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7/12/19 08:43:10瀏覽227|回應0|推薦0 | |
我們公司因為要縮短經費,故意要裁員,原本進去做的時候就有簽訂契約書,約期一年,也都有說明這一年的薪資計算,加班制度等等,我原本都是週休二日,可是公司為了要裁員,就更改為以後要輪班,且假日必須配合加班.無法配合者,就必須離職,逼我們自己離開,而且如果離職人數過少,他還會自己挑人出來把你革職.....最誇張的是:早上跟我們講,就要我們明天馬上決定.....拜託,我的約還有半年耶...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一 違反第7條、、、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36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並未有處罰規定。 你說公司原本都是週休二日,可是公司為了要裁員,就更改為以後要輪班,且假日必須配合加班,無法配合者就必須離職。公司此一做法已經違反雙方的勞動契約,你如果不同意,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向公司終止契約(發存證信函),並向公司要求資遣費,但要在公司違法之日起30天內主張才可以。 另外,公司要求假日必須配合加班,無法配合者就必須離職,此一部份也違法,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此項例假依該法規定,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況且你們還不同意加班,公司違反上開規定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可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你也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
|
( 不分類|不分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