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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1 20:57:47瀏覽528|回應0|推薦0 | |
請問上下班途中車禍致公傷假是屬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二年屆滿仍未痊癒者辦理強制退休條件),但問算不算因執行職務所致殘廢其可依退休金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請教因執行職務所致殘傷和退休金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怎麼來認定區別?請告知....謝謝.. 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勞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60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 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二、依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20。 依勞基法第54條規定,勞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年滿60歲者、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也就是說勞工如有上述兩種情形,雇主可以強制勞工退休,但決定權是在雇主手上。 勞工如因上、下班途中車禍而造成殘廢不能勝任原來的工作,雇主如要勞工走人不能用資遣,而必須依勞基法第54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退休金的計算除了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前15年每滿1年給2個基數,第16年起每滿1年給1個基數外,還要依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2規定,加給百分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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