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學術界,你能不憤怒嗎?
2022/07/18 17:13:53瀏覽6053|回應12|推薦41

林智堅(左)受訪相信自己會順利當選桃園市長,沈慧虹會成為新竹市長。(記者李容萍攝) 自由時報2022/07/17 13:39 

近日研究室收到來電,說我再不繳納電費就會被斷電了!隔日我的宿舍裡也收到同樣的電話,我在校內沒有個人的電表,怎會有未繳納電費?那當然是詐騙電話。近年常接到股票、投資的電話,或透過社群網路傳送,還常接到無聲並立即掛斷的電話,如果不是我認識的親友來電,我都不接了。臺灣的社會甚麼時候變得詐騙滿天飛,不知道這裡誤了多少正事!

面對林智堅市長候選人(後面多縮寫為林生)的「疑似學術不倫事件」,如果學界都不密切審視,以後就不要再說你服務於學術界了!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縮寫為竹科)計畫

竹科與中華大學簽訂的計畫,不見於政府部會委託的計畫中(GRB政府研究資訊系統),顯然屬於園區個別計畫,非部會型的委託計畫,預算只有四十餘萬元,連請一個專任的研究助理都不夠,所以我推測(不是指認):這個計畫可能屬於地方的「敦親睦鄰/社會公關」型的計畫,對象是新竹有力人士,如柯立委與其辦公室,承辦勞務的是中華大學「臺灣顧客滿意度指標研究小組」。由於該小組尚有其他多項計畫支應,不單技術或人力都可以支援竹科這類型小計畫。

竹科與中華大學的合約

從網路公開的合約訊息,很清楚的是:

一、合約是竹科與廠商(中華大學)簽訂,參與計畫的工作人員不能擁有個人的智慧產權。

二、計畫所獲得的成果,屬於竹科,不屬於廠商(中華大學),當然不屬於個人。

三、未經竹科同意,計畫所獲得的成果,不得公開。

合約的內容與一般科技部(國科會)的研究計畫並不相同,不能相提並論。

我不瞭解竹科所徵求的計畫是否都用此制式合約書?不知道為何不能公開?不知道過去有沒有嚴格執行計畫的後續查核?違反合約有甚麼處理?

幫林智堅學位論文解釋的說法

媒體上、網路上看到的說法,煞有介事,那顯然故意曲解,可能會糊弄不少年輕朋友,例如竹科的合約很清楚:參與計畫的個人沒有智材權利,計畫成果屬於竹科委託方,不得公開。這裡不存在時間性,此計畫所獲得的資訊,不僅限於結案報告,所以網上說口試在前,繳報告在後,是無邏輯的強辯。例如企管顧問公司幫忙診斷某事業集團,難道在沒繳出報告前,可以任意向外透露該集團內部的訊息?!

合約規定沒有個人權利,參與人員又怎能用之作為個人的畢業論文?

民眾滿意度調查對於竹科而言,很可能行之有年的經常性計畫,預期沒甚麼不良反應,公開也沒關係。竹科當局可以因為「地方和諧」,任意解讀自己所提出的合約書,或者不嚴格查核,或者直接推給承辦人:取錯、簽錯合約版本了。反正「學術倫理」是教育部的事!

中華大學教授聲明

7月5日見諸媒體的「中華大學教授聲明」(附件一),我看是在保護校譽兼維護林生底下所能做到的最佳聲明,難為中華大學與這幾位教授了。

附件一:中華大學所發的聲明

聲明中只說明了林生參與的情形,並未說明研討會論文與學位論文是否違反竹科的合約。聲明說:林生「參與討論、問卷發放、回收及資料分析」,且先在研討會中共同發表了一篇文章。如果依照國外嚴格的學術倫理規範,「參與討論、問卷發放、回收及資料分析」大可以放在誌謝欄就可以了,在國內老師關照學生,將學生的名字放在共同作者中,尚屬常見,或者籠絡同儕或長官,將一些名人放到共同作者中,也屢見不鮮。請參考前文羅列

這篇聲明中說道:「他在碩論使用相關研究內容,教授們認為實屬合情合理。」我認為難為這幾位教授了,在聲明中並未明確提到林生負責過甚麼研究內容,也沒提到「撰寫」,只有說明「參與」。既然教授認可有參與部分工作,且作為共同作者發表(附件二),(請注意林生作為第二作者不是貢獻度最高的第一作者),「使用相關研究內容」我也認為「合情合理」(這裡不考慮有沒有違反竹科合約不公開的約定)。

附件二:林智堅作為共同作者所發表的研討會論文摘要

「合理使用研究內容」與抄襲還是有差別的,「合理使用研究內容」也不能抄襲啊!將林生的論文用Turnitin軟體比對一下,就知道是屬於「合理使用」,還是「抄襲」網路上指控「抄襲」,不過我沒有親手比對過這兩份文件,不敢確定。

如果林生的畢業論文與給竹科的報告兩份文件高比例相同,又不能說是「抄襲」,唯一可以解釋的是:這份給竹科的報告是林生自己寫的!如果是這樣,在研討會發表論文中,林生應該列名為第一作者,給竹科的報告也應該明確註明林生的貢獻如果沒有這樣,那麼這幾位教授就犯了不尊重/掠奪林生的學術成果了!

從用字觀察這篇聲明,顯然是這幾位教授以外的人士撰寫,可能是學校的公關單位,或者是某關係人士所撰寫。例如,文中「我們幾位教授」,指的是與林生指導、論文口試、共同發表有關的「賀力行、李友錚、王明郎」等教授,但是聲明只有賀力行教授簽名,不見另外兩位。賀教授單獨署名,比較像賀教授個人的聲明,但文字裡怎會用「賀力行教授指導」這樣第三人稱的寫法。所以我推測教授受到壓力,而署名這份他人代寫的聲明罷了(附件一)

林智堅論文本身

對於政治人物的碩士專班論文,根本不值得深究,林生論文已經成為社會關心的標的,就不妨看看。

1、論文中英文標題不相符合(附件三),中文標題指「某科學園區」,英文是「Some Science Park」,意思說此論文是比較好幾個科技園區的民眾滿意度,不只一家。如果真的是比較幾家,各用代號,可能就會減少洩漏竹科報告的嫌疑,可惜的是內文毫不避諱只用竹科一家的資料,內文連代號都不用了,如果只有一家,標題就應該直接用「竹科」為名,那樣比較精準。

2、英文標題文法也有錯,如「Evaluating」寫成「Evaluatiing」、「Some Science Park」應該為復數「Some Science Parks」(附件三)。

3、比較一下林的會議論文摘要(附件二)與學位論文的中英文摘要,研究內容相同,但學位論文的摘要(附件四)不像畢業論文的摘要,卻像抄襲計畫書的一小段前言,連多寫兩個關鍵詞都省了。

4、論文如果是研究生親筆,「謝辭」又怎會空白,這本論文起碼要謝指導教授、口試委員、幫忙收發與統計的研究室人員!更要感謝老闆柯立委能夠讓他在職去唸這個學位吧!我不知道柯立委辦公室有沒有讓林生帶職留薪?從事件觀察,中華大學這幾位教授都十分「關照」林生,卻連論文誌謝裡一句感謝的話都沒得到!

5、「第一章 緒論」第一行「該科學工業園區」,沒頭沒腦,「該」指哪一家?要讀者去翻查後文嗎? 看到這裡,抱歉,我實在看不下去了

附件三:林智堅中華大學碩士論文封面

附件四:林智堅中華大學碩士論文中文摘要

從論文開頭這幾頁,就可以了解:

1、指導教授沒好好指導這份學位論文,該學年(96)度,賀教授指導了24篇碩士論文(附件五),涵蓋領域十分廣泛,又怎會夠精力好好修正林生的論文,其他23篇也同樣可能有照顧不週之處。

2、那麼粗糙的論文,我不相信撰寫的林生能學到實驗設計、統計分析等實質學術素養。如果沒學好,後來台大國發所林生的論文負責程度也值得懷疑。

附件五:此事件中有關論文的指導教授、口試委員、共同發表者的研究計畫與指導學位論文資料

台大國發所兩篇學位論文

余正煌(下稱余生)104學年度的畢業論文,指導教授是李碧涵,該論文的謝辭(附件六)很清楚說明怎樣經過陳明通與研究室人員(楊O慧),取得林生的競選民意調查數據,「予學生分析」說明取得的是原始的數據,然後余生才進行分析。「與林市長僅有幾面之緣」,很難相信余生能從林市長處取得已經整理好的論文資訊,更遑論抄襲林市長的論文了。

附件六:台大國發所余生碩士論文的謝辭內容

林生的指導教授國安局長陳明通對外說明,似暗指余生抄襲林生的論文,余生比林生早一學年度畢業,口試早半年,以林生前一篇中華大學的粗糙論文觀察,林生能夠在畢業早半年就完成國發所論文分析與寫作,其誰能信? 余生與林生兩篇碩士論文的中英文摘要確實要比林生中華大學的論文整齊些,不過余生與林生兩份論文的摘要都十分類似,我沒有到國家圖書館去親眼比對,不敢說一定是「抄襲」,不過台大立時的回應是要比對論文,顯然在碩士論文口試時沒有先比對過,台大自己也是存疑的!

余生論文被暗指抄襲,最清楚也最應該發言維護的是余生的指導教授李碧涵,她在余生畢業那學年度只指導過三篇論文(附件五),理應有更多的時間指導論文的進行,必然會有充分的時間審閱。我相信李教授雖然現在沒對媒體發言,在台大的事件調查過程應該會明白地表達,要不然就名譽掃地了

最可議的是林生的指導教授陳明通,他同時是余生的口試委員,同時閱讀過兩本學位論文,如果懷疑余生除了民調原始資料外,還抄襲了林生所撰寫的論文草稿內容,就應該在口試中指出,要余生重寫論文!如果那時候不指出,表示陳教授根本不知道林生有寫論文草稿,就談不上余生有抄襲之嫌。更可議的是:半年前閱讀過口試過余生的論文,然後才協助林生的論文撰寫與口試,才過了半年啊,居然沒發現兩者有雷同處!沒發現就失職,有發現還讓林生論文通過,就違背學術良知了!

賀力行與陳明通教授們

我整理了林生與余生前後三篇碩士論文、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的資訊,從GRB政府研究資訊系統整理了他們歷年所主持的研究計畫,不算入共同主持與協同主持的部分,從臺灣博碩士論文網蒐集他們指導論文的資訊。林生台大國發所的口試委員為國發所周O祥教授、政治系張O宗教授,余生的口試委員為國發所陳明通教授、臺北大學法律系陳O陽教授。除陳明通外,其他都沒同時看過林生與余生兩篇學位論文,無端被牽連,估隱其全名。

從林生與余生的三份學位論文瞭解,都屬於量化性質的研究,需要不少人力資源,用在問卷設計、校正、調查實施、訪談與分析上,都需要研究計畫支應,觀察他們的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林生在中華大學的指導賀教授曾經獲得23個研究計畫(附件五),出自科技部(國科會)、經濟部等部會,應該是學有專精、研究有很好表現的教授,另外該校「臺灣顧客滿意度指標研究小組」的李友錚教授主持12件計畫,另外一位王明郎教授沒查到個人主持計畫,只有一件早年的合作計畫。計畫多,支持的學位論文生也多,這是合理的比例,不過他們三人歷年共有35個主持計畫,合計指導了667件博碩士論文(附件五),每個計畫支持19個學位論文研究,非常刻苦,不簡單,當然可能也有很多像竹科計畫一像的計畫,在GRB政府研究資訊系統沒有登錄,查不到。又或者有很多論文學生能夠自帶資源,不需要指導教授去籌措研究經費來支應論文研究的支出。這真讓我們做生命科學研究的老師們羨慕,我們沒有計畫,就甭想收學生做論文研究了。除了王明郎教授外,賀與李兩位教授指導的論文生超多的,李教授105學年指導了16篇,賀教授106學年更指導了29篇,數目都十分驚人,指導不週到、論文粗糙,或衍生出學術不倫事故,都在預想之中,怪不得林生在中華大學的論文如此粗糙。

台大國發所兩篇碩士論文的指導教授,陳明通教授歷年主持了5個計畫,共指導173篇學位論文,李碧涵教授主持一個計畫,指導了59篇學位論文,另外一位口試委員國發所周O祥教授主持3個計畫,共指導了98篇學位論文,可以說台大國發所的三位教授總共主持9件計畫,合共指導了330件學位論文,平均每個計畫支持高達36.67個學位論文,比起中華大學的三位教授,簡直是超能力了。所以推論國發所所獲得的經費支援與學生人力支援,絕對不是GRB資料庫所能反映,一定有很多其他我們不知道的經費管道,或學生自帶的資源。每位教授每年指導論文學生的數目只有陳明通教授超過十名,其他兩位國發所教授都在10名以下,相對於中華大學的賀教授這方面是小巫了。

看看這兩所大學裡碩博士班教育機構的數字,沒有問題嗎?又豈止論文抄襲而已,如不深究,只能顯示學術淪落而已。

這兩篇國發所學位論文的口試委員,台大政治系的張O宗教授與臺北大學法律系的陳O陽教授主持的計畫與指導論文生的比例,與國發所差別甚大,顯得合理卑微了。同樣是政治範疇的教授,讓我們再看看私立東吳大學政治系現任與近年離職的教授們所主持的計畫數目:黃O端 43件、徐O明 18件、羅O政 8件、江O臣 16件、盛O仁 10件、游O隆 4件,單以主持計畫評量,這所私立大學政治系恐怕比台大國發所更出色吧!

學術界,你能不憤怒嗎?

我們學校好幾年前就規定學位論文在口試前,一定要用Turnitin網路軟體比對過,要查相似性百份比,還有說明甚麼地方相同,有沒有抄襲的嫌疑,備齊這些數據後,方能核准進行口試。我想應該是教育部因應臺灣學術倫理的崩壞而下的指令,而各大學遵照辦理,沒想到遇到近日的事件,台大才揭露往後要做論文比對,意思說以前都沒做。因應頂大搞出來的學術不倫事件,教育部才會要求各大學教授、論文生、助理去上學術倫理課程,才會要求學位論文比對,原來事主都不用做,我們是被耍著玩嗎?!又或者近日台大的聲明是「口誤」或者「筆誤」?

學術界都知道碩士在職專班,屬於回流教育,專門為工作中好學的朋友而設置,很多課程安排在下班後與週末假日,教學目標在增加就業的學養,規定要繳學位論文是因應學位授予法(不是售予),論文有甚麼格式與內容的規定,可以很寬鬆,實作也好、技術報告也罷,只要不過份就好。近年有些奇形怪狀的論文題目被新聞媒體揭發後,教育部就要求指導教授聲明切結論文屬於合理的符合系所的學術範疇。如果使用一套研究模式,套用不同場合的資訊,所獲得的論文可能沒有多少原創性,不過,在職的學生如果真能按步就班走一回,也會有所獲。我想學術界大多會抱著諒解的態度看待的。

如果拿指導教授現成的研究模式,套一套新的資訊去獲得數據都不願意,拿模版論文參照分析所獲得數據改寫都不願意,直接抄襲他人的數據、抄襲別人的文字,或胡亂改寫幾句。學術倫理最基本就是做人的基本道德—誠實、信用等,如果學生論文照抄,其人的基本道德崩壞,絕不是可以信賴的人物!僅是披著金色學位外套的學術草包而已。指導教授得過且過,放縱偷渡,上下交相賊,教授之過更甚於學生,連教授都可以不顧學術倫理,學生偷拐搶騙又豈會有罪惡感!

碩專班畢業是否需要畢業論文,這是可以討論的事,在國外唸書都知道科學範疇有碩士學位Master of Science與Master of Philosophy,這是需要做論文的碩士學位,還有Master of Arts碩士學位是不需要做論文,通常一年就可以畢業,不過可需要多修許多科目。以臺灣的現況而言,碩專班取消論文能要求學生更勤謹修課嗎?能要求這些政治從業員更努力讀書嗎?我懷疑。這時候來討論碩士專班是否需要論文時機不對。

大學擁有學術自由,起碼法有明文,且有先賢的模式典範,依靠這些才能為社會保留一片清明中道的空間!如果連基本的學術倫理道德都不必遵守,如果學術界的倫理事件都可以被隨意曲解,都可以任由高官指三道四,這樣的學術界值得珍惜嗎?在這樣的學術界,你能不憤怒嗎?!

請參考

論文抄襲,從無指導教授、高官敢出面包庇! 

學術倫理,追求人格的完整性 

學術倫理,要起碼的國民道德! 

教授的學術倫理哪裡去了? 

學術倫理弊案,難道要鄉愿到底嗎?! 

抄錄非抄襲,唉! 

為台灣學術界悲哀! 

我看學術倫理教育 

台大,呸!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wonghc70&aid=175822611

 回應文章 頁/共 2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其正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22/12/18 11:19

黃教授你好!

正在不知把近作"水琴"寄往何處發愁,剛好見到你的"推薦".是否你真的退休了?書如何寄上?又該書校對第二校正逢我右眼白內障手術,以致兩眼視力不平衡,便請出版社先行印製,以致後半部英文錯誤頻出,還得請包涵.(現在左眼也手術尚未完全恢復.)


湯含夷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22/07/25 11:59

林智堅小壞,陳明通大壞,蔡英文極壞。

一個黑白與對錯分明的碩士論文抄襲事件,由於總統的護航,許多聰明又有學問的人群起以似是而非、指鹿為馬的言論將抄襲顛倒為非抄襲。

蔡總統將林智堅的論文抄襲定位為「選舉抹黑」,就如同她將總統機隊走私香菸的違法行為說成「超買」,其品德之低劣令人難以置信!

以前以為陳水扁的品德已經夠差了,沒想到蔡英文更差。

我最不解的是,民進黨的支持者為何這麼不在乎品德?為何還要為其辯護?他們難道不明白,當社會風氣被掌權者破壞殆盡時,自己與子孫都是受害者嗎

wonghc(wonghc70) 於 2022-08-15 23:15 回覆:
教育上還是有德行元素,只是社會現實的例子,傷害到教育的成效。

Aurore
等級:4
留言加入好友
2022/07/25 10:47

回應9樓. 秉源 :{一句話:士大夫無恥是謂國恥。 如果連這個都不懂,離亡國不遠矣! 無論在大學或研究所,寫任何論文只要引述別人的話,都會要求把原文出處在論文後列出,否則視為剽竊。}

林智堅論文初稿完成時,該份對應委託研究報告根本未繳交,林智堅的碩士論文自然不可能引用該份委託研究報告。

委託研究報告繳交時,林智堅碩士論文的並未公布,委託研究報告自然不可能引用一個未公布版的初稿。


秉源
等級:6
留言加入好友
2022/07/24 06:29

一句話:士大夫無恥是謂國恥。 如果連這個都不懂,離亡國不遠矣! 無論在大學或研究所,寫任何論文只要引述別人的話,都會要求把原文出處在論文後列出,否則視為剽竊。


Aurore
等級:4
留言加入好友
2022/07/23 19:53

回應樓主所謂:

{唉...我就知道Aurore一定會扯林智堅是學生這件事。但是林智堅只有在研討會「參與討論、問卷發放、回收及資料分析」 是好意思說那叫「論文初稿」?

退一萬步講,你的意思是他的老師拿他的論文去當成拿錢的研究報告?那他的老師就得追究違反著作權法的責任囉?也可以啊,給這些學閥一點警惕也很好,只是這種過河拆橋的態度,看大家接不接受囉...

然後,誰跟你說著作權法的受雇人要勞健保的?作曲作詞人、作家,甚至賣自己發明給各大企業的自由發明者,誰有勞健保?難道你顧的律師勞健保妳付?他的訴訟狀智財權也不規律師所有啊?

只要賣出去了,出錢的就是雇用人,我猜你不是律師,如果是,你的客戶很可憐...}

1.學生助理跟學校之間調整為雇傭關係始於104年,在此之前全國各學校都不把學生助理當成受僱人。林智堅在學期間為97年,當年在主客觀上都不把學生當成受僱人。是104年開始把學生助理當成受僱人,學校才開始替學生助理納保勞健保。

2.林智堅的學位論文認定不在研討會提出口頭報告,他的學位論文著作權也不以口頭報告內容為準,他的學位論文著作權是以他寫完成學位論文初稿那一刻,就有著作權。

3.中華大學教授承攬業主研究報告,不是公開學術研究論文。那是業主跟計畫主持教授之間的委託與合作關係。至於對該份研究報告內容與林智堅學位論文內容高度重疊是否適當,主觀上若有任何不適當,只能由業主提出,且第三方評鑑單位對私委託案的仲裁採不告不理。別人喊燒,業主不採取動作,對業主及計畫主持教授完全沒影響。這種私委託研究報告,就算我整篇都抄現有資料交一份給業主,有幫業主整理出他所需要的資訊,只要業主認為有價值就是有意義的報告。


立言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2022/07/23 17:55

唉...我就知道Aurore一定會扯林智堅是學生這件事。但是林智堅只有在研討會「參與討論、問卷發放、回收及資料分析」 是好意思說那叫「論文初稿」?

退一萬步講,你的意思是他的老師拿他的論文去當成拿錢的研究報告?那他的老師就得追究違反著作權法的責任囉?也可以啊,給這些學閥一點警惕也很好,只是這種過河拆橋的態度,看大家接不接受囉...

然後,誰跟你說著作權法的受雇人要勞健保的?作曲作詞人、作家,甚至賣自己發明給各大企業的自由發明者,誰有勞健保?難道你顧的律師勞健保妳付?他的訴訟狀智財權也不規律師所有啊?

只要賣出去了,出錢的就是雇用人,我猜你不是律師,如果是,你的客戶很可憐...


Aurore
等級:4
留言加入好友
2022/07/23 16:07

回應樓主留言:{難道「學生」就可以不必顧學術倫理?教育部要求各大學上學術倫理的課程,做論文的比對,包括研究生、兼任助理的學生、老師、助理!!或者有政治身分的學生,就可以不用顧學術倫理!請講講道理、邏輯罷!}

樓主的留言都對,但是對象錯了。我在三樓及五樓提到:林智堅在論文初稿完成當下就取得著作權,且林智堅當時跟中華大學不屬雇傭關係,排除著作權法第11條適用。

樓主討論學術倫理的對象,應該是拿林智堅碩士輪文初稿略做編輯當成結案報告的計畫主持人,而不是林智堅。


Aurore
等級:4
留言加入好友
2022/07/23 13:11

給四樓,林智堅當時的身分是學生,你不能把著作權法11條的雇傭關係套用在學生。

最簡單的認定方式:學校是否當時替林智堅投保勞健保。

97年當時,學校未替學生投保勞健保,就不能把學生認定為雇傭關係,當然不適用著作權法第11條。

wonghc(wonghc70) 於 2022-07-23 14:49 回覆:
難道「學生」就可以不必顧學術倫理?教育部要求各大學上學術倫理的課程,做論文的比對,包括研究生、兼任助理的學生、老師、助理!!或者有政治身分的學生,就可以不用顧學術倫理!請講講道理、邏輯罷!

立言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2022/07/23 04:28

給3樓Aurore:

要談著作權法?

第11條第1款: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第11條第2款: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所以就算林志堅是著作人,他一樣沒有該著作的財產權,而且版主已經歸納的很清楚:「參與計畫的工作人員不能擁有個人的智慧產權」、「未經竹科同意,計畫所獲得的成果,不得公開」

還有林志堅只有在研討會「參與討論、問卷發放、回收及資料分析」,這叫「林智堅論文初稿早於計畫主持教授交結案報告給竹科」?

當時訂著作權法的立法委員不是笨蛋,早就想到有壞蛋會專漏洞說「拿錢做報告的人有著作權」這種爛招了。

只挑著作權法第10條說嘴,跳掉第11條,沒看清楚是笨,看了故意跳掉是壞,不管是哪一種,真的不要出來秀下限了....

wonghc(wonghc70) 於 2022-07-23 09:11 回覆:
謝謝您的協助!本文的標題的所擬,就是因為有些略具知識者,刻意誤導視聽,視學術倫理如無物,學術界的合約規範都可以隨意般弄!從「犀牛皮」事件起,政治人物的學位與著作都不值得討論,不過解嚴後,有好些學政兩棲、學媒兩棲,敗壞校園的學術倫理,本文主要在討論學術界的問題。感謝您!

Aurore
等級:4
留言加入好友
2022/07/23 03:32

中華大學部分,竹科跟計畫主持教授之間的合約,由計畫主持教授對竹科負責,不是由林智堅對竹科負責。

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林智堅論文初稿早於計畫主持教授交結案報告給竹科。林智堅在論文初稿完成當下就取得智慧財產權。

至於計畫主持教授,以林智堅論文為底稿,略做編輯後交給竹科當結案報告,那是計畫主持交售跟竹科之間的事情,跟林智堅無關。因為時序上是林智堅先完成他的學位論文初稿,完成初稿當下就取得著作權。是計畫主持教授要取得林智堅授權,才能將林智堅論文初稿略做編輯後交給竹科當結案報告。

至於台大國發所的學位論文,據稱林智堅已整理跟余姓同學來往信件及附加檔案,要交給審查委員會。那就等審查委員比對來往資料,鑑定學術原創性歸屬。

頁/共 2 頁  回應文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