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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2 21:13:56瀏覽770|回應0|推薦0 | |
我於今年2月12日 前往就服中心辦理失業確認及補助申請(以往未曾申請過),在此之前特地去電高雄市勞保局詢問是否符合請領資格,小姐表示我雖未於前三年就保滿一年,但因為就保法為92年實施,並且於88年起算,故照此算法我的就保年資已超過一年,故申請沒有問題,我再三質疑,她表示已請示台北總局,ok!申請當天,為求慎重,當場打電話給這位勞保局人員並請她與就服櫃台確認,她的表示仍是ok。 2007-03-08 01:41:43 補充 剛剛查到就業保險法第六條本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取得被保險人身分;其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規定,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之有效年資,應合併計算本保險之保險年資。 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你說於今年2月12日 前往就服中心辦理失業確認及補助申請,依就保法第11條規定,申請失業給付須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你在96年2月12日(假設這天是非自願離職退保)申請失業給付,則你必須在93年2月12至96年2月12日 期間就業保險的年資有1年以上,如果你在這3年期間就業保險的年資沒有1年以上,就不符合保法第11條申請失業給付的規定。 另外,縱使你從88年起算到93年2月11日 期間就業保險的年資有1年以上,你也只符合在93年2月11日之前可申請失業給付。勞保局的志工通常只知其一,所以回答的問題不一定正確,你並不是唯一的受害者,勞保局裏有一句諺語:「懂的人通常不接電話,不懂的人常接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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