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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1/01 12:28:40瀏覽312|回應0|推薦0 | |
我現在薪水有23000但雇主只幫我提撥16500底薪勞退.我自己的部份好像沒有提撥..我想問如果我在同一間公司做了15年雇主和勞保局在"勞保"和"勞退"上各給我有什麼保障有多少保障..我朋友說用新制的人不能領公司做滿15年的退休金真的嗎?..我們廠長做了13年多了馬上可以領公司退休金了為什麼他要選擇新制放棄公司退休金呢?他這麼做有什麼好處?還有如果領了公司或勞保局的退休金後還能再加入勞保嗎? 2005-09-30 12:34:42 補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勞工退還條例第24條規定,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退還條例第11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被保險人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規定,被保險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如果你在同一間公司工作15年,年滿55歲,依勞基法第53條規定,可以自請退休,退休金的算法前15年每年2個基數,第16年起每年1個基數。 勞保部份: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得申請老年給付,老年給付的算法前15年每年1個月老年給付,第16年起每年2個月老年給付。 勞退部份:依勞退條例第24條規定,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如果之前有舊年資,在7月1日後選擇勞退新制,其舊年資是保留,等到符合勞基法的退休條件,之前的舊年資雇主必須依勞基法的規定給付退休金。 你的廠長為什麼要選擇勞退新制這可能要問他才知道,雖然廠長已經工作13年,再過2年就15年了,但廠長仍然要年滿55歲才能自請退休,雖然廠長選擇勞退新制,但之前的13年年資仍然保留,所以廠長並沒有損失。 如果退休後領取退休金或老年給付,再從事工作時只能投保職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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