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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7 07:59:41瀏覽1470|回應0|推薦10 | |
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剪報分案,且以「查」字案傳喚告發人周玉蔻到庭應訊,這透露了哪些玄機?
依據「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點第57款規定(101年5月28日修正版),「立案審查是否屬於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所列案件」,即為「查」字案之由來,相等或相近於地檢署以「立」字案或「交查」、「發查」、「調」字案立案調查之用意。誠如特偵組之新聞稿所示,無特定被告,也暫無牽涉刑事犯罪之認定。
以「查」字案來偵辦或調查頂新不法獻金案,第一,可避免立即鎖定被告為馬英九總統或其他官員、立委;其次,可以預留簽准報結的行政裁量空間,無須以處分來結案(不起訴或提起公訴、緩起訴等);再者,以司法手段暫時化解政治風暴之擴大,「偵查不公開」就是最適當的嚇阻理由。訴諸刑事偵辦,證據調查較為嚴謹,但也面對「偵查不公開」的相對代價。周玉蔻訴諸刑事訴訟,不能迴避自己的告發責任,意即周玉蔻完成告發時,等同負擔誣告罪刑責之質疑,在法律上,其意即為馬總統間接對周玉蔻提起刑事告訴。到底周玉蔻在法律上是聰明訴訟還是陷於兩難困境?我們可以繼續看下去。
「裝傻」是法官或檢察官,必備的職業道德與職權紀律。透過「裝傻」,方能辨明誰在說謊,也能化解政治敏感度高的偵審風險。無論是特偵組調查,或是臺北地檢署偵辦,周玉蔻不能不面對證據嚴格原則,亦不能迴避隨時被反訴誣告罪之可能。這如同周玉蔻提告吳副總統即國民黨代理黨主席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一樣,多事之人或是故意興訟,從周玉蔻完成告發偵訊後,即可向特偵組、任何一家檢察機關,告發周玉蔻涉犯誣告罪嫌。告發周玉蔻涉犯誣告罪嫌,等同逼迫周玉蔻主動陳報所有證據,畢竟有無虛構頂新門神、不法獻金二億元,即是涉案關鍵事實。
周玉蔻大張旗鼓,表面上為了公平正義與揭弊,實質上是否淪於作秀一場,甚至是否以「假懷疑,真爆料」、「假爆料,真誹謗」的方式,濫權利用言論自由之保障?以特偵組的司法政治學道行,這場訴訟戰的敗戰機率,堪稱已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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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