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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勞工約定競業禁止條款需符合法令規定
2007/12/16 10:32:39瀏覽161|回應0|推薦0

小弟是一間私人電腦公司的維修組長,之前因損毀公司財物而遭公司依勞基法撤職,惟任職期間曾向公司借錢,原只是簽訂一般的借據,但事隔四個月,公司又出了一份借款規定要我簽名,其中有一條規定是說離職後不得為競業,內容並未言明不得為競業的地點.期間.種類,當時因款項已借只好簽下,但電腦維修是小弟維一的專業,又前任老闆又聲明,這輩子別想在本縣市做電腦維修,要做就去外縣市,否則一定告我,小弟是家中的經濟支柱,家人需要我照顧,現在都不敢找同業的工作,深怕會被告,這問題困擾小弟已久,夜不成眠,盼能有專業人士為小弟解答,感激不盡~!
損毀的財物及借款都已清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民國890821(89)台勞資二字第0036255號: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份無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1 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2 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3 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4 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5 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你說公司出了一份借款規定要你簽名,其中有一條規定是說離職後不得為競業,內容並未言明不得為競業的地點、期間、種類,現在都不敢找同業的工作,深怕會被告,這問題困擾小弟已久,夜不成眠,盼能有專業人士為小弟解答。

依勞委會民國890821(89)台勞資二字第0036255號觀之,勞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247條之1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份無效。你說在借款規定上公司規定離職後不得為競業,借款規定應該是規範有關借款的條件,怎麼會有離職後不得為競業的規定呢?這一部份就有問題;另外,公司只規定你離職後不得為競業,對於你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都沒說明,也沒有補償你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等等,所以公司與你在「借款規定」所訂定的離職後不得為競業是無效的,此規定嚇唬你的成份居多,你還是可以去找電腦維修的相關工作,老闆如果來電威脅不得在本縣市做電腦維修工作,你可錄音並告他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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