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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生戀,行不行?
2011/07/04 00:27:37瀏覽21112|回應31|推薦351

一談到「師生戀」,我就想到小時候看過潘迎紫與孟飛演的電視劇「神鵰俠侶」,楊過與小龍女的愛情故事,這是很典型的「師生戀」故事。而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師生因為相戀,進而締結良緣、修成正果,成為佳偶美談的故事,亦不勝枚舉。
   
        

  情竇初開的學生面對學識淵博、溫文儒雅、瀟灑倜儻的男老師,或是溫柔親切、關懷傾聽、善體人意的女老師,涉世未深的學生很容易情不自禁地將崇拜、仰慕的情感投射在老師身上,認為這種朝夕相處而萌生的情愫是「愛情」、是「真愛」。

而在校園內所發生的師生愛戀關係,不僅僅是老師對學生的追求,現在有越來越多的趨勢是學生對老師的不當追求。女學生對男老師、男學生對女老師,同時也有同性別師生之間的愛慕與糾纏。面對校園內越來越多疑似「師生戀」的關係或是涉及性騷擾的狀態,為人師表者該如何自處?該如何拒絕這樣的誘惑?該如何擺脫這樣的糾纏?在在考驗著老師們的自我約束能力與對專業倫理的要求。

最近學校邀請一位W教授來校演講關於「師生戀」的議題,W教授是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庫的成員,曾經參與調查過無數件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據W教授表示:大家在水果日報或數字週刊所看到關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的報導僅是〝冰山一角〞而已。已經在校園中發生或正在發生的性侵害、性騷擾案件或「師生戀」案例不計其數,校園內「N匹狼」橫行,其數字超乎一般人的想像。而涉案教師層級之高,連知名的校長都名列榜上,臨老入花叢、晚節不保,淪為校園〝狼師〞之一,令人不勝唏噓。

其實「師生戀」議題在校園內一直是個隱晦避談的禁忌問題,因為它挑戰了傳統社會「天、地、君、親、師」這樣的人倫綱紀。「一日為師,終身為父」,「師生戀」破壞了傳統的倫理道德關係,更涉及師生間權力關係不對等而可能產生的性侵害或性騷擾問題。倘若學生未滿16歲或尚未成年,老師還可能因此而涉及刑責,甚至丟了教職飯碗(停聘、解聘、不續聘)。

有人認為倘若師生雙方皆已成年、兩情相悅,男未婚、女未嫁,促成一對佳偶戀人有何不可?但若師生之間存在「權力支配關係」時,例如:老師與學生之間具有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與輔導…等關係,則「師生戀」就有可能導致性騷擾的爭議。例如:老師利用職務之便與學生談戀愛、老師用分數控制學生、脅迫學生跟他交往…。由於老師與學生之間存在權力關係不對等的狀態,不可避免地也會產生「性徇私」的問題,例如:老師偏袒與其相戀的學生,給予對方很高的學業分數、替對方寫論文或報告、將獎學金優先提供給對方…,以致於剝奪了其他學生應有的學習資源與機會。

為了避免這樣的狀況發生,其實民國94年制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時,就已經明文建議「應避免」師生情愛行為,如果雙方無法避免情感的發生,則身為老師者,應該主動迴避擔任相戀學生的評分或評鑑工作這是校園「師生戀」首次在國家法令之中被正式提及並建議防止,此立法意旨不僅是為了保護學生而已,同時也是要保護老師,避免老師陷入教學不公與偏袒特定對象的爭議。

日前(民國100年2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又修正了若干條文,教育部除了行文要求各級學校配合修正各校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之外,更要求將準則第7條與第8條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之中。

準則第7條與第8條的條文內容是什麼?為什麼教育部要求各校要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之中??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7條條文是這樣規範的: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8條條文則是: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7條條文明定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第8條明定學校成員彼此間的情愛互動應尊重彼此的性自主及身體自主,不能以暴力行為處理性及性別關係之衝突。而這2項條文必須很明確地列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之中,這意味著教育部對於校園「師生戀」的態度已經從民國94年的婉轉「道德勸說,到今日必須納入聘約或校規「明確規範足見在校園中所發生的「師生戀」案例可能誠如W教授所言的「其數字超乎一般人的想像」,以致於教育部必須以更強硬的規範,來避免「師生戀」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的發生。

其實全國教師自律公約已明確規範:「為維持校園師生倫理,教師與其學校學生不應發展違反倫理之情感愛戀關係」,明文禁止「師生戀」的發生。但「師生戀」涉及老師與學生戀愛自由的基本人權,若雙方均已成年,且彼此之間沒有(或已沒有)師生關係,男未婚、女未嫁,兩情相悅、男歡女愛,又有何不可呢?

若彼此之間還存有權力不對等的師生關係,則老師們還是得秉持專業倫理的自律精神,主動迴避及避免不當的追求。這不只是為了保護學生,更重要的是要保護老師,避免老師在一時的意亂情迷之下,觸犯了相關刑責,而斷送一生的教職。

當然,成為一位受學生歡迎與愛戴的老師是為人師表者共同的期待,也因此學生仰慕老師、崇拜老師、迷戀老師的狀況不可避免地會在校園內不斷地發生,而這也是情竇初開的學生們經常會發生的情感投射現象。

面對學生的愛慕與糾纏【*】,為人師表者當潔身自愛,對於學生發乎情、止乎禮,堅守原則、不踰越份際,盡量避免與學生獨處一室的狀況、避免過度的肢體接觸與親暱行為、避免對特定學生特殊的關愛與情感投入,對於學生一昧的仰慕或迷戀,應幫助學生將這樣的情愫導向正常的方向、建立學生對愛情真諦的正確認知…等等。

你問我:「師生戀」有錯嗎?

我想在現在的社會情境下,特別是教育當局三申五令「為了維持校園師生倫理,教師與學生不應該發展有違專業倫理關係的原則下,為人師表者還是要主動迴避或避免這樣情愛關係的發生。如果真的非愛不可,最好還是等到正確的時間(已沒有師生關係)再跟正確的人(已經不是學生或老師)相遇、相愛,如此佳偶天成、神仙美眷,或許將會是美事一樁。但若是在錯的時間遇見錯的人,甚而是濫用教師的職權與機會,不當或過度追求學生、脅迫學生與其交往或是與未成年學生發生性行為,則「師生戀」將會讓老師惹上性侵害或性騷擾的罪名,而導致身敗名裂、鋃鐺入獄的下場。

所以,「師生戀」,行不行?

我想,答案已經在你我的心中。


 

©2011.07.04  Ruru~社會學筆記系列之2:性別議題~師生戀

 

  ☆ 本文於10075日登上《網路城邦週報》Blogs報好料,感謝電小二厚愛推薦!




                

( 心情隨筆校園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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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者清單(1)  
2014/09/26 03:24 【udn】 我還找到這個比價!全7 劉真 真愛 真情比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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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 喜歡上帝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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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有時候做輔導真的 需要有保護者
2012/01/03 20:44

不能單獨行動

這年代孩子不再是同儕互動為主

是服務週到的阿公阿婆

以及凡事都以孩子為中心的教導方式

不師生戀也很難   早已被董被了解習慣了阿!

海豚灣(ruru1211) 於 2012-01-04 19:08 回覆:

受到少子化的影響,現在的小孩無論男女,個個都被捧在手心中呵護,無形中就養成一些沒有同理心、不會為他人著想的〝天霸王〞。我對這感觸很深,因為我家也有個被寵上天的女霸王,唉!


聯合新聞網
師生戀若變調 恐成狼師標籤
2011/11/16 12:47

 【聯合報╱本報記者薛荷玉】 2011/11/01 

師生戀古今中外皆有之,為何如今卻要教育部出面明令禁止?主因在於社會上對狼師的深惡痛絕,一旦發現疑似性侵、性騷擾案件,即依教師法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條文議處;初時美好的師生戀,一旦變了質,為師的一方即可能遭到解聘重懲,且終身不得擔任教職。

教育部性平委員會處理的案例中,不乏學生前男友、不滿教師評分不公的同學、及教師配偶出面檢舉的例子,即使師生雙方你情我願,但仍可能遭檢舉,或登上八卦媒體版面,最終冠上「狼師」的汙名。

終生不得任教,看來已是對教師的最嚴厲處分,但在媒體發達的今日,「媒體審判」強度可能更甚於教評會或性平會,讓「狼師」不但不能為師、甚至無法做人,還曾有被告在判決出爐前即自殺身亡。

如學校將「師生戀條款」納入聘約之中,未來一旦有教師因師生戀情變質、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依教師法雖可能遭解聘,但仍有機會轉他校任教。

古代才子佳人韻事,如今極可能變成狼師性騷醜聞。為人師表者,豈可不慎?
 
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MAIN_ID=12&f_SUB_ID=21&f_ART_ID=351380


海豚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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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部明令 禁師生戀
2011/10/31 19:23

  古往今來皆有之的「師生戀」,可能在教育部的要求下明令禁止。教育部最近根據今年二月發布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準則」,發文大專、中小學等各級學校,要求各校在新修訂教師聘約時,明令禁止「師生戀」,違反聘約可能受到停聘或解聘等處分。

  教育部性平委員會防治組召集人、輔大法律系教授吳志光表示,光是去年一年就有三十六位教師因性侵性騷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遭到解聘,今年以來,還有一位高中老師、二位大學教授因此遭到起訴;但深入調查發現,其中有不少案件原來都是師生戀,但因劈腿、未能好聚好散,遭到當事學生或前男友、同學檢舉,成為性平事件,教師也遭到嚴重懲處。

  吳志光表示,在這些案件中,往往「涉世未深」的是老師這一方,還有女學生每次與老師上床都用手機錄音;因此,有必要在教師聘約中明訂,讓老師知道,師生戀是「高風險」的行為,一定要避免。

  校園性侵性防治準則第七條規定,「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育部人事處長陳國輝表示,已發函給各級學校,要求各校應將相關條文,明確訂在教師聘約中,要求明訂禁止「師生戀條款」。但律師呂榮海認為有違反自由權之虞,建議以勸說取代禁令。

  吳志光表示,中興大學很早就在「教師專業倫理守則」明訂「教師應該避免與學生建立不當的親密關係」。全國教師會依教師法所訂定的全國教師自律公約也規範,「為維持校園師生倫理,教師與其學校學生不應發展違反倫理之情感愛戀關係。」

  不少大學已著手修訂教師聘約。政大表示,已召開過二次校內會議,但教師對聘約文字看法紛歧,目前傾向比照中興大學,採用「教師應該避免與學生建立不當的親密關係」。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6686199.shtml#ixzz1cJbEekYD 


Ruru~憂傷與你同感,快樂比你開心!與你同吟苦樂,互為心情知己!

聯合新聞網
誘國一女生嚐禁果 狼師遭訴
2011/10/19 12:56

新北市一所國中廖姓老師與2名國一女學生發展師生戀,並對少女撫胸、發生性關係,還教唆其中1女偷拍女子如廁。板橋地檢署今天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廖男起訴。

檢警調查指出,廖男在民國98年間擔任新北市某所國中老師兼生教組長,因外型帥氣,頗受女學生歡迎。廖男與被害的國一女學生熟識後,在10月間成為男女朋友,兩人初交往時,廖男就將少女帶回新北市蘆洲區住處,猥褻少女得逞。

學校發現廖男疑與女學生發展師生戀,介入調查,2名少女家長獲悉後報警處理,校方並將廖男解聘。

檢方偵辦時,廖男坦承不諱,並當庭表達悔悟。檢方偵查終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廖男,並考量廖男為人師表,竟與女學生交往並發生性關係,戕害少女身心,且經調查發現,廖男曾因涉犯強制猥褻罪獲緩刑,卻仍不知悔悟,因此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6660067.shtml#ixzz1bCT0bSu4


東方必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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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見我思..
2011/09/25 12:06

師生戀,只是男女關係之一種
不需要特別提出來討論
因為要討論只能就情、理、法,分開來探討
法,並非全面禁止(如果男女雙方)均已成年,或雖未成年,但並不踰法
理與情則見仁見智
個人認為沒什麼討論的意義
討論的結論說"不行",能立法嗎?答案是不可能
因為師生戀要到什麼程度才算"戀"?才違法?
結果還是只能等事情發生了再來做事實認定的法律訴求
所以談來談去,最後還是淪於情與理之爭,答案還是公說公有理 , 婆說婆有理
不如直接印個海報到各級學校或以家長聯誼會之名在各大媒體刊登廣告:

拜託親愛的各位老師手下留情,我們把孩子送到學校是來學習讀書做人處事的道理,他(她)的人生才剛要開始,請不要引誘他(她)或接受他(她)一時迷惑的追求而和他(她)談情說愛                                  ........全體家長叩謝.

您覺得如何?是不是比較直接有效?

以上這段話不是東方發明的,乃年輕時讀師大,畢業前恩師們的諄諄告誡:孩子們~你們就要到各國高中當老師了,千萬記住,家長們含辛茹苦,送子女到學校讀書,實指望他們敦品勵學,他日更上一層樓...,千萬不可和學生談情說愛,有辱師道,有違所託...

恩師的話,東方謹記在心,不敢稍有違逆...

對不起! 對不起~ I am sorry~
親愛的格主!東方必敗絕對不是來踢館的
相反的是抱著感謝的心情來拜訪的
因為看到這個話題,又有udn 電小二推薦(小二推薦,必有佳作),故而忍不住點進來詳細閱讀
東方必敗過去執教鞭廿七年,由國中一路教到高中
應該也經歷了大部份國、高中校園內可能發生的事
所以還算稍有心得
大禹治水首重疏導
面對情竇初開的國高中學生
如何面對?如何自處?為師者是不可不慎!但畢竟這是道德訴求啊~
其實還是要回歸到為師者 "個人" 的品格修養
換句話說,既然是個人問題,"為不為師" 已經不是主要問題
依東方之見
與其在這兒談論師生戀行不行?
不如把追根究底,把問題轉向:

在台灣,連手握"政權"與"治權"的諸公諸婆們都聯手致力於把十年樹木百年樹人的教師工作"職業化"的今天,教師素質嚴重下降,社會地位有如老鼠過街,總總的輿論打壓與限制,再加上學生打老師頂多記過,老師罰學生就觸犯天條,基本上已經反應了我們的社會對"老師" 這個角色,從 "即期待又怕受傷害" 已經變成失去信心、失去信任了...
這樣的環境與條件之下,我們如何要求為師者要有高人一等的教育素養與敬業專業,更遑論人品與道德啊?

(記得東方不敗離開校園的最後一學期,學校宣導嚴禁體罰的政策,有師問曰:體罰的定義是什麼?答曰:只要教師的言語或行為會讓學生覺得不舒服,覺得受傷,就叫體罰。讓東方不敗感嘆春秋大義何在?)


...日出東山.東方必敗...
海豚灣(ruru1211) 於 2011-09-25 20:41 回覆:

謝謝您的回應,部落格是一個公開的園地,本來就容許不同聲音的發言與討論。說「踢館」二字太沉重,我要特別謝謝您願意從一位師表的角度,與我們分享您的看法。

不瞞您說,我這篇文章也引起我那些從事教學工作的老師朋友們不諒解,他們認為教育可以書寫的題材有千萬個,而我為何單挑「師生戀」這個議題做探討? 

我其實無意從教師與學生之間是否可以發展戀情做探討,因為男女之間的情愛關係發展,那是個人私德問題,實非外人所能置喙。我想反映的是「師生戀」在此時此刻的校園情境裡,它可能會觸犯哪些法律以及它對於當事人師生可能造成的影響。所以我引用法律條文來陳述在校園內師生發生不適當情感關係的爭議性。我的重點是在告訴大家應避免不適當的師生關係發生,而非在討論校園內曖昧不明的師生戀情。 

為什麼會有這些感觸?那是因為我在學校負責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這幾個學期以來,光是處理性侵害和性騷擾的案件,就讓我疲於奔命(教育部有一套很繁複的調查處理程序)。所以,我之所以會找專家針對所有老師進行有關師生戀議題的再教育,就是希望讓所有老師明白遵守教師專業倫理的重要性,免得自己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觸法(註) 

而書寫成文章發表,也是期望能讓更多讀者知道:國家法令已經明令禁止師生不正常情感關係的發生,因為現在所爆發出來的師生戀情糾紛,通常都涉及性侵與性騷擾的狀況,受害的一方通常是因為畏懼於老師的權勢而被迫發生不正常的關係(可能我服務的場域是大專校院,因此與您所服務的國中、高中教育情境不太相同,所以您我會看到不同的現象,而我是站在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的角度在談論這個議題) 

我同意您所說的〝個品格修養的重要,而這部分在現今的教育情境裡似乎很難要求,我與您一樣有著深深的感嘆與無奈,唉!嘆息!

註:「性騷擾」也是一種很主觀的感受,所以如果有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時,只要當事人覺得不舒服,就有涉及「性騷擾」的可能。 

因此罵人「娘娘腔」、「大奶媽」是「性騷擾」,學生之間常玩的「阿魯巴」也是「性騷擾」,甚至說「女孩子書不用讀得太高」、「女生的數理能力很弱」,都是「性別歧視」最常見的案例。而這些觀念如果不是透過一些研習轉達給老師知道的話,某些老師都不知道在課堂上講黃色笑話是「性騷擾」的行為呢! 


韶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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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外
2011/09/20 22:32

我想到的卻是林青霞主演的窗外。

心智成熟度其實也是很主觀判斷的條件,有些人或真早熟,

只是~對多數人而言總是時機不對...

海豚灣(ruru1211) 於 2011-09-21 21:40 回覆:

「窗外」真是知名的師生戀故事,其實中國也有很多大家耳熟能詳的名人也是師生戀,例如:沈從文與張兆和、錢穆與胡美琦、楊振寧與翁帆、魯迅與許廣平……,他們都過得幸福美滿,傳為佳話美談。

但這樣的神仙眷侶畢竟只是少數,校園內還有許許多多沒有被掀開的「黑幕」(諸如:下則留言所示「師生戀演變成始亂終棄或是性侵害」的狀況),如果真的放在陽光下檢視,那事實恐怕非常驚人。

所以「師生戀」到底好不好?可不可以?其實人人心中各有一把尺。而最重要的原則是,無論老師或是學生都不能為了一己的私心,而導致其他人的權益受損。

謝謝您的來訪與回應喔!


中時電子報
講師始亂終棄 學生網上爆料不起訴
2011/09/17 21:48

私立○○大學陳姓學生,在PTT上爆料該校日文系前講師何○○把妹、劈腿還始亂終棄,遭何某控告誹謗;但檢方發現,何某隱暪女友,劈腿周姓女生發生師生戀,致周女懷孕,事後竟要周以藥物流產,再與周分手,行為有違師道,而遭輔大解聘,認定陳生爆料內容為真實,不構成誹謗。

檢察官並痛批何某為人師表,罔顧多年同居女友,私與女學生發生關係,致女生懷孕,又要她以藥物終止懷孕流產,還拋棄女生,「私德已缺,道德有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檢察官調查發現,何姓講師在輔大就讀翻譯研究所時,就與同班的丘姓女同學交往,成為同居男女朋友,九十八年他擔任日文系講師期間,又與周姓女學生祕密交往,致周懷孕,事後質疑周女肚內胎兒是他的種,在去年一月底陪周女到醫院終止懷孕。後來丘姓女友因何某在接聽電話時神色詭異,質問後何坦承師生戀,周女因難以割捨感情,希望回復舊情未果,在去年七月以電子郵件向輔大申訴。

輔大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後認定何某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建議輔大將何解聘。周女則因懷孕墮胎,致身心受創,校方另提供周女諮商輔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916/4/2yszy.html


盹龜雞~ 2月八號入武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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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不行的
2011/09/05 22:23

韓愈的"師說"一文說得最好 ~  師者 , 所以傳道 解惑 授業也 , 授業排第三, "傳道" 最最重要. 意思是老師是要以身作則, 領導學生人生方向的, 連自己的感情都把持不住, 理性那麼薄弱 , 怎麼適合為師呢 ?

古人(不久之前的民初還是這樣的) 講究"禮節", 維持著綱紀 , 維持距離, 這樣出錯出 亂子的機會 會少一點 ; 現在的社會是怎麼啦  迷失成這樣? 基本的守禮 自我節制 都作不到 ? 還需要教育部管制機構白紙黑字的成為戒律規則, 才要遵守 ?   這難道不是一種共識 ?

唉 ~ ,為師不尊 若是沒有罪惡感, 也沒有羞恥感, 這樣的教育者, 就算學問再高也是白讀了, 內在沒有修持好 , 臨誘惑時把持不住自己, 我以為這樣的人,沒資格成為老師. 佛門 修道院, 也是要將敗類逐出門牆的. 歐美比我們文明民主 , 不對等的師生戀是醜聞, 作老師的是要受刑責的.

教師受職業保障 , 接受國家的穩定俸祿者 , 獲得崇高的職業尊敬, 相對的 應該比一般人更愛惜羽毛. 學生不懂事, 意亂情迷, 為師者怎可以糊塗跟著作亂 ?  與學生產生愛戀, 甚者 藉勢欺負學生 都是可惡的不稱職行為.

不知道這樣算不算是唱高調 ? 我以為撥亂反正, 就要  教育部/ 社會賢達/教師團體 立出道德共識, 藉此過濾掉不稱職的教師, 嚴格要求師生間保持適當距離, 大家都要習慣 "避嫌" 與"迴避".

自認為是靈魂伴侶的師生戀 , 也應該遵守"迴避"原則 , 不宜在校園內過份接近. 是真情意, 就要耐心守候,  等脫離"師生關係"之後, 比較不會受譴責.

海豚灣(ruru1211) 於 2011-09-07 18:05 回覆:

謝謝您這樣用心地與我分享您的看法,因為工作忙,所以晚了幾天回覆,敬請見諒。

其實任何的專業都有其應該遵守的專業倫理守則,像我們的「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也提到「社會工作師應與案主維持正常專業關係,不得與案主有不當關係或獲取不當利益。」我認為與案主發生雙重關係是不適當的,也是身為專業人員應該極力避免的狀況。

而大家對於教師的道德要求會比一般人還要高,正如同您所說:「師者,傳道、授業、解惑也」,所以不應該濫用其權威身分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的關係,我覺得這是為人師表者應該自持、自律的地方。

只可惜師生之間疑似性騷擾或是性侵害的案件在校園裡頻繁地發生,究竟這些行為屬於師生戀?性騷擾?或是性侵害,常因為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而模糊不清。所以主管機關才需要白紙黑字明文禁止師生戀,甚至祭出教師法第14條的規範,對於不適任教師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處分。

因此我認為無論是基於保護學生或是保護老師的立場,為人師表者還是要謹守教師專業倫理,盡力避免這種「不正常師生關係」的發生,以免招致不必要的困擾和官司纏身。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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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說說
2011/09/03 12:31

只要男未婚女未嫁,師生戀是OK的,

若是男已婚女未嫁,

NO~~~NO~~~NO~~~這樣的師生戀是會招人唾棄的!

海豚灣(ruru1211) 於 2011-09-04 00:46 回覆:

呵呵!其實對於這樣的議題,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見解與態度,而我認為不違法是最基本的前提。

謝謝妳的來訪喔!很開心認識妳。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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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超多的
2011/07/20 07:26

有一位學姐和劉老師結婚,這一對我很肯定,因為郎材女貌,學姐從沒利用劉老師的名聲和地位,所以一直待在玄O大學。

還有一對,學妹官做得很大,也在很好的國立大學,如果和她的婚姻沒關係是沒人會相信的......

所以大學師生戀可能要看情況而定,畢竟女(或男)學生也成年了!

海豚灣(ruru1211) 於 2011-07-20 17:17 回覆:

在大專校院裡,通常老師跟學生之間的年紀不會相差太多,當師生之間朝夕相處、密切互動下,很容易滋生不必要的情愫,特別是指導教授與研究生、輔導老師與受輔導個案、導師與班級學生之間。當男女都已成年,情感自主,若能排除「權力支配關係」或是「性徇私」的疑慮,或許大家應該給予祝福。

只是現在所爆發出來的師生戀情糾紛,通常都涉及性侵與性騷擾的狀況,受害的一方通常是因為畏懼於老師的權勢而被迫發生不正常的關係。而這樣的狀況在校園中有越來越多的趨勢,我自己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也疲於奔命。所以我希望透過這篇文章傳達:國家法令已經明令禁止師生不正常情感關係之發生。希望無論是教職人員或是一般社會大眾都能有這樣的觀念和認知。

好開心看到妳的來訪,希望妳能常常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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