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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與員工約定每個月扣1000元的保證金違法
2007/12/16 10:25:41瀏覽396|回應0|推薦0

我之前在某家幼稚園上班,老闆說上班前6個月內必須每個月扣1000元的保證金並且在第一張薪資單下說明:此為雙方勞動條件之一
提存:學年中途不離職保證金
1.
6次乘以一千
2.
約定至少到95731
3.
提存不足仍須負責6000元。
我在97216學期末,也就是過年前離職,如果下個月,35號領薪水時他沒還給我6000元,我是不是可以告他?老闆是不是不能扣留員工薪水?
這是我第一個問題

2個問題是,再面試談薪水時,老闆說的薪水是2萬,勞健保必須扣2500元,所以只剩下17500,這樣等於公司沒有支付他該負責的勞健保部分,跟老闆談時他說有幫我們支付,但是根本是扣員工薪水,拿員工的錢去幫員工資付,他也有說可以不在公司加勞健保,這樣就是領全薪2萬,叫員工自己衡量哪個方法對自己比較划算,後來我也沒在那邊加勞健保,如果35號領薪水他6000沒還我我是否可以告老闆?勞健保的部分是否也可以一起投訴?現在才投訴會不會太晚?因為當初是自己選擇不加。要用什麼方法投訴公司呢?

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13條、第17條、26、第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規定者,3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7條、、、21122條、、第24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你說老闆說上班前6個月內必須每個月扣1000元的保證金,並且在第一張薪資單下說明:此為雙方勞動條件之一,35號領薪水時他沒還給我6000元,你是不是可以告他?老闆是不是不能扣留員工薪水

公司與你約定6個月內必須每個月扣1000元的保證金,此一約定違反勞基法的規定所以是無效的。如果公司直接從你的薪水中扣留6000元保證金,係違反勞基法第2226條規定,違反第依勞基第22條部份,依勞基法第79條、81規定,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違反勞基法第26條部份,依勞基法78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幣90000元以下罰金負責人會留下前科記錄。你也可以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另外,只要你是年滿十五歲以上,受僱於超過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等員工,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公司就要幫你加保勞保,此乃強制規定,不得由雇主或勞工選擇要投保或不要投保,而健保部份,依健保法第16條規定,只要符合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公司就要向健保局辦理投保健保。只要你的公司人數超過5人以上公司就必須要幫你投保勞保,健保部份就沒有數限制,公司一定要幫你投保健保,如果公司沒幫你投保勞、健保,你可向勞、健保局檢舉、申訴。如果公司沒幫勞工投保勞、健保,依勞保條例第72條、健保法第69條規定可處公司2倍勞、健保費罰鍰。如果公司沒幫你投保勞保而造成你的損失,則你可勞保條例第72條規定向公司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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