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請問如果是因傷病(上下班途中車禍)造成留職停薪的健保部份又應該由誰負擔呢?
我簡單敘述一下發生經過,想請版大幫忙,看如何處理才能夠依照法理又維護到雇主本身的權益:
我的員工2010/2/1到職,有簽聘用合約,試用期三個月,在2010/4/15日上班途中發生車禍,4/16日請假,4/17-4/19來上班,4/20又請假(沒有說請幾天),接著4/23又接到她電話,她說她本來要來上班結果又發生車禍,所以要住院又沒辦法來。我依法幫她申請第一次車禍的傷病給付,不能工作期間從4/15-4/22,勞保局尚未來公文是否核准。4月份的薪水她沒來的時間我依照病假付她到4/30(4/15.16、20-30,共13天)
現在問題來了,她現在出院我問她是否要申請第二次車禍的傷病給付她說要,跟她要診斷證明及其他資料時她跟我說,醫師說她8月要再開刀把鋼釘拿出來,所以要等她八月開刀完才會有診斷證明,所以她八月才要申請第二次車禍的傷病給付。
我的處理方法是這樣,這個月薪水算到5/17(也就是一年內病假滿30天)之後就留職停薪,可是留職停薪期間的勞健保費要怎麼算呢?又因為牽扯到職災,所以我似乎還要幫她繼續投保,那我可以先把5/1-5/17的薪水hold住,或者先預扣她5-8月留職停薪的勞健保費嗎?
另外,若是我要把她的勞退提撥停掉應該是從她5/17留職停薪開始嗎?還有,我有什麼需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地方嗎?例如:要求她來辦留職停薪,跟她要求4/23第二次車禍的診斷證明?這段期間我到底應該怎麼處理?
遇到這樣的員工實在很無奈,感覺有種被耍的感覺,所有政府單位都完全偏向勞工
先謝謝版大花時間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