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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是農保妻是勞保,妻子生產可申請3個月生育給付
2007/12/12 07:20:23瀏覽311|回應0|推薦0

我想請問一下若是夫是農保妻是勞保,那我知道夫這邊是可以申請農保生育給付,那我可以同時再申請妻那邊勞保生育給付嗎?

2006-01-28 13:28:54 補充
**依據內政部861028日 台內社字第8683138號函及
87年1月9台內社字第8780150
號函示:全民健保開辦後,農保生育給付標準,仍依農保條例第24及第25條規定辦理,並追溯至8431日 起實施,有關申請案件之請求權,自內政部前開861028日 函示之日起起二年內應行使之。

D
請領手續: 

(2)
夫妻同為農保之被保險人時,其生育給付僅能領取二個月即20400元。

(4)
若夫投保農保、妻投保勞保者共可領三個月。........這是我找到的農保內容,那這樣意思是我這邊農保可申請三個月嗎?那妻那邊可以再用勞保申請一次嗎?感謝各位...

2006-01-28 13:32:54 補充
不好意思,我想再問一下,那勞保方面的生育補助要去哪裡申請,我老婆是在榮民醫院上班的?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4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5條規定: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二個月。

二、流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一個月。

三、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難產者,得申請住院診療;其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請領生育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32規定,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給。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上述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部分,依本條例第七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原勞工保險生育給付之分娩費,改由健保局以醫療給付方式給付。因此,自八十四年三月一日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分娩、早產、流產或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均不得請生育給付之分娩費。

夫是農保,妻是勞保,如果妻子生產,夫可以依農保條例第24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另外,妻子有勞保,妻子可以依勞保條例第32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即夫是農保,妻是勞保,妻子生產,共可申請3個月生育給付(農保2生育給付,勞保1生育給付)

申請生育給付,準備以下證件交由投保單位送勞保局審核。

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均應蓋妥印章):

1、生育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載有生母及嬰兒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專欄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3、存摺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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