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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22 16:38:41瀏覽1335|回應0|推薦0 | |
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 : 1、<協調>與<調解>是不同的嗎?(因為我跟勞工局申請的是調解啊 怎麼變協調了 「協調」與「調解」當然不同,申請「協調」沒有拘束力,很多雇主根本不會去,但如果申請「調解」時效果就會不一樣,除了是由勞工局人員負責開會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2條規定,調查時為虛偽之說明、拒絕答覆、無正當理由不到會說明或不提說明書者,處1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30000元以下罰鍰)。如果你是申請「調解」,但變成「協調」,你應該馬上向勞工局反應,請勞工局改成「調解」,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2、若在協調會上簽定的欠薪證明及約定付薪日期證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對我有保障嗎? 在協調會上簽定的欠薪證明及約定付薪日期證明,雇主如果不遵守約定,你為了自身權益,也只能到法院重新向雇主求償。 3、我在95年11月份會 計 小姐離職之後 時代電通以過陣子會再請人為由要我接下會計職務(非本人自願且沒有簽任何接任文件)即我身兼會計及帳務兩項工作但我一接就是4個月(一直到離職都沒有請會計)馬的被匡很大如何追討當時兼任會計的薪水? 要怎麼證明我接會計?傳票嗎...可是都在它公司帳目嗎...可是是excel檔也在公司 你說在95年11月份會 計 小姐離職之後,公司要你接下會計職務(非本人自願且沒有簽任何接任文件)即你身兼會計及帳務兩項工作,一接就是4個月,則雖然你做2份工作,但當時你沒有表達反對之意,所以你現在無法向雇主追討當時兼任會計的薪水。
4、因發生這件事而產生壓力的失眠是否可要求精神賠償? 因這件事而產生壓力的失眠無法請求精神賠償,你只能向雇主要求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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