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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非自願離職後找到新工作,只要在14天內離職,仍然可申請失業給付
2007/12/12 08:06:20瀏覽2617|回應0|推薦0

我在資訊公司作了110個月(期間公司有幫我保勞健保)之後我非自願性的備公司解聘後來去家樂福做了3~發現不適合我我就自己申請離職了這樣我能辦失業補助金嗎?!謝謝~~~

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就業保險法第16條規定,失業給付之發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民國940603日 勞保1字第0940029183號函:勞工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於工作14日內自行離職時,得以該次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

你的問題勞委會曾經做過以上函釋,你如果在新公司工作,發覺不合適,只要14天內離職,仍然可以依前公司(資訊公司)非自願離職事由來申請失業給付。你可以自家樂福離職後,拿前公司(資訊公司)的非自願離職證明,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就可以開始領失業給付。而失業給付之發放,依就保法第16條規定,是以你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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