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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無實質僱傭關係,而執行自行承攬業務發生災害,非屬職業災害
2015/03/23 08:11:36瀏覽1894|回應0|推薦0

案情摘要:

上訴人主張:上訴人陳寶春之夫、其餘上訴人之父陳信義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起受
僱於被上訴人勤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勤讚公司),擔任被上訴人勤讚公司承
攬之愛琴海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愛琴海)、富貴天下管理委員會(下稱富貴天下)
之總幹事,嗣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十二時二十分許,至富貴天下上班後下班途
中發生車禍死亡,係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陳信義與被上訴人勤讚公司間有勞動契
約,月平均工資為新台幣(下同)四萬四千元,被上訴人勤讚公司應依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付渠等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及四十個月平
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合計一百九十八萬元,被上訴人翁添木為勤讚公司負責人,應
依勞基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負連帶補償責任。被上訴人勤讚公司未為陳信義投
保勞工保險(下稱勞保),致渠等未能依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第六十四
條規定因陳信義職業災害致死得請領前開一百九十八萬元,而受有損害,依勞保條
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公司法第二十三
條規定,被上訴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被上訴人則以:陳信義自九十五年十月起受僱於被上訴人勤讚公司,派至愛琴海擔
任總幹事。愛琴海社區住戶劉新隆時任富貴天下之主任委員,認陳信義擅長管理社
區,於九十六年十二月間邀陳信義、被上訴人翁添木協商,約定由陳信義收取富貴
天下每月管理費,支出社區費用及交付被上訴人勤讚公司一萬元外,餘款為陳信義
之服務報酬。故陳信義至富貴天下工作,非屬被上訴人勤讚公司與其間之勞動契約
範圍,其至富貴天下工作後下班途中車禍身亡,難認係因職業災害致死亡。陳信義
至被上訴人勤讚公司任職,約定薪資每月三萬元,因將屆退休年齡而要求不投保勞
保,改由被上訴人勤讚公司每月補貼五千元,上訴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負賠償責任
。陳信義生前未入帳之富貴天下管理費十九萬一千七百二十五元,被上訴人勤讚公
司已代其返還,如認渠等應負給付或賠償之責,爰以之主張抵銷等語,資為抗辯。
以下節錄最高法院判決重點內容:

陳信義擔任富貴天下總幹事,非屬其與被上訴人勤讚公司間勞動契約範圍,係自行兼職。被上訴人勤讚公司因同意借名而固定收取每月一萬元,業經證人劉新隆證述在卷,陳信義支付之一萬元為借用被上訴人勤讚公司名義之對價。陳信義以被上訴人勤讚公司名義承攬富貴天下保全業務,雙方就富貴天下之業務並無實質僱傭關係,倘陳信義執行自行承攬業務發生災害,非屬職業災害,若仍令被上訴人勤讚公司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負補償之責,非事理之平。又陳信義為三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於九十五年十月受僱被上訴人勤讚公司時已年滿六十歲,非屬勞保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強制保險之被保險人,雖同條例第九條第四款規定,被保險人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然屬被保險人自願性加保,上訴人就陳信義表明願續保一事並未舉證。況陳信義以其於九十五年八月一日離職退保申請勞保之老年給付,已經勞工保險局核付二十萬二千元,參諸勞保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堪認陳信義擬請領老年給付而無續保意願。被保險人領取老年給付後,僱主固得自願為其投保職業災害保險,惟此屬投保單位自願參加,非強制性,被上訴人勤讚公司縱未為陳信義投保職業災害保險,未違反勞保條例規定。

結論:

如無實質僱傭關係,而執行自行承攬業務發生災害,非屬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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