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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未滿3個月離職,勞基法沒有規定預告期間
2007/12/16 10:44:41瀏覽22030|回應12|推薦0

我上班未滿3個月 想要離職 但是公司方面說 離職要前兩週提出 若兩週後才提出要扣當月薪資總額作為賠償 而且提出離職申請書後的兩週內作為交接期不得請假、休假。
我們也有簽合約說 工作未滿六個月要求離職者 需扣最後一個月的薪水計算基礎的一半做為賠償的教育費 若沒有遵循離職程序或者無故離職 則須賠償最後一個月薪水計算基礎的一半不得異議。
我有查過一些勞基法 勞基法上的規定是 未滿三個月之員工 是可以隨時離職 並作好交接 (這裡指的交接是什麼意思? 難道我要遵照公司的離職程序 做滿兩個星期才算交接完成嗎?) 勞基法還有提到說不得扣除薪資。
我想請問 既然工作前有跟公司簽立勞動契約 事情也已經知道這些事項 而我也簽名蓋章了 這是不是表示 我真的得讓他扣這些薪資 我簽了這些契約 是要遵照契約走還是照 勞基法的規定呢?
如果我已經告訴他我要離職了 但他要求我做兩個星期讓他們交接 我卻沒去 這樣算是無故離職嗎? 若他不發薪水給我或者是扣我的薪水 我有權力跟他要嘛?
2007-03-05 01:45:18 補充

若公司 未保 勞健保 合法嗎?

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

勞動基準法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13條、第17條、26、第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規定者,3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7條、、、21122條、、第24條、、第32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只要你與司所簽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如果你未滿20歲,你與公司所簽訂契約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無效)然若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依民法第252條,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也就是說如果公司的違約金過高,法院是可以減少到合理金額。

另外,你說有簽合約說工作未滿六個月要求離職者,需扣最後一個月的薪水計基礎的一半做為賠償的教育費,公司如要你賠違約金,公司不能直接從你的水中扣除,你如果無錢可賠,公司只能上法院向你求償違約金,如果公司直接從你的薪水中扣留違約金,係違反勞基法第2226條規定,違反第依勞基第22部份,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違反勞基法第26條部份,基法78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幣90000元以下罰金負責人留下前科記錄。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須依勞基法第16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準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並未有處罰規定。所以公司規定,若沒有遵循離職程序或者無故離職,則須賠償最後一個月薪水計算基礎的一半,此一部份違反勞基法,所以是無效的。你上班未滿3個月,你要離職根本不必在2星期前預告雇主,你甚至可以在離職當天提出,至於公司什麼時候准,在所不問。

只要你的公司人數超過5人以上公司就必須要幫你投保勞保,健保部份就沒有數限制,公司一定要幫你投保健保,如果公司沒幫你投保勞、健保,你可向勞、健保局檢舉、申訴。如果公司沒幫勞工投保勞、健保,依勞保條例第72條、健保法第69條規定可處公司2倍勞、健保費罰鍰。如果公司沒幫你投保勞保而造成你的損失,則你可勞保條例第72條規定向公司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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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
2015/10/01 16:16

大大你好 我想問一下 如果我滿3個月(我在公司待了5個月) 

我突然說 不做了  離職時她說要預扣我7天的工作天數的錢 這樣合理嗎?? 

(hoberi2002@yahoo.com.tw)

大頭@guest
Re: 工作未滿3個月離職,勞基法沒有規定預告期間;公司與勞工所簽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但不能從勞工的薪水中扣除當違約金
2013/09/01 23:10
他說第一個月試用期少一K也就是24K,結果我第一月領的是日薪800*實際工作天數 不含假日,再來我待在那十一小時,沒有休息時間僅給你中午能去廚房吃一下東西還要趕緊吃完繼續疊貨,第一份工作被家人跟親戚罵翻了,第二月過了想辭職還被說月初很忙...,十號領上月薪水不知這月三號當天硬辭職能拿多少0.0,剛第一份工作就這樣,台中銘X行倉管..., 還有我做三周時有簽一張同意工作時間什麼的,我累死沒注意看趕著下班怕又被多留,如果第二月+幾天的薪水還是800*實際工作天數,該怎麼申訴薪水? 用沒加班費說?
[版主回覆09/02/2013 11:58:27]只要你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公司就必須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加班費,如果以每天工作時間8小時來算,公司日薪應給872(109×8),公司只給800元是違法的,建議你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大頭@guest
Re: 工作未滿3個月離職,勞基法沒有規定預告期間;公司與勞工所簽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但不能從勞工的薪水中扣除當違約金
2013/08/29 21:13
我是查未滿3個月離職提前告知看到這,可以問?我現在第二個月做完要離職,會不會跟第一個月一樣是算日薪,第一份工作很多東西不清楚@@ [版主回覆09/01/2013 17:57:50]

如果你是領月薪,縱使在中途離職,公司仍然要按月薪比率來算你薪水,例如,月薪30000元,

工作10天後離職(當中有1 天例假休息),公司必須給勞工10000元薪水(30000/30×10),如果是

以時薪計酬,則是以工作時數×109元,如果是以日薪計酬,則不能低於109元×實際工作時數。


楓絮@guest
Re: 工作未滿3個月離職,勞基法沒有規定預告期間;公司與勞工所簽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但不能從勞工的薪水中扣除當違約金
2013/08/29 09:27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 如果簽定的是"就職承諾書" 且規定有試用期三個月 未坐滿一年離職需付違約金NT 20000 但我目前還沒有正式就職 因個人因素臨時決定不去 這樣我是否還要附違約金呢? 是不是只要試用期內離職就不用付? 謝謝 [版主回覆09/02/2013 11:57:34]

詳細狀況還要看就職承諾書的內容,現只能就一般情形回答,一般約定試用期,通常是指勞、資雙方在此期間都可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依此觀之,應沒有違約可言,但實際情況還是要看勞資、雙方當初合約書內容如何約定。

 


阿糖糖@guest
Re: 工作未滿3個月離職,勞基法沒有規定預告期間;公司與勞工所簽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但不能從勞工的薪水中扣除當違約金
2013/08/10 14:53

我想詢問一下大大我的問題

希望能在妳這得到答案!!

 

我這個月因有事情

所以沒向公司提出請假,所以我們公司把我視為惡意離職。但我並沒有要離職的意思

於是我問那我上個月的薪水會照樣資付給我嗎?

公司給我的答案是,我上個月的薪水就當作是惡離的違約金

然後說,就算不是違約金,光我這幾天沒上班就可以扣我曠職

 

這樣是合法的嗎!!!?

[版主回覆08/10/2013 16:09:45]

你上個月的薪水公司本來就要給你,縱使你這個月有曠職,

也僅是曠職的天數不給薪水而已,公司不給你上個月的薪

已經違法,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以維

護自己的權益。

 


小敏@guest
Re: 工作未滿3個月離職,勞基法沒有規定預告期間;公司與勞工所簽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但不能從勞工的薪水中扣除當違約金
2012/07/28 01:20

我在7/23號向公司提出離職,但在7/28日起就沒有去公司上班,公司可以依法扣我的薪水嗎?

如公司向我提告我會吃上官司嗎

 

 

 

 

 

 

 

[版主回覆10/06/2012 14:48:08]

沒去上班的天數公司可以不給薪。

你如果上班超過3個月以上,必須依勞基法規定,提前向公司預告,如果沒有依勞基法規定,公司只能就損失向你求償,但公司必須舉證,不過通常很難舉證。

 

 


工程師@guest
Re: 工作未滿3個月離職,勞基法沒有規定預告期間;公司與勞工所簽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但不能從勞工的薪水中扣除當違約金
2011/11/02 07:44

版主你好,我8/9到職一家新公司工作快滿3個月,但公司卻要我工作到這週五11/4,且於11/1晚間才告知我,理由是未能勝任公司工作要求,請問我們有何保障自身權益的方法?

[版主回覆11/03/2011 14:32:19]

你說8/9到職一家新公司工作快滿3個月,公司11/1晚間以你未能勝任公司工作要求,要你工作到這週五11/4。公司以上述理由要求你離職,你可向公司要求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Milly@guest
Re: 工作未滿3個月離職,勞基法沒有規定預告期間;公司與勞工所簽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但不能從勞工的薪水中扣除當違約金
2011/06/24 23:13
我上班超過半年   只是途中才簽約   這樣過了這麼久  就算可以要回  要循求怎樣的途徑呢?
[版主回覆06/25/2011 12:12:24]同下。

Milly@guest
Re: 工作未滿3個月離職,勞基法沒有規定預告期間;公司與勞工所簽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但不能從勞工的薪水中扣除當違約金
2011/06/24 23:07

我去年在補習班工作  因為簽約了  未滿一年而被扣了一整個月的薪水  這樣我可以去告發嗎? 已經是去年的事了,我可以去要回來嗎? 但是簽約時只有老闆有約聘書,雖然我簽了兩張   但是都被老闆拿走,有點像被強迫簽的

因為我不可以拿回家看  只能當下馬上決定   裡面有一條沒有達到1年就要扣最後一個月的薪水   我就被扣了

我現在還可以要回來嗎  

 

[版主回覆06/25/2011 12:11:46]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只要你與補習班所簽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然若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依民法第252條,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也就是說如果補習班的違約金過高,法院是可以減少到合理金額。另外,依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以補習班不能因為你工作未滿1年就扣你薪水,如果補習班違反上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8、81條規定,可處補習班及負責人各3萬元(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刑事罰,雇主會留下前科記錄。所以補習班不能直接從薪水中扣你1個月薪水,補習班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你賠償1個月薪水,建議你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培根芳@guest
Re: 工作未滿3個月離職,勞基法沒有規定預告期間;公司與勞工所簽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但不能從勞工的薪水中扣除當違約金
2011/03/18 11:32

謝謝板主的資訊

讓我成功領到試用期的薪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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