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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能隨意解僱勞工,否則需給資遣費,月薪制不能任意更改為日薪制,否則就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2007/12/16 10:05:42瀏覽692|回應0|推薦0

這是一間很沒有制度的小公司,老闆貼出很不合理的公告,她說二月份一律不准請假﹝不管病假或其它‧‧﹞,否則二月份就算日薪!26號那一天上班上到一半我經痛,我並沒有說要請假,老闆就直接叫我下班,隔天去上班她就解雇我!且再2天我就滿試用期了,她惡意辭退我逃避資遣費,去領薪水時她算日薪給我,請問這樣合理嗎?

勞動基準法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7條、、、21122條、、第24條、、。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者。

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妳說26號那一天上班上到一半妳經痛,妳並沒有說要請假,老闆就直接叫妳下班,隔天去上班她就解雇妳,去領薪水時她算日薪給妳,請問這樣合理嗎?

員工如果沒有勞基法第12條的情形,雇主是不能解雇勞工的,公司如果要員工不用來上班,必須以勞基法第11條規定資遣勞工,否則就會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須依勞基法第16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準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並未有處罰規定。

依妳的情況公司必須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資遣妳,與試用期無關,如你上班滿3個月以上,公司還必須依法提前預告妳,公司必須給你資遣費,如果公司不你資遣費,你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另外,公司如果不按月薪而按日薪給妳,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81條規定,可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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