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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合意所簽同意書當然有效,補習班不能直接從員工的薪水中扣除當違約金,加班費需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發給
2007/12/17 09:19:33瀏覽1727|回應0|推薦0

我朋友於9591日 進入某立案補習班工作,合約明定期間為9591- 96年6月30,由於班內的一些人事異動,加上我朋友本身在前一段時間身體有些狀況,實在不想要再繼續這種中午上班,晚上11點多才能回家的工作,因此於9635日 向該補習班提出離職請求,補習班主管以提前解約為由,以合約規定"若於合約期滿前提前解約離職,須賠償剩餘合約期間之薪資總和"
向他要求3-6月此四個月的薪資總和為違約賠償金,總計為112000元整,因為金額不小,加上我朋友當時無法一次支付,因此主管又說可分期支付,分為10期,每期10000元,並簽下10張本票,剩餘的12000元則以2月份薪資抵扣,並簽下同意書一式兩份,勞資雙方各一份我已經唸過我朋友了,因為簽下本票真的不應該,而且事情發生當下都沒有跟我們商量,但是我想要請大家幫忙,我是有一些疑問如下,
1.
我朋友在簽本票跟同意書的過程中,在場的除了主管跟我朋友,只有另外一個主管助理,就只有他們三人,降子的過程所簽下的文件合法嗎?是可成立的嗎?
2.
還有主管不能以員工薪水抵扣違約金吧?
3.
他們常常都沒有準時下班,可是也沒有加班費,是否可以要求,我朋友有每個月的打卡紀錄,可佐證嗎?
4.
既然同意我朋友的離職請求,可是都沒有開離職證明,合約也沒有還給我朋友, 降子合理嗎?
最終目的是希望可以幫我朋友把賠償金額降到最低,補習班應該有在勞基法的規範裡面吧,拜託大家幫幫忙了,因為看過板上很多問題都得到很多好心人的協助,得以順利解決,所以希望我朋友的事也可以讓傷害降到最低,我聽到賠償金金額頭都暈了@@謝謝!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13條、第17條、26、第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規定者,3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7條、、、21122條、、第24條、、第32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1、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只要你朋友補習班所簽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然若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依民法第252條,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也就是說如果補習班的違約金過高,法院是可以減少到合理金額。

但現在你朋友與補習班的問題已經不在合約了,朋友在自由意識下已經簽下10張本票跟同意書,除非朋友能舉證是在被脅迫下所簽,否則其簽下的文件當然有效。

2補習班如要你朋友賠違約金,補習班不能直接從你朋友的薪水中扣除,你如果無錢可賠,補習班只能上法院向你求償違約金,如果補習班直接從你朋友的薪水中扣留違約金,係違反勞基法第2226條規定,違反第依勞基第22條部份,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處罰補習班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違反勞基法第26條部份,勞法7881條規定,可處補習班及負責人各新幣90000元以下罰金負責人會留下前科記錄。朋友也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3只要是超過8小時後的薪水,就必須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超過工作時間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1.33超過工作時間3-4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1.66。你說朋友常常都沒有準時下班,可是也沒有加班費,如果公司不依勞基法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依勞基法79條、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你朋友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4補習班有義務要幫朋友開立離職證明(服務證明),否則就會違反勞基法第19條規定,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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