其餘則難構成。至於作為課予立法義務之依據者,例如增修條文第四、六、七、十項。其他大約皆屬方針條款,僅作為國家整體發展之基本方向與行動方針 。
二、環境基本法
我國環境基本法第一條規定:「為提升環境品質,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維護環境資源,追求永續發展,以推動環境保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因此如環境基本法的名稱,乃一綱領性的規範。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環境,係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
三、學說
環境權的內容,一般共同的認識乃是自然環境為大眾共有之財產,若共有者之一人或一部份成員,沒有得到其他多數成員之承諾,據予獨占使用,甚或污染破壞,當然就侵害其他公有者的權利,應負違法責任之觀點,日趨定著。於是企業者即令在私有不動產之場地上排棄廢物,只要污染空氣、垢濁河流、破壞自然環境,都必須負起侵害「環境權」的民事、刑事上的責任,在也不能以「正當行使所有權」、或「企業活動的自由」,來作為抗辯的理由 。
綜上述李鴻禧教授認為在憲法學上環境權係:「從基本人權之生存權,演繹出『自然環境共有』的法理」,亦即認為空氣、陽光、水及自然景觀等自然資源,是人類生活所不可或缺,應獨立於不動產所有權關係之外,公平分配予所有自然人之資源;若將自然資源之分配視為不動產所有權行使之結果,而拒不分配予沒該當不動產所有權人時,則必剝奪此等人之生存權;因而,此等自然環境之資源,就本應與不動產物權之使用權毫無關係平等分配予眾人,而此等資源應當視為屬於大眾所共有之法理,以及「環境獨占利用之違法性」的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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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
2016/01/27 11:35
而提起環境權之初時,日本學者們就該權利的內涵是如此闡示的:「為了從破壞中保護環境,我們具有支配環境、享受良好環境的權利;對於隨意污染環境、正在妨礙我們的舒適生活或者想要加以妨礙的人,我們基於該項權利,具有要求排除或者防止這種妨礙行為的請求權」 ,但在對環境具有支配性的定義下,性質上與私有財產相互重合,但其支配卻又不能像私有財產般交由個人處置,因此並無誘因令權利主體主張;所以亦有以私法的共有法理為媒介而開展的環境權理論,其雖然主張環境的共有,或者強調損害環境時必須要獲得作為共有者的地域居民的同意,但是在圍繞各人所持有份額的權利關係上,卻大幅度地改變了財產法中的共有理論 。這樣的環境權內涵帶有財產權性質以及非常濃厚的生存權的色彩。
環境權所要保障的環境到底是什麼?對於這個問題,有的學者的見解如此闡述說:「儘管至今把其置於圍繞我們的大自然的角度上來加以觀察,然而對於人類長期構築起來的社會性環境,即像道路、港灣和橋樑之類生活不可缺的要素,或者人類在歷史上構築起來的文化遺產等,作為能夠廣泛豐富人類生活的資源,也是有價值的;在如此之意義上,它們也應包含於這個『環境』之中」 。
直到日本醞釀制定環境基本法時,日本法制局長官於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在參議院預算委員會就「環境權」之答辯:「所謂環境權,就學說上似乎提倡國民享有良好環境之權利,就其內容而言,諸如標榜國民擁有享受良好環境權利之原則;亦有主張並非所謂具體之權利此種見解者;又有不同意此看法,認為係禁止侵害行為;或屬於損害賠償之請求依據實質性權利之想法,真是眾說紛紜,惟依目前之理解並無所謂定論可言。論及與憲法之關係,『環境權之名稱權利』在其名稱上並未受憲法之保障,自不待言,但在憲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國民有營生健康且具有文化之最低限度生活的權利』因此,政府為使國民能過健康又有文化之最低限度生活,負有實施環境保全各種施策之責任義務,若說此種思考即為政府達成責任義務之基本理念,則依個人之看法或可說是來自憲法第二十五條之精神。」 。
本來在法理上,大自然中的空氣、陽光、水和自然景觀,都是法律上的「自由財」,除非附麗於不動產物權之使用、收益,否則不能單獨成為行使權利的對象。換言之,對他人因使用其不動產而發生之噪音、煙霧、臭氣及排水污染,除非已嚴重影響到使用自己所有之不動產,否則只有忍受下來。然而,到了戰後不論是經濟學界或法學界,都漸漸認識空氣、陽光、水和自然景觀等大自然之資源,應該獨立於不動產所有權關係之外,平均而公平分配給大眾。因此,享用自然環境所提供的自然資源,乃是國民的基本權利;而這些資源應該與不動產物權之使用不生關係而平等分配予大眾,將之視為屬於大眾所共有的財產的法理,也日漸成熟 。

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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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
2016/01/27 11:33
聯合國
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並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聯合國將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環境界定為一種基本權利。
為了在自然界裡取得自由,人類必須利用知識在同自然合作的情況下建設一個較好的環境。為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已經成為人類一個緊迫的目標,這個目標將同爭取和平和全世界的經濟與社會發展這兩個既定的基本目標共同和協調地實現。
二、 韓國
嚴格而言,在憲法中明白規定「環境基本人權」之國家並不多見,一九八零年韓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民有生活於清潔環境之權利,國家及國民均負有環境保全之義務。」,乃為世界各國憲法中異數。
三、美國
然許多國家均有創設憲法位階之環境權的趨勢,例如美國有許多有關環境權憲法修正案之提案,主張「任何人均不得轉讓的美好環境權,美國以及各州均應保障此權。」。雖世界上少有國家在憲法中明文規定環境權,但部分有雙階式憲法之聯邦國家如美國、德國等,在其州憲法或邦憲法中卻有明文保障環境權,如美國之伊利諾州州憲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二項規定:「任何人均有健康環境之權,任何人均得循適當的法律程序,實行此權以對抗任何政府或私人。」。賓州州憲法第一條第二十七項規定:「人民擁有清潔空氣、淨水、以及保有環境之自然、風景、歷史、與舒適的價值之權。」。羅德島憲法則以一種公共亦較濃的語調宣示:「本州州民使用與享受本州自然資源基於保育的價值之權,應予保障。」 。
並在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第四三二一條規定,宣示國家政策,以促進人類與環境間之豐饒且令人愉悅之和諧;努力提倡防止或減少對環境與天體生命之傷害,並增進人類之健康與福祉;充分瞭解生態系統及自然資源對國家重要性;設置環境品質委員會。
四、德國
德國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國家在合憲秩序範圍內,應對後代子孫負責,透過合憲合法、依法行政及依法裁判來達成保護自然生命環境。」,由歷史解釋、文義解釋出發,德國通說認為此條新增規定,乃屬基本國策條款,該條規定僅是一種客觀的憲法規範,不具有個別主觀性之權利色彩。
五、日本
日本在一九五九年以後推行所謂高度經濟增長政策之中,重工業和化學工業獲得了長足的發展。但是,與此同時產生的排放物和廢棄物,在全國上下造成了嚴重的公害。相繼發生的公害訴訟,雖然大多數屬於由於公害損害了健康、甚至被剝奪了生命的國民要求賠償的民事訴訟 ,但是從其實質來說,這也應該由生存權來加以保障,國民健康問題應該受到追究。然而,由於大氣和水質污染引起的環境破壞,當其超過大自然所具有的淨化能力時,就會打亂大自然的循環,破壞生態的系統。長久下去如此嚴重的對自然環境的破壞,奪走了人作為生物生存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比如純淨的空氣、水以及充足的陽光,具有否定人類生存的可能性。因此,排除對作為人類社會生活前提的良好環境的破壞,或事前對其加以預防,就作為生存權自身的內容被提了出來。為此,為了能享受良好的舒適的環境,一九七零年便提出了環境權的問題。
因此鄰國日本受公害危害最烈,對環境權之研究也最長久、積極而深入,惟從憲法或人權之基準,所構築之環境權理論仍未臻緻密無疵;就環境權性質之看法也多各自不同。甚至對「環境權」一詞所下定義界說亦不甚一致;有謂為:「享受環境之權利者。」亦有云:「在健康之環境中生存之權利者。」更有言:「保全環境之權利者。」其他以:「生活權」、「生命權」、「公共之權利」或「健康權」之稱謂表示者,則由紛紜琳琅,不一而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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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雨中的寧靜
2016/01/24 15:06

亞蒨:

風雨中的寧靜,民進黨成我國際共產的附庸,我給蔡英文的第一道命令就是整理陳水扁的舊帳.

              蔡文魁律師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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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
2016/01/24 11:27
在生態學上的研究,集中在如何維持生態的平衡狀態,使生態系統能正常運作,在科學驗證下,生態系有一個生態平衡的臨界點、負載力,當生態體系遭受外部干擾卻逾越回復受干擾以前的能力時,就會產生劇烈的變動,迫使生態體系中能量與營養正常運轉的程序更改 ,這樣的更改會造成物種的滅絕。例如研究顯示生物多樣性就有穩定生態平衡的作用,所以在面對環境問題的因應就有對生物多樣性維持的行動方案,如生物多樣性公約的訂定。
而為何說,這樣的依存關係是一種權利、法律關係呢?如同主張自由權,人生來自由,在〈假設的〉自然狀態下無拘無束,但與其他人產生某種關係時,為避免對方的干涉,所主張的就是一種自由權;又如同財產權,對債務人的請求或對物的支配排除他人的干涉,前提也是建立在人與人間的關係中,主張具有某種權利。所以法律規範的對象,從來就不是實體,而是一種關係、關聯 。法律規範是實體相互對應關係所應遵循的依據、規則。
人與人的關係,甚至當人的價值觀從「以人為中心」過渡到「以生態為中心」的價值觀時,所規範的不僅是人與人的關係、關聯,更是人與生物、環境、自然的關係、關聯。
問題是可不可能從「人為中心」的價值觀過渡到「以生態為中心」的價值觀作為法律規範的上位概念呢?筆者舉一個類比的事證,國際私法成立的一個前提,就是承認外國人的基本權利,這樣的想法在現代是無庸置疑的受到承認,人與人是平等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在法律規範體系中是居於主體的地位,但是在十八、十九世紀以前卻不然,甚至在美國亦經歷了南北戰爭,黑人的人權才獲得伸張,這在一些小說、電影都可以看到,南北戰爭前美國南部對黑人的價值觀,是不把「黑人」當人看待的,而黑人人權被忽視最大的原因來自於經濟利益的考量,並不是因為生物學上的分類或差異,例如漠視黑人人權則需要大量人力的棉田收割工作所支出的成本就大幅的降低,黑人只是受支配的物,專屬於白人使用、支配;反之,若將黑人人權的價值計算到生產成本時,那麼這成本的增加就難以估量。經濟利益的考量成為黑人人權被重視的最大阻力,但農業機械化後,人力需求量的減少,才逐漸減緩這樣的阻力。又就筆者舉的這個例證,或可體會如熊秉元教授所言:「『權利』的背後一定有實質資源的付出,否則『權利』只是一種名目上的概念,而不會有實際的內涵。 」。

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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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
2016/01/24 11:25
純粹從一個人的角度出發,所謂從「純粹一個人」是筆者一個假設的狀態,因為筆者認為應該先撇開國家、社會因素,純粹以自然科學研究去認識一個人在自然狀態下應有的行為,雖然這會與生活實際的認知可能牴觸,這是因為實際所見的事物往往變了質或所見到的面向不完全、不純粹。在研究方法上,類比經濟學理論,例如經濟學人在研究廠商追求利潤最大的產量與價格決策,會因為他身處的市場結構不同而異,而所謂市場結構,是以同一市場內廠商互相競爭的程度為分類標準,理論上亦對不同的分類標準做「假設」,假設在「完全競爭市場」廠商如何去決定它的價格,在這樣的假設中分析它的經濟行為。可是實際生活中,是沒有完全競爭市場的。或者說,在現實社會中,完全競爭的市場幾乎從不存在。 科學研究者、經濟學家能夠提供的答案只能夠提供的答案是具有實事性、講「為什麼」的客觀「真假」事實,藉由客觀自由的研究討論,尋求事物不同面向的可能因果關係的答案,最後才進入國家、社會政治制度中,做公共決策,價值判斷的好壞,並不是經濟學理論可以提供的。否則一下子就將議題放到公共利益的決策中,往往問題就不純粹、不客觀了。如同亞里斯多德在政治學第一卷第二章:「不應當在變了質的事物裡面應當在合乎自然法則的事物裡來觀察自然」。所以筆者的想法以及幾個問題的思考順序,也是嘗試先就自然科學的研究中,如生物學、生態學、物理學研究「對人類及其他生物與環境、物質世界的依存關係」是否有一定應遵守的自然程序、法則,做純粹上的認知,以做為規範化的實質內容;最後才進入國家、社會政治領域中,與其他基本權利所考量的利益做折衝、取捨,交由公共做決策。
不過總結來講,筆者認為公共決策有一定的上限,絕不能背於外在經驗世界的自然法則,具體舉例,牛頓的力學研究「F=ma」確定了因果律,科學研究徹底改變了人類內在的價值觀,縱然在典範轉移經歷冗長的時間以及衝突變革,但不昧
於事實最終「牛頓的經驗法則已經成為先天性的構造法則」,反應在法學上做為規範化的基礎,就是行為因果關係的構成要件,是無待「立法者」立法的先天性構成要件,超越了國民總意志。
環境是人與生物生存的空間,環境的變遷與人、其他生物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從生物學、生態學的研究,人與環境的依存關係最簡單的形式就是「光合作用」,植物吸收碳與陽光,製造氧氣,若沒有這樣的空氣循環淨化作用,那麼所有的生物都將滅絕,人的一呼一吸、一舉一動,都與植物有緊密結合的依存關係。但隨著人口增加、過度消費、科技發展,這樣的依存關係,處於一個緊張狀態下的疑慮,以前不用關心的環境議題,已成為當代關注的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