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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公司工作滿1年以上就有7天的特休假;雇主不能因員工想離職及無法達成業績就要扣薪水
2007/12/16 11:28:21瀏覽177|回應0|推薦0

目前在此公司已任職了一年多,但公司人事部門卻遲遲不願公布年假是否有多少時數可放,有許多跟我同年資的同事都問不出結果,請問是否可以檢舉它?
另原本入公司說定的是,沒有業績獎金制,卻要求我們於九天內要銷售出目標物,否則將扣每人五百元,是否已違法??
本人想於本月離職卻被上頭主管威脅要扣上月薪資,但上月已上滿該上班之時數,是否有此規定可扣員工上月薪水??
請好心人士幫忙回覆這些問題~~~~這是一家很大的公司,全省均有分店,有很多人都正為此困擾!!

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13條、第17條、26、第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規定者,3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7條、、、21122條、、第24條、、第38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只要在同一公司工作滿1年以上就有7天的特休假,如果公司不給特休假是違法的,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可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另外,你說公司規定九天內要銷售出目標物,否則將扣每人五百元及想離職卻上頭主管威脅要扣上月薪資等等,公司不能扣留員工薪水,如果公司扣留你的薪水,係違反勞基法第2226條規定,違反第依勞基第22條部份,依勞基法79條、81條規定,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違反勞基法第26條部份,依勞基法7881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幣90000元以下罰金負責人會留下前科記錄。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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