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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如要資遣勞工必須依據勞基法第11條規定,也就是要有勞基法第11條的情形雇主才可以資遣勞工
2008/01/03 21:42:08瀏覽315|回應0|推薦0

請問被老闆惡意資遣!公司沒勞保我要怎爭取我應有的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雇主如要資遣勞工必須依據勞基法第11條規定,也就是要有勞基法第11條的情形雇主才可以資遣勞工,如果你或你的公司沒有勞基法第11條的情形發生,則雇主就不能資遣勞工,否則雇主就會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須依勞基法第16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如果雇主違反以上規定,你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雇主,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另外,雇主資遣勞工係有無違反勞基法問題,與有無勞保無關。

如果因雇主未投保就業保險,致勞工因非自願失業而無法領取失業給付,依據就業保險法第38條規定,勞工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就業保險法規之給付標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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