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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休特別休假時,不包括例假日及休假日的假期
2007/12/30 16:30:42瀏覽4080|回應0|推薦0

1. 連續請特休假時是否包含例假日(是依據什麼法條)
2.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我己看過還是不清楚

3.
我於96/4/23 日請特休到96/5/2日上班我會被扣幾天特休假, 9天或 6 (因為老板說要扣9天因為是連續請,這樣是合理嗎)如果不合理要如何跟老板提出證明相關法條依據請大家多多幫忙

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依勞基法第36條規定,例假日為休息日,同法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所以休特休假時,不包括以上應休的假期。內政部也做過相同的解釋函,提供該解釋函全文如下:

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379354號:勞工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如排定之期間適逢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予以扣除。勞工特別休假旨在調劑身心,從而提高工作效率,故宜於假日外妥予安排。

你在96/4/23 日請特休到96/5/2日上班,如果公司是周休2日,應扣6天特休假,如果你們公司在428(6)須上班,應扣7天特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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