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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工資或非工資不是以薪資科目來認定,而應該以薪水本質來認定
2008/02/09 11:23:26瀏覽3482|回應0|推薦0

如果我的六個月平均薪資是$30000.薪資項目如下:本薪$16000 /生活津貼$3000/出勤津貼$2000/每月績效獎金$1500/輪班津貼$1500/操作津貼$2000/食津貼/1800/職務津貼$2200..請問這樣的勞健保級距在那邊?怎麼計算呢??另外請問非工資的定義是什麼呢??在勞基法之認定哪些薪資項目是工資那些是非工資呢??
工資所導致企業的二次人工成本有那些項目?
請各位大大多多幫忙回答...謝謝.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      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你的薪資是30000元,則公司應該以30300元幫你投保勞、健保,你的勞、健保應負擔金額如下:

勞保:30300×6.5%×20%=394元。

健保:30300×4.55%×30%=414元。

依勞基法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則非工資就是指非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具經常性,而是雇主基於恩惠性獎勵所給予的報酬。

至於薪資項目那些是工資,那些是非工資呢?其實是否是工資或非工資不是以資科目來認定,而應該以薪水本質來認定,只要是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就是資,縱使薪資科目是屬於非工資,它仍然是工資,反之亦然。目前勞基法認定之非工資項目,是以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規定的項目為準。

工資所導致企業的二次人工成本有以下項目:

1.退休金(舊制)=工資×退休基數

勞工退休金(新制)=工資×6%  
2.資遣費
(舊制)=工資×資遣基數
資遣費
(新制)= 工資×資遣基數(最多6個基數)
 
3.職災補償
工資補償=原領工資 
殘廢補償=月平均工資÷30×勞保殘廢給付日數×1.5 
死亡補償=月平均工資×45個月  
4.假日工資=月工資÷30  
5.延時工資=月工資÷30÷8小時×1.33  
6.再延時工資=月工資÷30÷8小時×1.66  
7.月勞保費=月工資×勞保費率  
8.月健保費=月工資×健保費率
2006-04-29 17:53:57 補充
所以請問專家大大.那健保也是以第四組 15級距 28801-30300來投保了ㄛ??
中出勤津貼/輪班津貼/操作津貼也算是工資一部份..也要含在裡面計算嗎??
2006-04-29 18:02:55 補充 再請問專家大大.那些資料要去那查詢呢??謝謝
回答429日 補充問題:
健保也是以第四組 15級距 28801-30300來投保,沒錯。
出勤津貼/輪班津貼/操作津貼這些都是因工作所得報酬,所以是工資。只要是工
資都要計算在內。
  
2006-04-30 13:35:07 補充
再請問專家大..如果我935/1日上班.但在95/1/1離職.這樣有幾天的特休
?3Q...
回答430日 補充問題:
935/1日上班至9451滿1年,即你在94519551日有7天特休假,雖然你在9511離職,也不會影響這7天的權益。
 
2006-05-01 12:54:25 
補充
請問專家大大輪班早班: 07:00 上班/ 9:30~9:40 休息/ 12:00~12:40休息用餐/ 15:00~15:10休息/ 
17:00~17:10休息/ 19:00下班..... 另外晚班是從晚上19:00上班/ 21:30~21:40休息/ 00:00~00:40休息用餐/03:00~03:10休息/ 05:00~05:10休息/ 07:00下班...這樣沒有違反勞基法之(如超時工作)??回答51日 補充問題:
你說的二輪班,工作12小時但中間有休息70分鐘,實際工時為10小時50分鐘,

依勞基法第30條之1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當日正常工時可達10小時,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小時,但仍然受284小時限制

,及依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

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

制。

也就是說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其正常工時可達12小時,且不受2
84小時限制,但公司必須將與勞工書面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所以有沒
有超時工作必須看你是不是屬於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如果是就沒有
超時工作問題,否則就會違反勞基法。
 
2006-05-02 09:41:58 補充 再請問專家大大.那這樣的輪班制有違反勞基法之處嗎??謝謝..
回答52日 補充問題:
如果是屬於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沒有違反勞基法,反之,就有違反
勞基法。
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可到以下網站查詢: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238f4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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