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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起來告發胡忠信
2012/07/12 10:45:46瀏覽3016|回應16|推薦30

胡忠信先生以媒體工作者自居,更把記者的工作視為公平正義的守護者,為了揭弊,他在年代新聞「新聞追追追」節目上提出「X先生」,指稱牽涉林益世涉貪案中的黨政高層。這幾天在「新聞追追追」節目,未見胡忠信先生拿出他的「終極武器」,也沒有看到他自稱的「原件」,胡先生甚至以曝光公開「原件」,作為防制被告的阻卻手段。看到胡忠信先生如此操弄爆料情節,雖然高潮迭起,但是林案牽涉國家公益,已屬全民關心矚目的重大司法案件,為了全民公共利益,以及協助特偵組偵辦林案,我們應該一起來告發胡忠信先生。

為何要告發胡忠信先生?因為胡忠信自稱握有證據、資料,可以證明黨政高層涉入林益世涉貪案件,他自稱這是「長崎原爆」「車諾比加福島核災,會讓馬政權變廢墟」(參照 胡忠信再講「核災」 沒拿出終極武器 | 名嘴爆料X先生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可見胡忠信自稱的「原件」、「終極武器」(參照蘋果日報電子報20120711深喉嚨提供「原件」 胡忠信:告我就公佈),已經明顯涉「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按刑法第 165 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 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我們可以合理懷疑也可以十分擔心,胡忠信先生握有的「原件」、「終極武器」,將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可能。因此,大家可以考慮向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告發,首長信箱可以線上告發、檢舉,請最高檢特偵組參考各新聞媒體相關報導,盡快以關係人身分傳喚胡忠信先生到署說明何謂「原件」、「終極武器」,再由特偵組檢視胡忠信自稱的「原件」、「終極武器」,看看是否為林益世涉貪案件的相關證據。

若要告發胡忠信,以下提供簡式內容以供利用: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公鑒:

檢舉人依據蘋果日報電子報於101年7月11日22時36分餘,在網站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 /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20711/131889 張貼名為「深喉嚨提供『原件』 胡忠信:告我就公佈」之新聞報導一篇、聯合電子報於101年7月12日8時44分餘,在網站網址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7219692.shtml 張貼名為「胡忠信再講『核災』 沒拿出終極武器」之新聞報導一篇、自由時報電子報於101年7月12日,在網站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jul/12/today-fo7-4.htm 張貼名為胡忠信:有所本 敢告就公佈之新聞報導一篇、中國時報電子報於101年7月11日1時1分餘,在網站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11514/112012071100081.html 張貼名為「胡忠信:馬政權今起『長崎原爆』」新聞報導一篇,據上四篇新聞報導內容,可合理懷疑胡忠信先生疑似掌握關係林益世涉貪案件之相關事證、資料,檢舉人認有證據滅失、隱匿、變造或偽造之可能性,建請 貴署特別偵查組依刑法第165條查辦胡忠信先生是否涉有犯罪嫌疑,並且將胡忠信先生自稱之「原件」、「終極武器」,依法進行保全證據與調查之。

林益世涉貪案件有無黨政高層涉入?我們等著看特偵組如何從胡忠信先生獲得相關事證與資料,胡先生不需要等吳敦義副總統提出告訴,因為胡先生的爆料言行已有違法嫌疑,建議大家一起告發或檢舉胡忠信先生,相信特偵組介入調查後,即可證明究竟是名嘴隨便亂說,還是「X先生」已有線索可稽。這場戲如何演,我們繼續看下去‧‧‧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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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inghunglin&aid=6619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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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vt
可惜胡忠信什麼都沒有
2012/07/17 12:53
最好笑的是那幾位抨擊胡的名嘴,其實自己的水準也差不了多少。

紫金王朝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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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得好
2012/07/17 11:29
可惜胡忠信什麼都沒有,該戲已下檔.
文章連結:

2014 第一笑話

2014 第三笑話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2-07-26 17:04 回覆:


備註:個人資料部分反白,惟電子書函正本保持原貌。
來源:最高法院檢察署電子回覆、本人持有
101年7月25日臺特天字第1010001590號書

不認錯
個人操弄
2012/07/14 19:53

台灣每天都在前進,

是不是要停在林案此事,

要看個人意識和媒體操弄-----------------------------------

-------------------------------------------------------------

版大連續三篇文章不都是根據胡說的來寫吳副????版大還寫誰敢相信吳副,版大你就很相信胡說啊!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2-07-14 20:17 回覆:

錯在哪?

特偵組應如何偵辦前院長吳敦義? 又沒提到X先生,

八個問題全是針對可疑問題發問,

我可沒說吳副總統涉入貪瀆,也沒說他有犯罪嫌疑,

這樣錯了嗎?

誰敢相信吳敦義? 批評任用鄒若齊的錯誤,

也批評吳副總統認為要給林益世改過自新的機會,

這與胡先生的爆料與影射有何關聯?

至於大家一起來告發胡忠信 這篇文章,

那跟吳副總統顯然沒有關聯,

你到底看到什麼?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2-07-14 20:21 回覆:

林益世應先辭職並配合偵查、

清廉「英」名 毀於一「世」?

「地勇案」已成為特偵組的試金石

這幾篇你可以去看看,

若要指控一個人,我會這樣寫。


麥芽糖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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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重西門豹
2012/07/14 11:28
這樣子的傢伙, 應該丟下濁水溪!



政治發燒者
政治愛台灣
2012/07/14 10:31

胡的事特偵組已結了

版主還有沒有要提告下一個爆料者?

反正大家為了民主進步

何妨台灣就停住在這裡吧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2-07-14 11:30 回覆:

檢察總長看報後決定約談胡先生,

無須過多聯想啦。

台灣每天都在前進,

是不是要停在林案此事,

要看個人意識和媒體操弄。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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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7/14 10:23
去心,去言,

從此只有"胡中人",胡說八道中的人...

新聞
林益世案 胡忠信作證請回
2012/07/13 22:13

林益世案 胡忠信作證請回

2012/07/13 21:25: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3日電)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偵辦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案,媒體工作者胡忠信今晚到特偵組作證1小時後請回;胡忠信說,檢察官日前打電話通知作證,所知的都已告訴檢方。

胡忠信晚間7時40分抵達特偵組,接受檢察官訊問1小時後,步出特偵組。他說,檢察官日前打電話通知他作證,他是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

媒體詢問,作證內容是否與日前他爆料的「X先生」或這起案件與黨政高層有關?胡忠信表示,偵查不公開,不方便說,他所知的都已告訴檢方,隨後一鞠躬向在場媒體致意表示「大家辛苦了」後離去。

胡忠信日前在電視談話性節目表示,有文件顯示,某黨政高層涉及林益世案,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最先是求情某黨政高層,但沒有點名是哪一名黨政高層,只稱為「X先生」。1010713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案,特偵組13日傳喚媒體工作者胡忠信(圖),胡忠信表示,他是以證人身份到特偵組接受訊問。(中央社記者張皓安攝 101年7月13日)

胡忠信今晚作證! 「所知都告訴檢方」

2012年07月13日21:59

針對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涉貪案,媒體工作者胡忠信,今晚7時40分到特偵組作證,約1小時後請回;胡忠信說,檢察官日前打電話通知,他是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所知的都已告訴檢方。
 
媒體詢問,作證內容,是否與爆料的「X先生」,或這起案件與黨政高層有關?胡忠信表示,偵查不公開,不方便說,他所知的都已告訴檢方,隨後向在場媒體一鞠躬,致意表示「大家辛苦了」之後離去。

胡忠信並在電視記者電話詢問時表示,一切交給檢方,他不會再對內容發言。
 
胡忠信日前在年代新聞台《新聞追追追》談話性節目表示,他有深喉嚨有「原件」顯示,某黨政高層涉及林益世貪瀆案。

胡忠信向在場媒體一鞠躬。吳貞慧攝(蘋果日報電子報)


蘇真慘
版主快要被告了
2012/07/12 18:30

胡忠信   何許人也

小心啊   你敢舉發 他就會告你

就看   你兩演的爆料大戲了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2-07-13 13:05 回覆:

唉!看你如此回應,就知道你不是這裡的常客。

自從2010年11月我被張前議長告訴過後,

我寫文章之前都已做好抗辯措施,

意即事證、資料齊全,不怕突襲告訴。

再者,胡先生不會自找麻煩來告我啦,

他應該擔心特偵組是否會主動找上他約談。


劉十九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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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胡忠信有犯罪嫌疑,也不歸特偵組管
2012/07/12 15:46
姑且不論胡忠信之言行是否已有成立刑法第165條湮滅罪證罪之嫌,但直接向特偵組告發,恐怕是搞錯對象了,因為特偵組僅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林益世案就是檢察總長用這一款指定給特偵組的)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2-07-12 15:56 回覆:

請自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 6 條第 7 條

陳啟祥、沈若蘭、彭愛佳也不是你舉的法條所職司案件之對象,

但是一樣也是到特偵組應訊、列為共同被告,

如此道理,明白嗎?


華碩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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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說
2012/07/12 13:24

不必太衝動

1.林益世測謊,已知道這些錢並不是他獨吞

2.有三家礦渣處理公司,地勇找林益世立委,其他兩家公司難道後面沒有撐腰的?

反正現在辦案就是切割,能切掉多少就切掉多少,怕動搖國本啊!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2-07-12 15:56 回覆:

不是衝動啦,

是在策進特偵組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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