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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30 16:30:42瀏覽4080|回應0|推薦0 | |
1. 連續請特休假時是否包含例假日(是依據什麼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依勞基法第36條規定,例假日為休息日,同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所以休特休假時,不包括以上應休的假期。內政部也做過相同的解釋函,提供該解釋函全文如下: 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379354號:勞工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如排定之期間適逢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予以扣除。勞工特別休假旨在調劑身心,從而提高工作效率,故宜於假日外妥予安排。 你在96/4/23 日請特休到96/5/2日上班,如果公司是周休2日,應扣6天特休假,如果你們公司在4月28日(週6)須上班,應扣7天特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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