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要如何申請失業補給津貼!?我幾年前有申請過~我如何再申請?!資格如何?!
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就業保險法第16條規定,失業給付之發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 薪資百分之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 應重行起算。
二、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六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 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6個月為限;合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依前項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 重行起算。
依就保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之前曾經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所以你第一次領失業給付到今天,如果是在2年內,則你這一次的申請失業給付最多只能領3個月,如果你第一次領失業給付到今天,已經超過2年,則申請程序與第一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