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勞工因工作受傷雇主須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補償勞工必需之醫療費用、原領工資及殘廢補償
2008/01/21 21:20:02瀏覽1123|回應0|推薦0

不好意思,想請教一下,我弟弟是在一家做(沖床)的公司上班.去年過年前手被機器壓碎,中指還有無名指都斷了3/1,快接近2/1
到現在還是在看醫生, 我想知道的是..(從事發當天到出院)-----(出院到固定去醫院門診) 我能向公司/勞保局申請那些補助呢?
因為公司是個小公司,所以一出事老板也不是很機極的在處理,感覺有點想撇開責任問題,勞保薪資又少報,,(這種行業又是高危險群
,)
因為我弟不懂勞基法,所以當報薪資扣繳時.也不知道利害關係,現在發生事情才知道這關係到我们勞工的權益
,
事發到現在已經過了一年多了,我们與公司都無法達成共識,這段時間就醫請假也都沒薪資,連掛號費也要自己付
,
不知這是否合理,還是我们可以跟公司或勞保局申請補助呢
,
是否有人能告知我们一條明路嗎 ?告訴我们應該怎麼做
?
因為事情已經過那麼久了,先不提身上的傷痛,光是跟老板周旋這些理賠/補償的事,也夠頭痛了
,
再次感謝你们的幫忙,感恩........
 

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勞工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 

據你所述,你弟弟工作期間意外受傷,手被機器壓碎,中指還有無名指都斷了

3/1快接近2/1弟弟的情況是屬職業災害,依勞保條例第34條規定,向勞

保局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需符合:

一、因職災不能工作。

二、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三、正在治療中者。

四、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申請。 

只要符合以上4個要件就可以申請,這當中並不需要住院,請領傷病給付,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傷病診斷書正本。  

你弟弟的情形已經符合請領殘廢給付的要件,可請醫師開具殘廢診斷書向勞保申請殘廢給付。另外,弟弟因職災所支出的醫療費用,依勞基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要全額負擔。另依勞基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職災不能工作期間,公司需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你弟弟,同條第3款規定,弟弟因已經殘廢,公司需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你弟弟發生職業災害已經1年多,但公司並沒有給予你弟弟應有的補償,則公司已違反勞基法第59條規定,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可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你弟弟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