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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7 09:19:33瀏覽1727|回應0|推薦0 | |
我朋友於95年9月1日 進入某立案補習班工作,合約明定期間為95年9月1日- 96年6月30日,由於班內的一些人事異動,加上我朋友本身在前一段時間身體有些狀況,實在不想要再繼續這種中午上班,晚上11點多才能回家的工作,因此於96年3月5日 向該補習班提出離職請求,補習班主管以提前解約為由,以合約規定"若於合約期滿前提前解約離職,須賠償剩餘合約期間之薪資總和",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13條、第17條、第26條、第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規定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一 違反第7條、、、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24條、、第32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1、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只要你朋友與補習班所簽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然若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依民法第252條,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也就是說如果補習班的違約金過高,法院是可以減少到合理金額。 但現在你朋友與補習班的問題已經不在合約了,你朋友在自由意識下已經簽下10張本票跟同意書,除非你朋友能舉證是在被脅迫下所簽,否則其簽下的文件當然有效。 2、補習班如要你朋友賠違約金,補習班不能直接從你朋友的薪水中扣除,你朋友如果無錢可賠,補習班只能上法院向你求償違約金,如果補習班直接從你朋友的薪水中扣留違約金,係違反勞基法第22、26條規定,違反第依勞基第22條部份,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處罰補習班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違反勞基法第26條部份,依勞法第78、81條規定,可處補習班及負責人各新幣90000元以下罰金,負責人會留下前科記錄。你朋友也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3、只要是超過8小時後的薪水,就必須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超過工作時間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1.33:超過工作時間3-4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1.66。你說你朋友常常都沒有準時下班,可是也沒有加班費,如果公司不依勞基法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依勞基法79條、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你朋友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4、補習班有義務要幫你朋友開立離職證明(服務證明),否則就會違反勞基法第19條規定,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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