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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0 06:37:59瀏覽760|回應0|推薦0 | |
案情摘要: 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係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上訴人所有在職正式員工,全部要求選擇新制,並希望即時與上訴人結清舊制保留之年資,雙方因此於 以下節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重點內容:
勞動基準法係為規定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而設,有關退休金、資遣費等規定,均屬最低勞動條件,而該法第55條、第56條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立法目的,乃在保護弱勢之勞工,避免其因與雇主經濟地位不平等,在無法有選擇之自由情形下,與雇主成立協議,致損及勞工應有之權利。勞工之退休金發生爭執,基於私法上「契約自由」原則,勞雇雙方就此債權互相讓步,成立和解,此之私法上之法律效果,勞雇雙方固應受拘束,然於公法上,主管機關就退休金之給付,應予選擇保護勞工為優先考量,再輔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之制度,以貫徹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56條之立法政策,且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條第2項明定,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該條例。該條例未規定者,始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是勞雇雙方就退休金之給付內容,如牴觸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時,主管機關尚非不得以公權力介入,而對違反規定之雇主依法處以行政罰,以保護勞工之權益。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結論: 勞雇雙方就退休金之給付內容,如牴觸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時,主管機關尚非不得以公權力介入,而對違反規定之雇主依法處以行政罰,以保護勞工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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