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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吳司法改革促進聯盟」成立大會

時間:民國100年12月11日(週日)下午2:00~4:30

地點:台北市青少年育樂中心(台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17號)6樓國際會議廳



--

馬吳競選總部 法律諮詢中心

104台北市中山區八德路二段260號2樓



聯絡人:沈佳蓉

電話:(02)2772-8199#253

傳真:(02)2772-1240或(02)2731-6806

親愛的蔡大律師文魁道長鈞鑒,

時光苒茌,又逢迎春之際,閣下萬事順心,尤衷表示欣賀之意。

前日承蒙惠贈 鈞作“基因改造食品與環璄權關係之研究”一書,謹致忱謝之意。

敬 祝
身體健康,萬事亨通!
林志剛 敬上

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
所長/律師/專利師
J. K. Lin, Esq.
Attorney-at-Law & Patent Attorney
TIPLO Attorneys-at-Law
Also/ Taiwan International Patent & Law Office
7th Floor, We sheng Building
No. 125, Nanking East Road, Sec. 2
Taipei, Taiwan
Tel: 886-2-2507-2811
Fax: 886-2-2508-3711, 2506-6971
E-mail: J.K.Lin@tiplo.com.tw
http://www.tiplo.com.tw
蔡律師:

已收到,謝謝贈書。將另找時間拜讀,必有收穫。



忠五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文魁 蔡

To: 陳 忠五

Sent: Thursday, April 14, 2011 9:21 AM

Subject: 蔡文魁律師寄的信





陳忠五教授敬啟:

展信愉快!

不曉得您有沒有收到我的著作?

我的著作對「環境」、「自由」以及「財產」,有不同於當代學者的新論證,希望您能肯定,並且回函提供指正。



健康平安

蔡文魁 敬上
蔡律師,您好:



謹代表徐小波先生感謝您的來信與隨附之「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一書。





順頌



時祺



Paula Hsu 許 芮 瑜
Secretary to Paul S. P. Hsu
宇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PHYCOS International Co., Ltd.
11th Fl., 38 Tun Hua S. Road, Sec. 2
Taipei, 106 TAIWAN
Tel: 886-2-2706 0386 ext. 38
Fax: 886-2-2703 0985
Email: paulahsu@phycos.com.tw

蔡文魁先生:





遠哲在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方面沒有涉獵,請找一位適當人選與你討論。





遠哲





---- 原始郵件 ----


>Date: Thu, 30 Dec 2010 11:39:26 +0800 (CST)


>From: 文魁 蔡


>Subject: 蔡文魁律師寄的信


>To: 李 遠哲


>


>


>


> 李院士:


> 展信愉快!


> 我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之著作,對環境一詞的定義與我國環境基本法的定義不同,並進而提出生態法的概念以及提出生態法的法制設計,認為應該有制衡「當代人」權力濫用的權力分立制度,方能保障「未來世代人」的權利,此構想不知道院士您是否認同?


> 祝


> 健康平安


> 蔡文魁 律師 敬上
蔡律師,



是私人行程,終於回來了。

謝謝關心。



羅明通

蔡律師鈞鑒,



您的大作在性質上屬於學術著作,如果就出版之後的發行著眼,專門經營大學市場的出版社,會更具有通路的優勢。遠流因為是一般綜合型出版社,反而沒有大學的優勢,即使出版了,發書量也有限,反而有害於作者的權益。

遠流在編輯方面的功底是有的,如果是幫您這本書進行代編代印,或許是較為合適的方式。敬頌



大安



吳家恆  敬上





文魁 蔡 於 2010年12月3日上午9:52 寫道:




吳先生敬啟:

展信愉快!

不知道您對於我的著作有何評價?敬請回覆。

祝 健康平安

蔡文魁 律師 敬上






寄件者: wu Chiaheng
收件者: 文魁 蔡
寄件日期: 2010/10/29 (五) 10:42:30 AM
主 旨: Re: 蔡文魁律師寄的信





蔡律師鈞鑑,



您的文稿已經收到,非常感謝。大致翻閱,您的大作採取學術著作的格式,我建議由出版學術著作的出版社進行出版,較為妥當。但是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的關連,其實是跟每個人都相關,也是每個公民都需要瞭解的事。您的大作非常充實,我覺得是可以思考用某種形式,針對一般讀者,發展出一本內容充實又好看的書。請容我再做細讀,跟您回覆報告。敬頌



商祺





吳家恆 上



文魁 蔡 於 2010年10月29日上午10:04 寫道:

吳先生敬啟
我的著作我拿給金小姐
請金小姐轉交給您

健康平安
蔡文魁律師 敬上


蔡律師您好:
羅律師目前人在南極,無法接收E-MAIL,如果有什麼問題,請和羅律師秘 書廖小姐聯絡,謝謝。

助理劉小姐







文魁 蔡 於 2010年12月4日下午7:44 寫道:

羅律師敬啟:
今天我去參加台灣法學會的年度會議研討會,並沒有預期的收穫,還好您沒有參加,不然就浪費時間了。
我的著作,不知道您閱讀完沒,我對法學名詞的分析論證應該會增加您的法學素養。
祝 健康快樂
蔡文魁 律師 敬上

感謝來信
※ 此信件為系統發出信件,請勿直接回覆。若您有任何問題請至時報悅讀網,填寫 < < >>相關表格。謝謝!

所提關於著作出書事宜,已轉編輯部門做評估,待有後續再告知。

敬祝 悅讀愉快!
客戶服務組
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台北市和平西路三段240號5樓
上班時間: 週一至週五 AM9:00~12:00 PM1:30~5:00
連絡電話: (02)2304-7103
傳 真: (02)2304-6858
網 址:www.readingtimes.com.tw


-----Original Message-----
From: 蔡文魁 [mailto:petertsai6662@yahoo.com.tw]
Sent: Thursday, December 30, 2010 1:54 PM
Subject: 其他





訂單編號:



姓  名:
蔡文魁


聯絡電話:
0921053927


E-mail:
petertsai6662@yahoo.com.tw


問題分類
其他


問題和意見:
敬啟者:展信愉快!我有一著作「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對法學名詞有嚴謹的分析論證,在當代是改革性的研究,對後世法學影響深遠,可作為「法學初學者必備的讀本」,不知道貴出版社是否可以協助出版,推廣給社會普羅大眾。我的聯絡電話:0921053927;05-7835798 地址:雲林縣北港鎮後溝里灣內路10號 祝 健康快樂 蔡文魁 律師 敬上

蔡文魁 律師:



您好!非常感謝您的來信。



我們已將您的信函轉至天下文化編輯部門,

若有進一步的訊息,我們當儘速與您連絡。



謝謝您~



遠見‧天下文化事業群 讀者服務部 敬上

========================================

天下遠見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服務專線:02-26620012 (週一至週五9:00~17:00)

傳真專線:02-26620007;02-26620009

住址:222台北縣深坑鄉北深路三段270巷6號5樓







From: 文魁 蔡 [mailto:petertsai6662@yahoo.com.tw]
Sent: Thursday, December 30, 2010 11:45 AM
To: 網站服務信箱; 台灣法學雜誌; 網站服務信箱; 商周出版
Subject: 蔡文魁律師寄的信




























敬啟者:


展信愉快!


我有一著作「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對法學名詞有嚴謹的分析論證,在當代是改革性的研究,對後世法學影響深遠,可作為「法學初學者必備的讀本」,不知道貴出版社是否可以協助出版,推廣給社會普羅大眾。


我的聯絡電話:0921053927;05-7835798


地址:雲林縣北港鎮後溝里灣內路10號





健康快樂


蔡文魁 律師 敬上








蔡律師您好:



我們內部會有選題會,

針對書稿,我們會依其內容,討論其可能的年銷量,

如果我們覺得有市場,會決定出版。

如果我們覺得年銷量不到5,000本,就會放棄,

並奉還書稿。









民國百年

心開運來





采水共






-----Original Message-----
From: 文魁 蔡 [mailto:petertsai6662@yahoo.com.tw]
Sent: Friday, December 31, 2010 10:14 AM
To: 李采洪
Subject: Re: 關於出書,請參考




敬啟者

不曉得您們閱讀我的書稿後

會不會就內容與我做討論

類似審查的動作

蔡文魁 律師 敬上





寄件者: 文魁 蔡
收件者: 李采洪
寄件日期: 2010/12/31 (五) 9:59:03 AM
主 旨: Re: 關於出書,請參考



敬啟者

請問將書稿寄到哪裡?

我人目前在台北執業,書稿放在雲林。

過一些日子南下雲林才能郵寄至貴出版社。

蔡文魁

律師 敬上





寄件者: 李采洪
收件者: 文魁 蔡
寄件日期: 2010/12/31 (五) 9:38:46 AM
主 旨: RE: 關於出書,請參考


蔡律師您好:



我們並沒看到書稿,最好的方式是,

請您提供全書稿,我們再來評估。





謝謝





采洪


-----Original Message-----
From: 文魁 蔡 [mailto:petertsai6662@yahoo.com.tw]
Sent: Friday, December 31, 2010 9:12 AM
To: 李采洪
Subject: Re: 關於出書,請參考







敬啟者:

展信愉快。

寫書基於我的學術自由,書名是要與內容相符合。

基因議題是對生命意義的探索,社會大眾應該可以接受,而我法學論述是讓社會大眾認識當前法治社會應備的知識,並能將我的學術思想轉化為行動而具體實踐。並且我的論證是很嚴謹。

是否貴出版社,能審慎的評估我著作內容的價值。

只要有人閱讀而提供心得,我就很開心。



健康平安

蔡文魁 律師 敬上





寄件者: 李采洪
收件者: 時報出版客服組 ; 林馨琴 ; petertsai6662@yahoo.com.tw
寄件日期: 2010/12/30 (四) 6:34:45 PM
主 旨: RE: 關於出書,請參考


蔡律師您好:



單看書名,覺得這是一本法律教科書,

與時報出版的大眾化路線完全不同,

我們也擔心一般讀者難以接受。



仍十分感謝您來信。

若有進一步問題,歡迎再連絡。





謝謝





李采洪






-----Original Message-----
From: 時報出版客服組
Sent: Thursday, December 30, 2010 6:10 PM
To: 林馨琴; 李采洪
Subject: 關於出書,請參考





-----Original Message-----
From: 蔡文魁 [mailto:petertsai6662@yahoo.com.tw]
Sent: Thursday, December 30, 2010 1:54 PM
Subject: 其他





訂單編號:



姓  名:
蔡文魁


聯絡電話:
0921053927


E-mail:
petertsai6662@yahoo.com.tw


問題分類
其他


問題和意見:
敬啟者:展信愉快!我有一著作「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對法學名詞有嚴謹的分析論證,在當代是改革性的研究,對後世法學影響深遠,可作為「法學初學者必備的讀本」,不知道貴出版社是否可以協助出版,推廣給社會普羅大眾。我的聯絡電話:0921053927;05-7835798 地址:雲林縣北港鎮後溝里灣內路10號 祝 健康快樂 蔡文魁 律師 敬上

sunnylee

收件者: petertsai6662@yahoo.com.tw



文魁兄:


謝謝您的來信。也謝謝你贈送的大作,我一定要好好拜讀。在中正遇見你,並知道你已開始執業律師,真的很高興,相信以你的專業能力與敬業態度,一定可以有一番大作為。


敬祝


愉快


李錫棟敬上
文魁 您好





謝謝在百忙當中抽空參加此次研討會。





也非常謝謝惠贈大作「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





此議題亦為我關心之研究題目,將好好拜讀。





附上之檔案,為近期發表之拙文,如有興趣,可參考看看。





有空時也歡迎回學校走走。





並祝 一切順利,健康愉快





李仁淼(Ren-Miau Lee)


Prof. of Law, CCU ,Taiwan


Tel=(05)272-0411 ext 35113


Fax=(05)272-1053


E-Mail lawrml@ccu.edu.tw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文魁 蔡"


To:


Sent: Wednesday, September 29, 2010 9:38 AM


Subject: 蔡文魁寄的信








李仁淼教授敬啟:


展信愉快!


文魁遺憾沒能取得碩士學位,但也完成基


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的著作,


其中文魁以分析法學派的研究者自居,所


以對法學名詞有相當的深論,例如定義


「自由」為「主體互動關係中的兩難抉擇」


,「財產」為「衡量勞務價值的客觀判斷標


準」等等,希望這些研究有參考的價值。


雖然目前文魁執業律師,但未來仍然會將該


著作的一部份抽繹出來做財產權理論的研究,


希望李老師能對文魁的著作提出批評與指正。


祝 健康平安


蔡文魁 律師 敬上
蔡大律師



謝謝您的通知,可惜我人在國外,十一月初才能回國,無法參加,非常遺憾。



羅明通 敬上







文魁 蔡 於 2010年10月24日上午8:47 寫道:

羅明通律師敬啟:
展信愉快!
12月4日台灣法學會在台灣大學有舉辦一場研討會,其中一場次是「台灣財產法之變遷」,與會者有孫森焱前大法官、陳忠五教授、詹森林教授,我希望您也會參加,我自己是有報名參加。

在我的著作中我以分析法學派學者自居,對財產定義為「衡量勞務價值的客觀標準」、自由定義為「主體互動關係中的兩難抉擇」,論證過程非常嚴謹,對後世法學影響深遠,我相信對您的法學素養也會有提升。

而我相信我的著作,並不會在陳忠五教授的報告中出現,不免有遺珠之憾,若您能與陳忠五教授聯繫討論,對陳忠五教授應該會有幫助。
從事研究能有多少貢獻?常常是我自己問自己的問題,民國九十三年之時我完成我的著作:「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希望您能肯定且仔細閱讀。

健康平安
蔡文魁律師 敬上
緬州律師事務所聯絡方式如下:
地址:中華民國臺灣省雲林縣北港鎮後溝里灣內路七鄰十號
電話號碼:05-7835798
行動電話號碼:0921053927
電子郵件信箱:petertsai6662@yahoo.com.tw
緬州律師事務所的旗幟如下:

您好,



我是遠流出版企劃助理梁仕旻。

葛里遜所寫的小說在美國一直是暢銷之作,尤其對法律人而言幾乎都知道的一個作家,所以才針對了律師做試讀的寄發。

若造成了您的困擾煩請告知,謝謝。




敬頌商祺




遠流出版企劃助理 梁仕旻




=================================
遠流出版事業股份公司
出版三部 梁仕旻
電話:(02)2392-6899 ﹟807
Mail:jecial@ylib.com
地址:100北市南昌路二段81號6F
=================================


文魁 蔡 於 2010年10月28日下午1:54 寫道:




Hi:

Who are you?

Peter Tsai.





寄件者: jecial
收件者: Undisclosed-Recipient:;@ylib.com
寄件日期: 2010/10/27 (三) 5:55:47 PM
主 旨: 葛里遜暢銷小說《幫凶律師》中文版精采試讀最終號




「法律小說之王」約翰•葛里遜最新暢銷小說《幫凶律師》中文版將於11/1正式上市。博客來網路書店獨家79折預購,10/26開跑!








幫凶律師 The Associate

l 約翰•葛里遜 ( John Grisham )著

宋偉航 譯

l ISBN:9789573267126

l 定價:360元

l 出版日期:2010年11月1日

l 遠流出版



蔡先生敬啟:



您好,

由於您所問的問題,我目前無法給您回覆。

吳總監在出版界的資歷,是能夠針對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一書給予更好的意見與方向,

所以轉請部門總監回信給您。

謝謝。











遠流企劃助理 梁仕旻







文魁 蔡 於 2010年10月28日下午10:21 寫道:

梁先生敬啟:
展信愉快!
貴出版社的吳家恆先生有與我聯繫,不知道您是否知情?
祝 健康平安
緬州律師事務所所長
蔡文魁 律師 敬上
蔡律師,



謝謝您的回覆, 您的大作煩請寄到 台北市南昌路2段81號5F 遠流出版 吳家恆 收



吳家恆 上



文魁 蔡 於 2010年10月28日下午8:24 寫道:




吳家恆先生敬啟:

展信愉快!


請問我將我的著作寄到遠流的地址為何?

我簡介我的著作,主要是是基因改造食品對環境權的影響,以及因應生物科技我國政府在永續發展上的作為為何?是當前國人所關心的議題!應是一般大眾讀者可接受的,而且是法學初學者必備的讀本。

並且我在法學論證環境權時,同時論證自由權、財產權以及其他基本權利,其中對於自由權以及財產權有嚴謹的論證,對於「財產權理論」更有深入的研究。

總而言之,許多具體的討論,待我將我的著作寄給吳先生您後,再討論。

祝 健康平安

緬州律師事務所所長

蔡文魁 律師

敬上
謝哲勝教授:
我建構財產權理論的文章有發表在全國律師雜誌,也有把建構財產權理論與自由經濟市場關係之研究的文章放到您系辦公室的信箱,不曉得您有看過嗎?
蔡文魁律師敬上



在 2011年2月12日 星期六 上午10:24:14 [GMT+8], WJ 寫道:










蔡律師



您好!

歡迎加入協會,您的大作我也收到了,忙碌之餘,稍微翻閱一下,覺得很有創意,值得肯定。

由於大作主題不在財產法,而且引用財產法學者的文章不多,因此,較難吸引財產法學者的關注。

或許可作為您下次選題和引用文獻參考。



祝新年快樂



哲勝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文魁 蔡

To: 謝 哲勝

Sent: Saturday, February 12, 2011 9:06 AM

Subject: 蔡文魁律師寄的信





謝哲勝教授敬啟:

展信愉快!

謝教授我已經加入成為會員,而我也有寄一冊我的著作給您,不知道您收到了沒有?

我大言不慚,對自由以及財產的定義認為對財產權理論有相當的貢獻,希望您能肯定。



健康平安

蔡文魁

律師 敬上
W.Y. Chen

收件者: petertsai6662@yahoo.com.tw



文魁;



謝謝你! 若有需要再找你幫忙!




陳文吟 101.11.11


文魁 蔡 於 2012年11月9日上午8:56 寫道:



陳老師敬啟:
前中央研究院李遠哲院士目前擔任中央研究院基因體研究中心的負責人,他也有向我索取我的著作「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並且向我請益問題,而我是您的學生從事生物科技法制的研究,李遠哲院士是技術發展人員,但我與他的層級不同,也許您能運用我與李院士的關係而拉攏他,對您從事生物科技的研究應該會有益處。



健康平安

蔡文魁〈炳志〉律師敬上
--- 10/10/1 (五),W.Y. Chen 寫道:



寄件者: W.Y. Chen
主旨: Re: 學生蔡文魁〈蔡炳志〉寄的信
收件者: "文魁 蔡"
日期: 2010年10月1日,五,下午9:50




文魁:



謝謝你! 也祝你事事順心! 將來有機會再就生科議題切磋.





陳文吟 99.10.1

ytlee@gate.sinica.edu.tw

收件者: petertsai6662@yahoo.com.tw



文魁律師,





你可以將大作寄到下面的地址:


115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28號


中央研究院基因體中心7樓





遠哲





---- 原始郵件 ----


>Date: Sun, 18 Mar 2012 11:25:56 +0800 (CST)


>From: 文魁 蔡


>Subject: 蔡文魁律師寄的信


>To: ytlee@gate.sinica.edu.tw


>


>李院士您好:


>展信愉快!


>啟蒙運動以天賦人權的思想為基礎,依照社會契約理論世界各國進行民主改革運動、實施憲政,憲政思潮對「自由」以及「財產」的保障不遺餘力,法國大革命乃是在追求自由以及平等而起的政治行動,而法國的政治行動也影響許多國家,這些歷史的演變都深刻人心。每個人有每個人的史觀,毋庸我多加.述。


>但是社會科學研究的核心,始終是生命的完全、自由以及財產如何保障?我的研究成果給於自由以及財產定義,可以為社會科學研究範疇的定論的註解,這您一看就能明白。我是站在巨人的肩膀,所以能看的更遠。


>我的部落格https://blog.udn.com/petertsai6662。歡迎您瀏覽,我也對共產主義與資本主義的差異做了述說。


>我再寄一本我的著作「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給您,但是不曉得如何寄到?


> 祝


> 健康平安


> 蔡文魁律師敬上

ytlee@gate.sinica.edu.tw

收件者: petertsai6662@yahoo.com.tw



蔡律師,





我已經收到您寄來的大作,謝謝。待我返國後再拜讀。





李遠哲 敬啟





---- 原始郵件 ----


>Date: Tue, 27 Mar 2012 13:58:30 +0800 (CST)


>From: 文魁 蔡


>Subject: 蔡文魁律師寄的信


>To: 李 遠哲


>


>李院士您好:


>不曉得您收到我的著作沒有?上星期四寄的。


> 祝


> 健康平安


> 蔡文魁律師敬上

ytlee

收件者: petertsai6662@yahoo.com.tw





文魁律師,

願聞其詳。能否寄資料給我。謝謝。

遠哲

從YTL的 iPad 傳送


文魁 蔡 於 2012/3/16 21:31 寫道:







李院士您好:

展信愉快!

地球只有一個,社會科學研究的範疇發展至今需有一個定論,我的研究成果可做為此定論的註解。



健康平安

蔡文魁律師敬上


蔡瑄庭

收件者: petertsai6662@yahoo.com.tw



Thanks for your suggestion.


文魁 蔡 於 2012年3月12日下午3:43 寫道:


蔡教授您好:
您可以開一門「憲法學」或「自由與財產之論述」或「財產權理論之建構」的課程,由我來擔任助教,一起合作普及科學知識。



健康平安

蔡文魁律師敬上

文魁:
若有同學聚會,必會相互通知,屆時再餐敘即可,謝謝。
祝 平安如意 李震山上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文魁 蔡

To: lhsn6@ms25.hinet.net

Sent: Thu,24 Feb 2011 09:28:59 Asia/Taipei

Subject: 學生蔡文魁寄的信

震山吾師敬啟:

展信愉快!

不知道老師有否聚餐時刻,讓學生參與;或是學生現在已經有賺錢了,想孝敬老師,所以想請老師吃飯,不知道老師是否答應?



健康平安

蔡文魁

敬上
文魁:
建議你的名片上無需加列助理之經歷,倒是類似自傳文件中,可據實載入曾於國立中正大學擔任李震山教授之學術助理一職。
祝 新春如意 李震山上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文魁 蔡

To: "李 震山"

Sent: Fri,07 Jan 2011 18:46:00 Asia/Taipei

Subject: 學生蔡文魁寄的信

震山吾師敬啟

展信愉快!

學生在中正大學時有幸擔任老師的助理之職務,法學素養在老師的薰陶下成長,如今有機會執行律師職務,從事法律實務的工作,全賴老師的栽培,師恩難忘。

而最近學生的名片快發完,所以要重新製作名片,並且增加經歷一欄,其中要增加「李震山教授法學助理」的頭銜,不知老師有無意見。

而若老師允許,或可以「李震山大法官法學助理」製作名片經歷?



健康平安

學生

蔡文魁 敬上



震山吾師:

展信愉快!

國內學者首先單論司法的消極主義,是台灣大學的葉俊榮教授,後來

實務界由吳庚前大法官於其大法官任內在中央研究院的研討會中提出司法

消極主義的觀念,而吳庚前大法官提出司法消極主義的觀念,其目的學生

文魁認為吳庚前大法官是為了修正於其大法官任內執筆的大法官解釋理由書

中提出對於「釋憲標的」的「政治問題」的概念。

而由葉俊榮教授以及吳庚前大法官確立的【司法消極主義】的觀念,這個觀

念再翻譯名詞上又可稱為【司法極簡主義】,故應該與老師您在中正大學司

法與人權研討會上的演講,容有差異。
而老師您倡導的司法消極主義與司法積極主義兩者並論,學生文魁認為其概

念將來在實務的操作上還是無法迴避留學歐陸的學者的「政治問題」上的討

論。總而言之,老師擔任大法官百忙之中還對於英美法學派與大陸法學派之

間的爭執,創設新的理論,尋找一條實務大法官合議制之解釋釋憲標的的出

路,令人敬佩,學生文魁再三品讀亦覺得令人玩味,能聆聽老師的演講亦是

如沐春風。

而學生目前自己設立「緬州律師事務所」,為緬州律師事務所所長,屬於自

由業時間充裕,因此老師您到成功大學演講,學生文魁當到場聆聽,不僅獲

益良多,更希望老師您有學生文魁代勞之處,學生當盡棉薄之力。



健康平安

學生

蔡文魁 敬上

寄件者: "lhsn6@ms25.hinet.net"
收件者: 文魁蔡
寄件日期: 2010/10/10 (日) 10:18:03 AM
主 旨: Re: [X-Spam]學生蔡文魁寄的信


文魁:
謝謝來函。將9月27日於中正法律系演講內容順序作一些調整,作為在成大法律系講演之內容,希望聽者更容易掌握。
祝 平安如意 李震山上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文魁 蔡

To: "李 震山"

Sent: Sat,09 Oct 2010 08:27:10 Asia/Taipei

Subject: [X-Spam]學生蔡文魁寄的信

震山吾師
展信愉快
學生知道老師您於10月18日在成功大學有演講
不知道學生能做些什麼事情
若老師有需要學生請老師回信給學生
學生
蔡文魁 敬上




文魁:
若有同學聚會,必會相互通知,屆時再餐敘即可,謝謝。
祝 平安如意 李震山上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文魁 蔡

To: lhsn6@ms25.hinet.net

Sent: Thu,24 Feb 2011 09:28:59 Asia/Taipei

Subject: 學生蔡文魁寄的信



震山吾師敬啟:

展信愉快!

不知道老師有否聚餐時刻,讓學生參與;或是學生現在已經有賺錢了,想孝敬老師,所以想請老師吃飯,不知道老師是否答應?



健康平安

蔡文魁

敬上
文魁:
建議你的名片上無需加列助理之經歷,倒是類似自傳文件中,可據實載入曾於國立中正大學擔任李震山教授之學術助理一職。
祝 新春如意 李震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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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文魁 蔡

To: "李 震山"

Sent: Fri,07 Jan 2011 18:46:00 Asia/Taipei

Subject: 學生蔡文魁寄的信








震山吾師敬啟

展信愉快!

學生在中正大學時有幸擔任老師的助理之職務,法學素養在老師的薰陶下成長,如今有機會執行律師職務,從事法律實務的工作,全賴老師的栽培,師恩難忘。

而最近學生的名片快發完,所以要重新製作名片,並且增加經歷一欄,其中要增加「李震山教授法學助理」的頭銜,不知老師有無意見。

而若老師允許,或可以「李震山大法官法學助理」製作名片經歷?



健康平安

學生

蔡文魁 敬上



震山吾師:

展信愉快!

國內學者首先單論司法的消極主義,是台灣大學的葉俊榮教授,後來

實務界由吳庚前大法官於其大法官任內在中央研究院的研討會中提出司法

消極主義的觀念,而吳庚前大法官提出司法消極主義的觀念,其目的學生

文魁認為吳庚前大法官是為了修正於其大法官任內執筆的大法官解釋理由書

中提出對於「釋憲標的」的「政治問題」的概念。

而由葉俊榮教授以及吳庚前大法官確立的【司法消極主義】的觀念,這個觀

念再翻譯名詞上又可稱為【司法極簡主義】,故應該與老師您在中正大學司

法與人權研討會上的演講,容有差異。
而老師您倡導的司法消極主義與司法積極主義兩者並論,學生文魁認為其概

念將來在實務的操作上還是無法迴避留學歐陸的學者的「政治問題」上的討

論。總而言之,老師擔任大法官百忙之中還對於英美法學派與大陸法學派之

間的爭執,創設新的理論,尋找一條實務大法官合議制之解釋釋憲標的的出

路,令人敬佩,學生文魁再三品讀亦覺得令人玩味,能聆聽老師的演講亦是

如沐春風。

而學生目前自己設立「緬州律師事務所」,為緬州律師事務所所長,屬於自

由業時間充裕,因此老師您到成功大學演講,學生文魁當到場聆聽,不僅獲

益良多,更希望老師您有學生文魁代勞之處,學生當盡棉薄之力。



健康平安

學生

蔡文魁 敬上




寄件者: "lhsn6@ms25.hinet.net"
收件者: 文魁蔡
寄件日期: 2010/10/10 (日) 10:18:03 AM
主 旨: Re: [X-Spam]學生蔡文魁寄的信


文魁:
謝謝來函。將9月27日於中正法律系演講內容順序作一些調整,作為在成大法律系講演之內容,希望聽者更容易掌握。
祝 平安如意 李震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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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文魁 蔡

To: "李 震山"

Sent: Sat,09 Oct 2010 08:27:10 Asia/Taipei

Subject: [X-Spam]學生蔡文魁寄的信

震山吾師
展信愉快
學生知道老師您於10月18日在成功大學有演講
不知道學生能做些什麼事情
若老師有需要學生請老師回信給學生
學生
蔡文魁 敬上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七七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蔡文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 度上訴字第六七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五年度偵字第六五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 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 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 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 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未經許可,持有 具殺傷力改造手槍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 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 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 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原審依憑上訴人在第 一審已認罪,坦承知悉取回手槍時,已貫通槍管並裝填子彈二顆 等情不諱,且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鑑定報告等證據,認 定上訴人之犯行,並對所辯不知情槍枝具殺傷力及自首等詞,於 理由內詳加批駁,所為證據之取捨及判斷,均無不合,未再傳訊 賴正元難指為違法。至「懶爛」、「蘭爛」均屬音譯,更無矛盾 可言。其餘上訴意旨置其先前之自白及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仍 執陳詞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 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徐 昌 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您好:

藍健欽找我在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李震山大法官行政法課程蹺課去撞球間撞球,我跟李震山教授說我感冒請病假,藍健欽跟我講李震山大法官這個人道貌岸然,所以我也跟翁鵬倫講藍健欽說李震山這個人道貌岸然,因此李震山罵我狗尾續貂,而我四十自述表明我是白手起家莊敬自強處變不驚,我與學妹吳怡嫺講中國共產黨知道我是張學友歌神的歌迷在西門町歌友會與張學友握手見面,所以國語實驗製造案例什麼是異教徒要赤化台灣統治當局說別人懶爛有錢難道相對地我蔡文魁就要擺爛當乞丐乞食過生活,我父母蔡錦安與蔡許玉英供養不起我大學以及研究所升學並且無法幫我開律師事務所難道我就不認父母冒充耶穌救世主,這是中國共產黨滲透台灣的陰謀.

蔡文魁律師敬上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七七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蔡文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 度上訴字第六七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五年度偵字第六五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 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 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 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 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未經許可,持有 具殺傷力改造手槍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 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 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 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原審依憑上訴人在第 一審已認罪,坦承知悉取回手槍時,已貫通槍管並裝填子彈二顆 等情不諱,且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鑑定報告等證據,認 定上訴人之犯行,並對所辯不知情槍枝具殺傷力及自首等詞,於 理由內詳加批駁,所為證據之取捨及判斷,均無不合,未再傳訊 賴正元難指為違法。至「懶爛」、「蘭爛」均屬音譯,更無矛盾 可言。其餘上訴意旨置其先前之自白及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仍 執陳詞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 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徐 昌 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您好:

藍健欽找我在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李震山大法官行政法課程蹺課去撞球間撞球,我跟李震山教授說我感冒請病假,藍健欽跟我講李震山大法官這個人道貌岸然,所以我也跟翁鵬倫講藍健欽說李震山這個人道貌岸然,因此李震山罵我狗尾續貂,而我四十自述表明我是白手起家莊敬自強處變不驚,我與學妹吳怡嫺講中國共產黨知道我是張學友歌神的歌迷在西門町歌友會與張學友握手見面,所以國語實驗製造案例什麼是異教徒要赤化台灣統治當局說別人懶爛有錢難道我蔡文魁就要當乞丐乞食過生活,我父母蔡錦安與蔡許玉英供養不起我大學以及研究所升學並且無法幫我開律師事務所難道我就不認父母冒充耶穌救世主,這是中國共產黨滲透台灣的陰謀.

蔡文魁律師敬上

您好:

美國駐聯合國大使克拉夫特訪台,聯合國秘書處基於常任安全理事會員國的決定要克拉夫特邀請蔡英文到聯合國總部演講,蔡英文是要演講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的局勢?還是台灣的疫苗要向日本買而開車要買美國福特嘉年華的訴求?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蔡英文對蔣經國有訴求,然而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蔡英文知道北港鎮朝天宮有媽祖孝子釘的神蹟並且所以有大清帝國皇帝的聖旨冊封媽祖為天上聖母,所以一股腦兒怪罪狀元蔡文魁有中日甲午戰爭與二次大戰的終戰日本投降,對蔣經國的訴求一股腦兒怪罪蔡文魁讓醫師不能忠孝兩全,但是蔡文魁已經成為慈華藥局陳信承藥劑師的法律顧問,是北將毛宇新南計蔣友柏東邪藥師蔡文魁西毒薄瓜瓜中神通陳致中以此為數位匯流,東邪藥師蔡文魁寫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對生物學與人類生理反應的整合有助於醫藥的研發,但是李登輝自以為想出妙計知道醫師說忠孝難兩全讓賴清德柯文哲陳其邁參與政治當家做主,哪知道醫師團體窮凶極惡兩手策略要柯文哲賴清德陳其邁討錢逼債還健康保險的欠款呆帳,醫師團體包二奶娶包公包青天的妹妹包二奶包三奶包四奶當兩全其美的房東陳世美再世到處播種傳宗接代多生幾個多子多孫多福氣還元配秦香蓮當大老婆享清福的公道,看得出柯文哲醫師團體便佞的嘴臉.

美國駐聯合國大使克拉夫特知道原來是台灣的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蔡英文這些番薯芋仔芋頭對蔣經國有訴求,而學者主張台灣主權未定論但是蔡英文又不肯讓聯合國託管台灣,所以克拉夫特臨時取消訪台.

慈華藥局地址位於:中華民國雲林縣北港鎮文昌路56號,蔡文魁是慈華藥局陳信承藥劑師的法律顧問,慈華藥局也是聯合報記者外勤休息處.緬州律師事務所地址位於:中華民國台灣省雲林縣北港鎮後溝里灣內路10號

蔡文魁律師敬上

蔡文魁律師於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期間擔任李震山大法官憲法警察法等等課程教學研究春風化雨作育英才勤勞有功常獲嘉勉;職司法人員期間戮力從公深受吳水木院長洪英花庭長賞識有豐富實務經驗。


李登輝拉法葉艦建軍核武競備台灣八國聯軍兜售核武而中華民族存亡旦夕,陳水扁與馬英九要舉義旗打獨立戰爭,而柯文哲國際共產苦毒蔡英文,蔡英文寫自由主義的兩種面貌有她的智慧要改旗易幟,有志之士您應該與國家主席習近平總理李克強商量讓蘇維埃老大哥高興,祝您出頭天.旗正飄飄,馬正蕭蕭,會載述您的功績.
國家乃就是民主法治國家於憲法第23條規定內容制訂法律有助於國家存在四種目的任務(為一防止妨礙他人自由二避免緊急危難三維持社會秩序四增進公共利益)的達成,先總統蔣公誓師北伐張學良通令中央東北易幟蔣公統一中國知道功績與分贓政府組織制度設五院管理眾人的事務,而法律系指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有總統行政院為元首與首長執行法律,地方自治因地制宜,人民有權政府有能而有國民大會權能區分,司法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考試院選拔公務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監察院彈劾糾舉公務員的違法失職,平均地權節制私人資本發達國家資本之民生主義的基本國策.
蔡文魁創立文魁法律事務所為所長於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期間擔任李震山大法官的學術助理,協助憲法警察法等等課程教學研究春風化雨作育英才勤勞有功常獲嘉勉;任職司法人員期間戮力從公,深受台北地方法院院長林錦芳以及士林地方法院吳水木院長、洪英花庭長賞識,有豐富的實務經驗。李遠哲院士建議我將我的著作與人討論,我將著作論證公開以供格友指正。
差不多先生您好: 
一號球蔡誠一 建國國中數學教師退休天主教善牧堂教友是玉面郎神
二號林誠二 
三號林三欽邱太三 邱太三自己改成日本姓名縮頭烏龜 
四號球李四端 
五號陳忠五 
六號周五六 
七號梁七 成功嶺衛星十八標象神颱風走漏風聲梁峻銘肅戎梁山聚義
八號王八 金正恩知onebyone不是match外交羅德曼小蟲壞男孩看球賽
九號球馬英九 蔡英文當作馬英九是正人君子
總統代號蔡英文菜店查某擁槍自重入袋嫌我不會做人蔡英文嫌我不會做人她是很歡喜,只是我不知道蔡英文她在歡喜什麼聖母馬利亞的獨子耶穌已經被釘死在十字架上了,而我當司法人員執行死刑實現正義是很歡喜的例如死刑犯沈歧武,因為約翰有福音教我要幫助他的兄弟例如彼得,所以我是上帝之子耶穌的門徒. 
羅生門的學問可大囉 
人兩撇是胡神造人而差不多先生像蒼蠅日本人怎麼對中國人講的這麼難聽.
       蔡文魁(炳志)律師敬上 
Hi:
Trump is a USA tea party member,not a tramp,and he will be the president of USA.And Hillary Clinton hope so.Lesslate Trump will be the leader of USA and will go home the mother.Obama said that Choice hope.Who is the winner and success to face fact.
    Peter von Tsai.
歡迎到北港鎮後溝里灣內路十號找我。電話:05-7835798。
評律網搜尋引擎http://www.pingluweb.com/
學歷: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學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肄業
經歷:圓桌武士服務生
白雲山莊服務生
外雙溪釣蝦場服務生
天母大葉高島屋凱文克萊職員
太平洋SOGO凱文克萊職員
太平洋SOGO神奇寶貝皮卡丘布偶職員
ATT娛樂事業職員
建國花市米奇水族景觀設計趙燕惠之職員
媒體行銷
環境衛生工程
雙榜文教機構編輯職員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學會財務長
李震山大法官之學術助理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暨法律研究所圖書館藏發展及書目管理組員
成功嶺指職軍官
台北地方法院司法人員
士林地方法院司法人員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及指定辯護人
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及指定辯護人
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及指定辯護人
嘉義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及指定辯護人
雲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及指定輔佐人、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書記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志工
植根法律事務所學習律師
陳信村律師事務所學習律師
大安法律事務所學習律師
緬州律師事務所所長(Face Me State Law Office)緬因
科州律師事務所所長(Peace measure State Law Office)科羅拉多
愛州律師事務所所長(Honey right State Law Office)愛荷華
加州律師事務所所長(Correct force State Law Office)加利福尼亞
佛州律師事務所所長(Like person state Law office)佛羅里達
正誼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鍾永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聲威法律事務所律師
家和法律事務所律師
統領法律事務所律師
專利代理人
差不多先生您好: 
一號球蔡誠一 建國國中數學教師退休天主教善牧堂教友是玉面郎神
二號林誠二 
三號林三欽邱太三 邱太三自己改成日本姓名縮頭烏龜 
四號球李四端 
五號陳忠五 
六號周五六 
七號梁七 成功嶺衛星十八標象神颱風走漏風聲梁峻銘肅戎梁山聚義
八號王八 金正恩知onebyone不是match外交羅德曼小蟲壞男孩看球賽
九號球馬英九 蔡英文當作馬英九是正人君子
總統代號蔡英文菜店查某擁槍自重入袋嫌我不會做人蔡英文嫌我不會做人她是很歡喜,只是我不知道蔡英文她在歡喜什麼聖母馬利亞的獨子耶穌已經被釘死在十字架上了,而我當司法人員執行死刑實現正義是很歡喜的例如死刑犯沈歧武,因為約翰有福音教我要幫助他的兄弟例如彼得,所以我是上帝之子耶穌的門徒. 
羅生門的學問可大囉 
人兩撇是胡神造人而差不多先生像蒼蠅日本人怎麼對中國人講的這麼難聽.
       蔡文魁(炳志)律師敬上 
Hi:
Trump is a USA tea party member,not a tramp,and he will be the president of USA.And Hillary Clinton hope so.Lesslate Trump will be the leader of USA and will go home the mother.Obama said that Choice hope.Who is the winner and success to face fact.
    Peter von Tsai.差不多先生您好: 
一號球蔡誠一 建國國中數學教師退休天主教善牧堂教友是玉面郎神
二號林誠二 蔡文魁律師債各的中國文化大學民法教授
三號林三欽邱太三 蔡嬌櫻婚禮嘉賓邱太三自己改成日本姓名縮頭烏龜 
四號球李四端 台視主播升任經理是媒體人模範
五號陳忠五 王澤鑑大法官的學生台灣大學教授
六號洪萬六 蔡文魁律師在辛亥路耕莘院聖心堂做彌撒的神父 
七號梁七 成功嶺衛星十八標象神颱風走漏風聲梁峻銘肅戎梁山聚義
八號王八 金正恩知onebyone不是match外交羅德曼小蟲壞男孩看球賽
九號球馬英九 蔡英文當作馬英九是正人君子
總統代號蔡英文菜店查某擁槍自重入袋嫌我不會做人蔡英文嫌我不會做人她是很歡喜,只是我不知道蔡英文她在歡喜什麼聖母馬利亞的獨子耶穌已經被釘死在十字架上了,而我當司法人員執行死刑實現正義是很歡喜的例如死刑犯沈歧武,因為約翰有福音教我要幫助他的兄弟例如彼得,所以我是上帝之子耶穌的門徒. 
羅生門的學問可大囉 
人兩撇是胡神造人而差不多先生像蒼蠅日本人怎麼對中國人講的這麼難聽.
       蔡文魁,名文魁(字炳志,號仲輝居士)律師敬上 
Hi:
Trump is a USA tea party member,not a tramp,and he will be the president of USA.And Hillary Clinton hope so.Lesslate Trump will be the leader of USA and will go home the mother.Obama said that Choice hope.Who is the winner and success to face fact.
    Peter von Tsai.
念奴嬌
聲請解釋憲法狀 聲請人:蔡文魁 住雲林縣北港鎮後溝里灣內10號 職業:律師 電話:0921053927,05-7835798 身分證字號: 為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訴訟權保障受侵害事,依法提出聲請解釋憲法: 目的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條第2項規定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不準用第469條第六款規定,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規定,應宣告無效定期檢討修法改進而得準用之列。 疑義之性質與經過 緣被告蔡文魁大學畢業後擔任律師為實現正義促進民主法治以保障人權出外工作,個人財務悉由父母蔡錦安與蔡許玉英管理,積欠台北銀行之就學貸款為父親蔡錦安代為清償,然一日猛然驚覺就學貸款怎麼是台北富邦原告公司催討?恐遇詐騙集團故而不動聲色,而四處打聽由前立法委員邱毅得知台北銀行本係台北市政府財產,卻讓前總統陳水扁與總統馬英九於擔任台北市長期間前後計畫聯手出賣給富邦銀行。而台北銀行與富邦銀行合併案是否符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公平交易法、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以及企業併購法相關規定尚聚訟盈庭,富邦銀行資本是否符合銀行法而適足?市長及相關公務員是否貪汙圖利他人尚待調查?所以原告提起本件民事事件已經構成詐欺罪、偽造文書罪以及妨害秘密罪之該當犯行,又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當然無效,民法第七十一條定有明文,因此原告犯行鈞院應予以究辦,民法上之請求權基礎方能方能符合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不得違反公共利益及誠實信用方法原則。被告聲明人證:聲請請求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調查台北銀行與富邦銀行合併案是否合法?通知證人前立法委員邱毅、前總統陳水扁以及總統馬英九到庭陳述。待證事實:台北銀行與富邦銀行合併案是否符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公平交易法、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以及企業併購法相關規定而有否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構成無效之事由。 然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判決被告敗訴,而被告不服提出上訴,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以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條第2項規定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不準用第469條第6款規定為理由,程序上駁回被告之上訴,聲請人主張係爭規定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規定,應宣告無效定期檢討修法改進而得準用之列。 理由及立場與見解 民事訴訟為民事法院依當事人之請求就民事糾紛事件利用國家權力強制解決之程序,上訴係指當事人對於不利益且未確定之終局裁判,向上級審法院聲明不服,請求其審理而廢棄或變更該判決之訴訟上救濟方法。判決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訂有明文,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訂有明文,若有遺漏,或其理由不足使知其主文所成立之依據,均為判決不備理由,如當事人已主張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未於理由中斟酌,或泛謂本院依自由心證認某事實為真正等情形。訴訟審理所需要之主要事實及證據資料,均由當事人負責主張及收集提出之主義,稱為辯論主義,而法院之裁判究屬人為,難保其絕對無誤,故訴訟法設有不服之程序,俾當事人得依此程序請求救濟,上訴制度之目的,不僅在求裁判之正確,且因事件上訴至上級審法院就法律之適用,亦得藉以取得一致之見解,民事訴訟為民事法院依當事人之請求就民事糾紛事件利用國家權力強制解決之程序,上訴係指當事人對於不利益且未確定之終局裁判,向上級審法院聲明不服,請求其審理而廢棄或變更該判決之訴訟上救濟方法。而法院之角色應處於公正公平之執法者,民事訴訟是有償平等對抗的糾紛解決程序,法官之判決理由應可供貪汙治罪條例貪汙圖利之規範檢驗,小額事件上訴理由自無不準用判決理由不備或矛盾之情形,若排除準用則判決之人為錯誤將無法彌補,因此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條第2項規定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不準用第469條第六款規定顯係立法之疏失而有違辯論主義以及平等原則,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規定。 附件 105年度小上字第16號裁判以及105年度港小字第24號裁判。 謹狀 司法院大法官 公鑒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聲請人:蔡文魁律師
Ladies and gentlemen:
The native of Republic of Chinese.Chinese is the beginning member of United Nations,UN.China is her range to govern in the world.We work for equal rights together at those island in our country ROC,not a king but just a president.We must take a seat for ROC in UN,otherwise nor Taiwan.We need essential division food to eat them and must have energy to cook them,now.I most give up my English,but I can protect you that sue or charge in court by chinese law in China.King give people education,for exmple choices government leader,then you look at nice and you do not need king and me.That is my job.
Peter von Tsai.

您好:

談戀愛的勇氣與霸氣就要向郭台銘一樣,取一個會生的連生三個小孩的女孩,就好像翠西雷根與劉欣都有家庭若是離婚也老了不會生了,與我交個朋友當入幕之賓可以但是對我沒有吸引力,只是翠西雷根找劉欣過招問她國家資本主義,是想知道我的文章與美國第51區的關聯,我關心美國人的about,我的文章與第51區的關聯劉欣要現學(learn)現賣賺(earn)一筆才不會消失(disappear).

蔡文魁律師敬上











Ladies and gentlemen:
The native of Republic of Chinese.Chinese is the beginning member of United Nations,UN.China is her range to govern in the world.We work for equal rights together at those island in our country ROC,not a king but just a president.We must take a seat for ROC in UN,otherwise nor Taiwan.We need essential division food to eat them and must have energy to cook them,now.I most give up my English,but I can protect you that sue or charge in court by chinese law in China.King give people education,for exmple choices government leader,then you look at nice and you do not need king and me.That is my job.
Peter von Tsai.

文章數:33
世界貿易組織WTO架構下我國貿易法制規範之因應
時事評論政治 2025/03/06 09:19:47

世界貿易組織WTO架構下我國貿易法制規範之因應

作者:蔡文魁
職業:律師
學經歷:私立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學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修業完畢
李震山教授兼任司法院大法官之助理
司法人員

一、前言
二、世界貿易組織的構成
三、貿易法之立法目的
四、貿易管理及進口救濟和推廣及輔導
五、結論

一、前言
依照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債之發生原因契約的種類大別為財貨的貿遷以及勞務的交換和信用的擔保,為貿易的活動態樣(註一),我國在關稅暨貿易協定以及成立的世界貿易組織涉及極為複雜的談判,其所將涉及協定簽署與批准程序及法律調整問題,更屬我國有史以來最為龐大而複雜者,純就關稅暨貿易協定本身而言,即已涉及我國經貿措施之重大變革,更何況WTO成立之後所涵蓋之無形商品與服務之貿易及智慧財產之保護。(註二)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二、世界貿易組織的構成
世界貿易組織的官方語言為英文以及法文和西班牙文,而我國參加世界貿易組織的名稱為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中國大陸稱我國為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聯合國憲章1945年6月26日通過,宗旨與原則,第一條規定,聯合國之宗旨為,一、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並為此目的:採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並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二、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並採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三、促進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關稅法第一條規定,關稅之課徵、貨物之通關,依本法之規定,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關稅,指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第四條規定,關稅之徵收,由海關為之。為避免世界各國關稅壁壘造成經濟利益發展停滯,須加強國際經濟合作,以達貨暢其流物盡其用人盡其才的經濟目的,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台灣的經濟成長向來依靠外銷出口的表現(註三)。
三、貿易法之立法目的
貿易法第一條規定,為發展對外貿易,健全貿易秩序,以增進國家之經濟利益,本自由化、國際化精神,公平及互惠原則,制定本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貿易,係指貨品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前項貨品,包括附屬其上之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關稅法第一條規定,關稅之課徵、貨物之通關,依本法之規定,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關稅,指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第四條規定,關稅之徵收,由海關為之。國家興衰與富強,現代國家的意義具備三要素,即是人民、領土以及主權,而聯合國的各成員參與聯合國事務表示主權平等,所以中華民國雖然具有管轄台澎金馬自由地區的領土以及2300萬人民,雖然是聯合國創始會員國但退出目前因為並非聯合國的成員,因此極有可能被世界各國否定主權的危險,所以台灣人民對國家的興衰與富強或多或少都具有強烈的憂患意識。而國家的興衰,要從時間的連續性中所產生的事件串聯成具有歷史意義的事實中考察,而考察的對象即是國家主權的行使。所謂主權意指對內管轄人民,對外則為中華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交往,因此中華民國的興衰可從歷史事實上考察,且因為2300萬人民只能對台澎金馬自由地區的土地認同,所以可以從兩條歷史軌跡來看,第一條是哥倫布發現新大陸,這是因為新大陸的發現使西方在新大陸開創新局,同時也象徵西方世界決心與東方接觸,所以想要尋找一條更近的海路,因為東方的富庶吸引著西方世界各國,但西方與東方的接觸克服了自然屏障後,西方是以船堅炮利而掠奪的方式來與東方接觸,這時期東方國家的主權是受壓迫的,致使國家產生興衰的歷史;第二條是荷蘭佔領台灣,然後鄭成功與荷蘭人的戰爭,這是台灣第一次與西方產生接觸的歷史,台灣住民有了國際觀,然後是清代與日據時代,台灣住民體認到主權的意義,也見證了戰敗的殘酷事實,戰敗會使國家主權更替。國家的富強係指當代國家購買他國勞動力的能力以及抗拒他國侵略的能力,具體來講,國家就要有穩定發展的經濟以及優良的國防能力。從中國的歷史來講,因為清代初期、中期雖然富庶,但是道光年間以後接連對外戰爭失敗,導致割地賠款,大量白銀外流,外國是以戰爭的型態取得對中國勞動力的購買能力,並非從事貿易來對取得中國勞動力的能力,但是清代國防的積弱也使得中華民族喪失了民族自信心,中國這種喪國辱權的情形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才有所改變,中國的勝利而躍昇為世界強國之列。而世界終戰的思潮,世界各國才逐漸致力於經濟的發展,雖然中華民國國民經濟以民生主義為原則實施節制資本平均地權,但是直至目前為止,仍然是資本主義與共產主義兩大陣營相對立,但又逐漸在市場經濟中取得共識。台灣島內的政治是處於政黨政治的競爭狀態,兩大黨中國國民黨與民主進步黨,其中中國國民黨是遵守中華民國憲法的法統路線,民主進步黨是主張制憲正名的台灣獨立建國路線,這是截然不同的路線,可能導致人民嚴重的分裂對立,但是無論如何,應該在使國家富強的目標上取得共識。
四、貿易管理及進口救濟和推廣及輔導
為增進國家的經濟利益從事經濟分析是一種科學理論的應用,作為解釋過去、描述現在、預測未來以便對具體事件作出有效率的決定,而經濟學科理論大別可分為亞當‧斯密的古典經濟學派、馬克思學派、李嘉圖學派、凱因斯學派以及納許均衡的經濟理論,即是經濟學教科書(textbook)的個體經濟與總體經濟概論,法律規範的適用就是具體事件經過經濟分析而作出有效率的決定,這樣的決定是依據法律規定而來,而法律的制定目的是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以及增進公共利益,我國憲法第23條定有明文,因此個人的自由要有效率的實現根本在於社會的分工合作以防止危難的發生,在社會集思廣益的企業化經營,個人自由尋求生產、製造、設計商品與提供服務的獲取利潤最大化以永續發展,而生產要獲取利潤需要企業化成本考量,成本考量生產的三要素為土地、勞力以及資本,我國土地法第80條定有明文,所以當個人自由實現促進效率而遵守法律規範時,對法律規範的精神就要有表達的空間來陳述意見,因此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換言之即行政程序法第一條明文規定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之要求(註四)。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土地(land)供給人類有水陸及天然富源,我國土地法第1條定有明文,作為生產、製造、設計商品及提供服務與消費的使用,但隨著人口增加而產生對土地需求的自由競爭,以作為將來地價評議衡量之標準(註五)。在自然狀態中,不平等幾乎是不存在的,由於人類能力的發展和人類智慧的進步,不平等才獲得了它的力量並且成長起來,由於私有制和法律的建立,不平等終於變得根深蒂固而成為合法的了。(註六)而工業化係指工業革命以降產生自由資本主義市場中生產、製造、設計商品及提供服務以從事交易活動市場功能發揮作用產生的現象,工業化形成了士農工商的社會階級,但是人類歷經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各國遵守聯合國憲章於西元1948年12月10日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及第7條規定,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體享受法律之平等保護,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防止違反本宣言之任何歧視及煽動此種歧視之任何行為。因此我國土地法第10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所以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00號確保個人依財產土地所有權(ownership)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註七),而維護土地權利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此乃我國土地法之立法目的。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公司、行號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經營輸出入業務。第十一條規定,貨品應准許自由輸出入。但因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或基於國防、治安、文化、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得予限制。第十六條規定,因貿易談判之需要或履行協定、協議,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對貨品之輸出入數量,採取無償或有償配額或其他因應措施。第二十條之一規定,受外國政府委託在我國執行裝運前檢驗者,其檢驗業務應受主管機關監督。第二項,世界貿易組織裝運前檢驗協定爭端解決小組所為之決定,有拘束裝運前檢驗機構及出口人之效力。第二十一條規定,為拓展貿易,因應貿易情勢,支援貿易活動,主管機關得設立推廣貿易基金,就出進口人輸出入之貨品,由海關統一收取最高不超過輸出入貨品價格萬分之四.二五之推廣貿易服務費。但因國際條約、協定、慣例或其他特定原因者,得予免收。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貿易推廣及輔導,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五、結論
貿易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自由貿易港區或農業科技園區有關應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之貿易事項,得委託各該管理處、局或管理機關辦理。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憲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第一項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第二項,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第三項,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賴清德總統的院際調解權,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依據國父孫中山先生的建國大綱建國方略實施軍政訓政後進而憲政,在台灣婆娑之美麗島已經自民國三十八年國民政府從中國大陸播遷來台後實施憲政有七十六年,憲政在中央政府體制是設五院管理民眾的事務有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並且地方政治實施因地制宜的自治,基於民眾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主動參與政治的基本權利,各地方有連署罷免立法委員的活動正在進行,所以賴清德總統行使憲法所賦予的院際調解權召集五院院長共同商討民意對政府的不滿,而賴清德總統函文各院院長的主旨須說明究竟民眾是對司法的不公或是經濟的停滯無法成長或是社會的暴戾之氣引發民眾對立法委員的不滿進而行使罷免權,目前總統府設陳情專線是要給民眾求證孫中山先生與蔣中正總統家族的下落,蔣中正總統的太太蔣宋美齡已經回到美國並且逝世,而立法院訂定藐視國會罪是要蔣宋美齡家族到國會進行備詢澄清中美斷交的事情,其實依照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立法院委員會得邀請社會有關係民眾到場備詢,並且有金美齡女士的憲政慣例,刑法的藐視國會罪與立法院備詢的憲政慣例實在是疊床架屋多此一舉,而也因為中華民國有這些神秘色彩的疑問所以引發社會的不滿情緒。
註一:王澤鑑教授兼任司法院大法官,民法債編總論第一冊,基本理論債之發生,民國86年10月出版,三民書局,頁69。
註二:羅昌發教授兼任司法院大法官,GATT/WTO與我國貿易,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民國85年,頁8。
註三:蔡英文,英派:點亮台灣的這一哩路,圓神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2015年10月,頁174。
註四:李震山教授兼任司法院大法官,行政法導論,三民書局出版,2019年11版,頁237。
註五:蔡文魁,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國家圖書館出版品,民國93年自版,頁31。
註六:讓‧雅克‧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譯者:李常山,唐山出版社出版,頁140。
註七:蔡文魁,財產權理論之建構,全國律師雜誌,2019年1月,頁109。
作者:蔡文魁律師
住雲林縣北港鎮後溝里灣內七鄰10號
電子信箱:petertsai6662@yahoo.com.tw
身分證字號:P123626274
手機:0921053927
電話:05-7835798
學歷:私立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學士
職業:律師
銀行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北港分行
帳號:0270-765-39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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