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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發一半,如果請領勞保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雇主要補足
2007/12/11 21:43:13瀏覽5639|回應1|推薦0

請問一下:
在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其最後一句: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的意思是指什麼?
用舉例來說好了---假如我傷病假請了15,那我這15天ㄉ工資除了可以領15天的半薪之外,再加上勞保給付,如勞保給付總數位超過15天工資ㄉ一半,其餘由雇主補足是這ㄍ意思嗎?
如是這樣那就是等於說可以領到全薪囉?

謝謝各位!!

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勞工保險條例第35條規定,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保條例第33條規定,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需符合:

一、因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

二、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三、正在治療中者。

四、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申請。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之規定,是指如果請領勞保普通傷病給付之金額未達工資的一半,由雇主補到工資的一半,也就是說因傷病請只能領一半的工資,不是再加上勞保的給付。依據勞保條例33條規定須住院才能申請,而且是從住院第4天開始才有補助,假設你的薪水30000元,勞保應投保30300元,因傷病住院15天,請傷病假15天,則公司原本應給你:30000/30×50%×15()=7500元,但因勞保可申請:30300/30×50%×(15-3)=6060元,所以公司只需補7500-6060=1440元給你,你總領的金額就是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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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宏@guest
Re: 勞工請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發一半,如果請領勞保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雇主要補足
2009/07/21 16:12

您好~

可否請教一下...本篇文章之中,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之規定是否需搭配勞保條例33條之規定才能申請?

假設某A請普通傷病假3日,那麼依然係由雇主給予折半之工資,而非由A向勞保局申請折半之薪資囉?

 

[版主回覆08/03/2009 22:16:00]

1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雇主必須發給勞工一半的工資,如果勞工去請領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之 金額未達工資的一半,由雇主補到工資的一半,也就是說因傷病請只能領一半的工資,不是再加上勞保的給付。所以申請勞保普通傷病給付當然必須符合勞保條例第33條之規定才能申請。

2、沒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