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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果的代價
2015/10/20 21:49:19瀏覽3979|回應3|推薦102

(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流程心智繪圖示範版    ©  2015. Ruru

最近在實務工作上處理了好幾件學生對學生的性侵害案件,與一般性侵害案件不同的地方是,這些案件的加害人並不是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與對方發生關係。

相反的,有些案件雙方當事人情投意合、兩情相悅,心甘情願發生性行為,但因為他們的年紀有一方未成年,因此當學校老師發現這樣的狀況時,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必須通報相關單位(註1及進行校園性侵害事件調查處理(註2,並提供學生必要的協助。

近年來,社會風氣開放,網路交友盛行,在網路上很容易認識異性,有些女孩打扮得成熟艷麗,光看外表根本難以辨識她到底成年了沒?

而越來越多的青少年熱衷於網路交友,臉書、線上遊戲、交友AppWechatBee Talk)、交友網站(月老銀行、愛情公寓)...,都是他們快速認識網友的管道工具彼此沒有經過太多時間的交往認識即邀約見面,甚至第一次見面就上床,初次發生性關係的年紀越來越低。

但年輕學子的身體及心智狀況還沒有發展得很成熟,因此對於他們的性自主權,國家法律還是有所限制。

刑法第227條規定: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換句話說,如果對方未滿16歲,即使未違反其意願,非脅迫、強制其發生性行為,其行為亦違反刑法第227條之規定。

再簡單一點來說:

16歲以下的人發生性行為就是「性侵害」!

16歲以下的人發生性行為就是「性侵害」!!

16歲以下的人發生性行為就是「性侵害」!!!

就算雙方都同意發生關係,也算是「性侵害」,這一點法律常識(註3很重要,所以要說3次。也要好好教育學生,提醒孩子們在意亂情迷之際,要守住最後底線,未成年之前偷嚐禁果是要付出代價的,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啊!

不然,我的性平案件都處理不完了,哭哭!  No~~~~

 

 

 1: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2: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0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事件管轄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事件管轄機關)申請。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於行為人在兼任學校所為者,為該兼任學校。

 

 3:1.自民國9011日起,性侵害改為「非告訴乃論罪」,教育人員有通報案件之義務

                      2.對16歲以下的男女以非暴力方式進行性行為者,視為觸犯強制性交罪14歲以下的男女性侵害,加重罰則18歲以下的加害人,為告訴乃論,並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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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0 Ruru~案件承辦人不足為外人道的痛苦與憂傷



 

 

( 心情隨筆校園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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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ruru1211&aid=336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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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y
辛苦了
2015/10/21 20:29
RURU辛苦了  希望妳的文章能讓更多人看到  還有未來這樣的事件能減少一點...
海豚灣(ruru1211) 於 2015-10-21 21:50 回覆:

嘿嘿!沒想到寫著寫著,關於性別平等教育的文章居然已經累積6篇了。我不是專家,這些都是我工作上的感受與體悟,與大家分享。大笑


新天新地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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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1 11:17

這些「治療」的機制, 不知是否有與校園性平等或性自主等相關宣導教材(我不知如何正確措詞)上的「預防」互有搭配? 我的意思是預防勝於治療, 當這些有關性的相關教導, 若不是預防, 甚至根本就可以說是變向「鼓勵」, 那麼就是防不慎防, 這將是「必然」的結果~唉~老師們辛苦通報還只是依法行事(領薪水辦事), 而那些未成年嘗禁果的, 將是無法抹滅之後對於身心的「長久傷害」~

看樣子, 基督教的社福團體應該做更多, 可以做的也更多了~啜泣啜泣

海豚灣(ruru1211) 於 2015-10-21 21:47 回覆:

預防重於治療,各個學校都很認真推動法治教育及情感教育,我所經歷的幾個個案,其實都很清楚跟未成年女生發生關係是犯法的行為,但他們還是觸犯法律了。他們所給的理由是,因為這些女生打扮成熟,看起來根本不像未成年的樣子。換言之,要學生自我克制慾望不太可能,要教導他們如何自我保護才是真的。無奈

在推動情感教育上,有很多工作需要做,還有很多工作還沒做好,需要我們一步步落實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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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0 23:42
還是覺得罰得太輕了
海豚灣(ruru1211) 於 2015-10-21 22:29 回覆:
  不管刑期多重,一旦有了「妨害性自主罪」或是「與未成年性交罪」的前科,人生彷彿留下了汙點烙印,實在划不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