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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1/31 08:35:17瀏覽28445|回應2|推薦0 | |
因病申請留職停薪,最長可以多久(一般企業)?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全民建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被保險人,因故留職停薪者,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連同其應負擔部分彙繳保險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民國76年10月03日(76)台勞動字第2762號,勞工因普通傷病假逾限,經留職停薪屆滿一年,仍未痊癒者,雇主可終止其勞動契約,前經內政部 74.08.20(74)台內勞字第三三七九六六號函示在案,如雇主未主動予以終止勞動契約,而勞工確因體能關係請求資遣離職時,雇主宜本善意對待勞工之原則予以同意,並發給資遣費。
1、留職停薪一般都是一年,不過在申請留職停薪之前,可以先請病假,依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普通傷病假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 合計 不得超過一年,所以可申請普通傷病假一年,再加留職停薪一年,總 共2年。 2、依勞委會(76)台勞動字第2762號函表示,勞工經留職停薪屆滿一年,仍未痊癒者,勞工可請求資遣,雇主宜本善意對待勞工之原則予以同意,並發給資遣費。所以你可以依上開解釋令向雇主請求資遣。 3、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不可以要求當事人自付全額之勞健保費。依勞保條例第9條規定,勞工可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勞保費還是依原來比率繳交;健保費部份,依全民建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因故留職停薪者,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連同其應負擔部分彙繳保險人。 4、留職停薪期間,勞工如果按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則勞工本人死亡後, 家屬可申請死亡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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