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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2/09 11:45:33瀏覽914|回應3|推薦0 | |
我公司的同事和我說因為公司是週休二日, 所以沒有放五一勞動節。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 二、和平紀念日 (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 三月二十九日 )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 九月二十八日 ) 。 五、國慶日 ( 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 (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 ( 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 五月一日 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節 ( 農曆正月初一 至初三)。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五、端午節 ( 農曆五月五日)。 六、中秋節 (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 十月二十五日)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銀行5月1日 放假一天,公家機關正常上班。依據勞基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此乃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並非說各公司一定要依此標準才可以,如果公司的勞動條件優於勞基法的規定,當然是可以的。 只要2周工時為84小時,公司就必須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放19天休假日,則勞動節公司必須放假一天,公司如果規定勞動節需上班,必須加給一天工資,如果公司是採取周休2日,兩周工時只有80小時,比法定工時少4小時,4周工時只有160小時,比法定工時少8小時,即你每4周工時就少1天(8小時)的工時,1年少13天工時,則紀念日、勞動節日紀念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放假,就要看你們公司有沒有規定要放假。如果你們公司因周休2日,規定勞動節沒有放假,也沒有違反勞基法。 2006-05-02 11:15:22 補充 回答5月2日 補充問題: 2周工時為84小時指的是正常工時,你每天工作時間是9:00到下午6:00(午休自己安排),工作時間9小時其中1小時為休息時間要扣除,你實際工時為8小時,所以你2周正常工時為80小時,並沒有達到2周正常工時為84小時,所以公司因周休2日,規定勞動節沒有放假,沒有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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