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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2/12 22:02:32瀏覽4215|回應0|推薦0 | |
請問公司是否可因員工未達業績要求而叫員工走路? 2007-03-14 01:14:14 補充 再請問~若公司已表明只能再給三個月時間若還是無法達到公司要求即無法再給機會到時員工是算自請離職還是公司會給資遣呢若員工想要求此月被資遣公司是否會拒絕?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如果沒有勞基法第12條的情形,雇主是不能解雇勞工的,公司不能因員工 未達業績要求而叫員工走路,必須以勞基法第11條規定資遣勞工,否則就會違 反勞基法的規定。 員工如果未達業績標準,是屬於勞基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的資遣要件,不管公 司給幾個月時間,員工如果未達業績標準只能資遣不能開除,公司如果開除未 達業績標準的員工,係違反勞基法的規定,被開除的員工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 工局檢舉、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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