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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期間勞保可在公司繼續投保,健保則必須公司同意才可以繼續投保
2007/12/12 13:05:11瀏覽24987|回應2|推薦0

留職停薪期間,勞基法有規定勞健保費由員工全額負擔嗎!為什麼呢!有沒有比較省保費的方法而又可留職停薪呢如果沒有,這樣很傷耶!

 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遺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    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    者。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如願意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 
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其所屬投保單位應繼續為其繳納保險費,除同條第二款及第四款外,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日期,以書面通保險人;被保險人退伍、復職或撤銷羈押、停止羈押時,亦同。

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醫院或診所診斷書。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被保險人,因故留職停薪者,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連同其應負擔部分彙繳保險人。

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不可以要求當事人自付全額之勞保費,依勞保條例第9條規定,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勞工可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勞保費還是依原來比率繳交;而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勞工如願意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


健保費部份,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因故留職停薪者,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所以健保必須投保單位同意才可以由原投保單位投保,如果投保單位不同意你在公司繼續投保健保,你的健保就必須以眷屬身份依附在親屬名下投保或者到鄉、鎮、市、區公所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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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rtle@guest
Re: 留職停薪期間勞保可在公司繼續投保,健保則必須公司同意才可以繼續投保
2012/10/23 11:22

您好!

目前我也遇到這種員工,原本的好意最後變成對方的理所當然,不知最後您如何處理呢?

有解決問題嗎?

 


spring@guest
Re: 留職停薪期間勞保可在公司繼續投保,健保則必須公司同意才可以繼續投保
2010/05/19 15:50

那請問如果是因傷病(上下班途中車禍)造成留職停薪的健保部份又應該由誰負擔呢?

我簡單敘述一下發生經過,想請版大幫忙,看如何處理才能夠依照法理又維護到雇主本身的權益:

我的員工2010/2/1到職,有簽聘用合約,試用期三個月,在2010/4/15日上班途中發生車禍,4/16日請假,4/17-4/19來上班,4/20又請假(沒有說請幾天),接著4/23又接到她電話,她說她本來要來上班結果又發生車禍,所以要住院又沒辦法來。我依法幫她申請第一次車禍的傷病給付,不能工作期間從4/15-4/22,勞保局尚未來公文是否核准。4月份的薪水她沒來的時間我依照病假付她到4/30(4/15.16、20-30,共13天)

現在問題來了,她現在出院我問她是否要申請第二次車禍的傷病給付她說要,跟她要診斷證明及其他資料時她跟我說,醫師說她8月要再開刀把鋼釘拿出來,所以要等她八月開刀完才會有診斷證明,所以她八月才要申請第二次車禍的傷病給付。

我的處理方法是這樣,這個月薪水算到5/17(也就是一年內病假滿30天)之後就留職停薪,可是留職停薪期間的勞健保費要怎麼算呢?又因為牽扯到職災,所以我似乎還要幫她繼續投保,那我可以先把5/1-5/17的薪水hold住,或者先預扣她5-8月留職停薪的勞健保費嗎?

另外,若是我要把她的勞退提撥停掉應該是從她5/17留職停薪開始嗎?還有,我有什麼需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地方嗎?例如:要求她來辦留職停薪,跟她要求4/23第二次車禍的診斷證明?這段期間我到底應該怎麼處理?

遇到這樣的員工實在很無奈,感覺有種被耍的感覺,所有政府單位都完全偏向勞工

先謝謝版大花時間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