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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不影響特別休假應休天數的權利
2007/12/20 21:46:51瀏覽284|回應0|推薦0

我最近在公司離職,預定三月底就要離開公司,但公司說依勞基法的規定,雖然我是四年多的年資(我是在2002/9/15 到職),但勞基法是依當年來計算年假的,於是我的假從十幾天變成只有四天,請問這樣是附合勞基法規定的嗎?

勞動基準法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24條規定本法第38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你說是91915日 進公司的,則你在92914日 滿1年,你從92915日起93914日 期間有7天特休假,你在95914日 滿4年,則你從95915日 起至96914日 期間有10天特休假,當然有的公司為了計算方便,會將員工的到職日通通變為11日 ,如果公司是採用此方法,則你95年度的特休假仍10天,你說預定今年3月底就要離開公司,這也不影響你有10天特休假,依勞基法施行細則24條規定,特休假因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所以你如果因終止契約而未休者,休假未休天數雇主要給工資。如果雇主不給你特休假未休天數工資,你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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