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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的請求權為5年,只要離職在5年內仍然可以向公司要求加班費
2008/01/16 07:58:43瀏覽696|回應0|推薦0

量販業工作採用責任制是否違法
我在量販業工作好幾年,由一般員工升為課級管理主管,這幾年來每天工作10小時以上,半年前因不願每日上10小時以上,被主管約談,還告知開過啥人評會(我未出席)我要被降級,所以不爽就自己離職,近來越想越不對,盡心盡力沒日沒夜幫公司拼命,只因為準時上下班就要降級,想請大大幫忙是否可以追回加班費。

2007-02-20 21:13:02 補充

上下班要打卡能稱為責任制嗎
我手上有半年的出勤資料

 

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7條、、、21124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只要是超過8小時後的薪水,就必須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超過工作時間2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1.33超過工作時間3-4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1.66。如果公司不依勞基法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依勞基法79條、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雖然你已經離職,但你仍然可以向公司要求加班費,其請求權係受民法第126時效之限制。也就是說加班費的請求權為5年,你只要在5年內都可以向公司求加班費。你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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