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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21 21:28:37瀏覽168|回應0|推薦0 | |
朋友告知我說...他最近在應徵找工作...而有家製藥場錄取他了...工作只是一般的文書處理員...但是...一開始進去的薪資是以((天))計算...一天700元...公司是週週休....全勤獎金800元...勞退薪資公司與他一人各負擔3%...當然的...勞健保都有...試問...我算了他的全薪部份...以4月份來算...<上班天數20天X700=14000,加上800元全勤,一共14800元>一個月下來根本不足勞工的基本薪資15840元...像這樣公司算是違法嗎??公司說...如果表現良好,也是會轉為正職人員...但是,不確定何時會升為正職,按照以往的人員參考...快者6個月...慢者一年多...想請問各位大大...像公司這樣的就業規定...合理嗎??合法嗎???謝謝了... 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一 違反第7條、、、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24條、、第36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依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你說朋友是做文書處理員,薪資是以天計算1天700元,公司是週週休全勤獎金800元,則公司仍須依勞基法第36條規定,在每7天中給你朋友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依你朋友公司是週週休來看,例假是星期日,所以星期日公司當然要發薪水給你朋友,.以4月份來算. 上班天數20天*700=14000,4月份星期日有4天,公司應再給700*4=2800元,加上800元全勤,一共17600元,如果公司星期日不給你朋友薪水,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81條規定,可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依勞退條例第14條規定,勞工退休金是由雇主負擔,並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提繳工資6%是由雇主負擔而不是勞工負擔。如果公司規定這6%是公司與勞工各負擔3%,係違反勞基法第22條規定,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你朋友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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