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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閒飲茶:貓兒主播喜歡的香港100家中式餐廳 (12) 東來順、駿景軒、夜上海
2016/01/30 07:26:05瀏覽1759|回應12|推薦16

貓兒主播喜歡的香港100家中式餐廳(得閒飲茶系列)
東來順 @ 尖沙咀帝苑酒店 The Royal Garden
駿景軒 @ 跑馬地英皇駿景酒店 The Emperor Hotel
夜上海 @ 馬哥孛羅香港酒店 Marco Polo HongKong Hotel

港式飲茶不僅普遍於粵菜酒樓、高檔飯店及街坊茶館中,在不少京、川、滬式食府,也有供應水準頗佳的港點,茲列舉三間貓兒較常去的餐廳。

東來順(帝苑酒店)
香港尖沙咀麽地道69號帝苑酒店B2層
27332020
11:30--15:00;18:00-23:00
港鐵尖東站P2出口步行10分鐘
香港觀光飯店附設的餐廳,向來以粵菜為主流,滬式、川式食府(例如夜上海、駿景軒)比較少見,京菜館子更是難得。曾經獲得米其林一星評價的東來順香港分店,招牌美饌自然是「涮羊肉火鍋」以及「北京填鴨二食」、「內蒙古黑頭山羊羊肉片」等經典北方佳餚,然而餐廳也提供「松子桂魚」、「龍井煙燻雞」、「金陵鹽水鴨」、「年糕毛豆醬炒肉蟹」、「栗子窩餅 」等淮揚料理;得獎名饌「鶴湖蟹影」以炒蟹粉搭襯米通和芋片捲而成,人氣京港小點則有「松茸鮮蝦餃」、「梅菜肥牛包」、「黑松露帶子燒賣」、「羊肉薄捲」、「牛肉窩貼」,傳統京式甜品「驢打滾」清香馨逸,來此必嚐。

駿景軒(英皇駿景酒店)
跑馬地宏德街1號英皇駿景酒店1樓
29613330
星期一至五: 11:00-16:30;18:00-23:00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 10:00-16:30;18:00-23:00
港鐵銅鑼灣站A出口步行約20分鐘
強調「一菜一格、百菜百味」的川菜,味型多元、變化繁複,是全球最受歡迎中華菜系之一,近十餘年也逐漸在香港流行起來,呇、雲陽、三希樓等名店,都獲得不少本地食客支持。午市主推「駿景鮮蝦餃皇」、「鴛鴦臘腸卷」、「娥姐蒸粉果」、「瑤柱鮑汁糯米雞」、「帶子豆苗餃」等傳統點心的駿景軒,由於提供了川式泡椒蘸醬,港點也呈現出不同風情;擔擔麵與「百花釀魚肚」、「時菜牛肉球」、「泡椒蒸魚雲」的搭配頗具食趣。晚間特色川餚「麻辣水煮龍躉球」、「豆花鮮魚片」、「霸皇炒辣子雞」、「泡椒桂花蚌」、「酸菜金菇肥牛」、「瓦罉焗胡椒蝦」勁猛夠味,麻辣火鍋馳騁香江,唯一連續六年米其林星級肯定的巴蜀美饌,可非浪得虛名。

夜上海(馬哥孛羅香港酒店)
尖沙咀廣東道3號馬哥孛羅香港酒店6樓
23763322
11:30-15:00;18:00-23:30
港鐵尖沙咀站A1出口步行12分鐘
以海派滬菜聞名的夜上海餐廳,裝潢格調華洋交織,從入口處的酒吧到用餐大堂,汨湧著30年代上海風情;午市的「香煎蘿蔔糕」、「崧子叉燒酥」、「蟹粉菜苗餃」等港點,以及「鮮肉小籠包」、「上海春卷」、「菜肉餃子」、「蘿蔔絲酥餅」、「香煎八寶飯」、「桂花酒釀湯丸」等傳統滬江小食,皆頗受歡迎,蘇浙美饌「紅燒元蹄」、「龍鬚魚絲」、「富貴雞」、「甜豆炒河蝦仁」、「百頁結烤肉」、「毛豆年糕醬炒蟹」亦有一定水準,東西融合的甜點「豆腐慕絲」、「茉莉茶雪糕」、「香芒酥皮餅」同樣充滿巧思。

( 休閒生活美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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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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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上海
2016/02/03 16:58

亞蒨:

律師是要實習的,現在是聽李震山大法官在顛倒是非而要不要有法律不溯及既往?該辦的還是要辦,李登輝都會被起訴了,現在是李震山在講,否則是要澄清.

高華柱現在在澄清他沒有妨礙兵役.

                蔡文魁律師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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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懷若谷
2016/02/03 16:01

亞蒨:

我也不可能成為名勝古蹟或名敗古蹟,因為我虛懷若谷,而且生產製造設計與服務以促進經濟成長,我家有田地生產,我又研究食品製造第一志願又是法律系第二志願是繼承父志室內設計,所以我是養天地之正氣法古今之完人.

              蔡文魁律師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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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與蔣中正宋美齡
2016/02/03 15:53

亞蒨:

剛剛蔡英文參加中常會,要媒體不要誘導詢問,蔡英文告訴記者說:您們心中就知道有個蔣中正,人生而平等因此您們沒有被不平等條約荼毒,所以就是在賺錢,道(盜)聽塗說而橫行天下,真的在做做要讓我成為名敗古蹟.

                 蔡文魁律師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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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
2016/02/02 14:32
一個概念須有相對應的實在物存在作為指稱的對象,而概念須通過範疇才能形
成。財產這概念所指稱的對象,是人與人間關係中才存在的,並不是專指人以外客觀存在之物。存在財產的關係,是因為分工以營生活資料之用。
因為不是一個人佔有一塊土地或一隻牛,就稱作擁有這塊土地或者這隻牛,在擁有的概念上,就是與其他人的生活關係中產生了區別,才能稱之為擁有,或稱為排斥他人,因此由此可知,首先可以確定的,財產的概念是人與人關係之間中存在的。
再者,在這財產概念產生的目的,在于促進分工效益,因此財產須能衡量出一個人對分工關係的勞務付出的價值。若無法衡量,那麼分工制度無以促進效益,制度上就需要調整。
筆者認為所謂概念具有普遍性者,乃抽繹出眾多對象中個別的特殊性,否則都僅係描述性的定義,不能作純粹概念的操作,因此,對於財產筆者認為可以如此定義:「衡量勞務價值的客觀標準。」。

�X�B: 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四〉 - 文魁法律事務所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petertsai6662/9177570#ixzz3yzP1e8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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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上海
2016/02/01 14:33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蔡文魁
相 對 人 司法院
代 表 人 賴浩敏(院長)
相 對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代 表 人 吳水木(院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本院104 年度
訴字第148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
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
之。」、「前項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
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行政訴訟法第10
1條、第102條第2項、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行
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
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聲字第18號判例可
資參照,亦即聲請人須取諸必需之生活費始能支出訴訟費用
,復無籌措訴訟費用之信用能力者,方可謂為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另依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
定,聲請人為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應提出得
供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而所謂釋明係指讓法院得到大致的
心證,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辭而離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
,生活陷入困頓經濟拮据,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但事實於
法院已顯著而有勝訴之望,故請准訴訟救助以保障基本權利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
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真實,亦未提出保證書以代之,本
件訴訟救助聲請核與首揭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66號
抗 告 人 蔡文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10月16日本院104年度救字第6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
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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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上海之好消息
2016/02/01 13:46

亞蒨:

若您不相信司法院以及士林地方法院成為被告,您就到司法院網站法學資料查詢檢索搜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救字第66號裁定,就有相關內容,我也抗告到最高行政法院,而前天書記官通知他莊子誼將裁定送正本壓下來105年度裁字第208號就沒有送達給我,莊子誼要當沉默的羔羊對我大小聲,只是用盡救濟程序可以聲請違憲審查,所以我將聲請大法官解釋.

                     蔡文魁律師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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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來順
2016/01/30 17:42

亞蒨:

您知道維持現狀的定義嗎?維持現狀就是發表聲明及實際作為,聲明美國人為台灣盟邦而實際作為是保障例如美國人到中國大陸傳教,例如老布希就是新教牧師到中國擔任外交官的美國總統.

               蔡文魁律師敬上


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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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
2016/01/30 14:23
舉例
這樣的好處,具體言之,可以解決坪林交流道事件是否以環境影響評估結果或是公投結果為優先的困境,首先,坪林乃是集水區,具有環境價值,其保護有利於大台北住民的飲水品質,故需加以維護,在現階段是由國家加以保護,產生中央與地方的對抗,若將生態平衡維持的事務獨立出來,可以簡化法律關係內容,避免其他政治因素涉入,而生態維持事務在法律賦予其自治的範圍內,構成員有參與的權利,同時自治事項包括環境影響評估,是否設交流道,完全取決於生態主體的構成員的自治,且基於禁反言原則,不能違反自己的意志,又國家除了違法情形外不得加以干涉。因此,也就不會有專業是否凌駕民意之爭,因為專業的環境影響評估結果,本身即該生態主體的意志,如同人類在不違反人性尊嚴情形下對其身體具有處分權一樣,生態主體在不破壞生態平衡狀態而能永續發展情形下,是否設置交流道,具有處分權,為自治範圍受避免不當干涉之保障。
同時,承認生態主體,即使其成為法律關係主體,最大的好處,亦可以將環境成本內部化,例如台北市與該生態主體間的依存關係,所形成的法律關係無論是公法上的補貼或私法上的交易,生態主體因為乾淨水源的環境價值所獲得的利潤可以作為構成員的福利或維持生態平衡的基金。如此一來,該構成員因為維持乾淨水源而限制發展所造成的犧牲,就可以獲得補償或取得對價,不設置交流道的損失就獲得填補,亦可避免地方自治團體將利潤挪做它用,如此方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並且積極導向發展其他環境價值的途徑。

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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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
2016/01/30 14:20
權利分立原則
權力分立,基本思想主要是避免權力過大造成恣意濫用、侵害基本權利的危險;認為若有一個權力的賦予,即需有另一權力制衡、牽引以達平衡狀態,如同牛頓自然科學萬有引力的發現,宇宙萬物均相互牽引以維持一平衡狀態,而這樣的思想也被社會科學的政治學、法律學所接受,並且幾近於社會科學上的定理。如同法國人權宣言所示:「一部沒有權力分立設計的憲法,並不是一部保障人權的憲法。」,並不是現代意義的憲法,又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意旨,權力分立原則是憲法本質上賴以存立之基礎,不可修改,否則如同憲法的破毀。
憲法所保障之環境權的具有雙重目標,即經濟發展與環境、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簡言之,即達永續發展的目標,並且永續發展才能符合世代正義的要求,故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不僅僅是保障當代人的基本權利,未來世代人的基本權利亦需加以保障;在當代人中社會制度的權利分立設計,只是時空水平的權利分立設計,注重當代人間一時性的彼此制衡關係,即行政、立法、司法之關係以及中央與地方關係,但是卻缺乏當代人與未來世代人間權力的制衡,未來世代人的命運完全委諸當代人決定,這明顯是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的基本思想。
簡單舉例即知,當代人為了便利性,塑膠不能減量使用、妥善處理,必定遺留後代子孫,但是當代人立法時未必能顧慮、甚至忽略掉後代子孫的權利,此時當代人權力恣意、自私自利情形即顯現,具體言之,以經濟學人的角度來看,一個人或國家的窮或富,取決於該人或該國人民得享有的福利,即是購買其他人的勞動力的能力的大小來衡量一個人或國家的窮、富,因此若將塑膠垃圾遺留後代子孫處理,無疑,是無任何理由剝奪後代子孫的勞動力,而後世代人若無法處理時,更是危及其個人生命、生存以及種族延續之權利,因此公平正義的概念,若不能包括世代正義,正義的概念內容是不完整的 ,故永續性的社會制度設計亦須有解決兩代間權力鬥爭的權力分立設計,方能達到永續發展,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因此,縱然在理性的當代人,亦有可能權力恣意濫用的危險,而權力分立原則就是在避免這樣的危險,所以權力分立原則應該具有時間性、未來性、連續性 ,包括時空垂直的權力分立,可以容納後世代人制衡當代人權力濫用的危險的機制。
以生態主體為制衡的目的,在於未來世代人對當代人的制衡,猶如中央與地方的制衡關係,在時間的恆河上看,若生態系統無人為的破壞,由自然法則演化,除了天降隕石、火山爆發、氣候異常變遷而產生大滅絕外,在這樣的自然狀態、原初狀態下,生態平衡較能永續性,因為人類群居的社會生活對生態破壞遠遠勝過其他生物,自從工業革命以降更是愈趨劇烈,並且從地質學、考古學、生態學等的科學專業研究認知上,在生態平衡的維持事務上,生態主體可以超越當代人對於「純粹時間上的偏愛」 ,比較能考量永續性,意即不會僅僅因為一種較小的目前利益在時間位置上較近,就寧可要它而不要一種較大的長遠利益。例如人類常常為了經濟的發展而要求環境保護做退讓。
又基於生態主體不會有純粹時間上偏愛的理由,承認生態系統作為權利主體,可以解決未來世代人尚未出生而無法符合民主原則、參與原則的困境,因為可以藉由生態主體以代表未來世代人民的利益,作為政治參與上的承認,因為未來世代人雖尚未出生,可是他們的權利、利益並非不存在,只是為其主張權利的代表人、代理人的選擇,應符合功能最適原則,就如同地方自治事務不能交由中央立法機關決定而應該交由地方住民自主決定為當,是相同的道理,因此以生態主體系統內各種生物的複雜交互作用後的結果以達生態平衡作為一種意志,代表未來世代人的意志而來參與政治,而這樣的意志並非不可以科學研究加以發現,而這樣的意志應係當代人公共決策的一個界限。
具體而言,即生態主體可以因為生態系統特性組織,例如財團或社團方式,由內部構成員治理維持生態平衡的自治事務,並用以對抗制衡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行政主體的干涉,甚與私人間就環境價值產生法律關係。

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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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
2016/01/30 14:19
生態學上的認知
「生態系統」有別於「人文系統」,人文系統可自成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其他公法人或私法人,以規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而規範人與生態系統間其他生物的關係,應承認生態系統的主體性地位,生態系統無不能承認之理由,此其一,且生態學上的認知,生態系統是一個具有生命力的系統,就連人類也是系統中運作的一份子,故藉由科學研究在生態系統運作範圍內於制度設計上得加以承認其主體性,以生態為中心的法制,此其二。
具體舉例,可以以水流域的生態系為例,河流與人具有相當大的依存關係,在既有功能認知上,無論民生、農業、工業或休閒遊憩上,人與河流是密不可分的,最基本的水更是人類、生物生存的重要元素,而以河流為主的生態系,係充滿生命活動循環的,宛如人類的血液一般的功能,供給各種器官所需要的養分,人類心臟若停止了,則血液的流動就停止,人類就即將面臨死神的招喚,同樣,對河流生態系的破壞超越其負載力,則在此生態系統中的生物賴以生存的依據喪失,各種生物皆將滅絕,無一倖免,就連人類也是一樣。在生態系統中,生態系統的維持是各種生物共同運作而成的,人類只是其中的一份子,人類的活動不能逾越破壞生態平衡的界限,否則不僅不利於人類自身,亦有礙其他生物的生存。
因此,若以生態系為憲法上的權利主體,將之擬人化,並不違反知識以及感情上的認知,理性與感性兩者兼具,法之內涵方能確實符合社會多元價值,例如宗教家、藝術家等等,對其與生態間的關係的認知,往往是立於平等的主體地位來看待,而非個人擁有、享有的客體;保障生態主體生態平衡的基本權利,使這個生命體,宛如人類受憲法保障之身體不受侵犯權般神聖不可侵犯,同時將之主體化更加能加深人類對其與生態間之關係的尊重,因為如同我們對待奴隸與對待立於平等地位的人兩者之間的情感,是截然不同的。
又在法制上,並不是沒有可以相同援引的例子,如農田水利會,將水利事物獨立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事物範圍之外,符合「因事制宜」的目的性考量,因此將生態系獨立為一個權利主體,在立法例上是被准許的,同時,因生態具有多樣性,基於各種生態系統的特性不同,為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對於生態平衡事務上更不能劃一,應給予多元自治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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