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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隨意更改勞動契約,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向公司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
2007/12/18 18:49:23瀏覽638|回應0|推薦0

請問各位專家們,本人於去年1019至今,在一家上櫃公司擔任業務員(專賣筆記型電腦)近日因為有感於有必要去加強語言能力,於是打算做到331號為止。公司的店長也得知,並輾轉告知公司經理等高層,而我個人也在公司的離職申請打上了3/31離職的日期。今(19)日接到店長的來電,說公司高層覺得我要離職,未能為公司帶來獲利,要求我明日就不用來上班,並且要我自己把離職日期改為3/18,請問,這樣的要求,我該如何去反應?另外,我也向店長詢問,我如果不照公司的要求,而仍舊上班至31日為止,公司會如何處制,店長表示,公司會把我降為兼職,薪水變成以工讀生的日薪計算,且之前在公司所累積的特休假,將無法折算為薪水給我!這樣合理、合法嗎?麻煩各位有經驗的專家們給個建議,謝謝!

勞動基準法14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五、、、、、、、、。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7條、、、21122條、、第24條、、第32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員工如果沒有勞基法第12條的情形,雇主是不能解雇勞工的,公司如果要員工

不用來上班,必須以勞基法第11條規定資遣勞工,否則就會違反勞基法的規

定。

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須依勞基法第16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81條規定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準法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並未有處罰規定。

你說去年1019到職,在離職申請打上了3/31離職的日期,公司要求你明日(20

)就不用來上班,並且要你自己把離職日期改為3/18,如果公司要你20日就不

用來上班,公司仍須給你薪水到31日,如果公司不給薪水。你可向公司要求預

告工資及資遣費,公司如不給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你也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

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另外,如果你依舊上班至31日為止,公司說會把你降為兼職,薪水變成以工讀生的日薪計算,則公司此一做法已經違法並損及你的權益,你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向公司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發存證信函),記得要在30天內為之,並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如果公司不給資遣費,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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