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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可互簽契約,但不能以扣薪當賠償違約金
2007/12/30 16:44:02瀏覽869|回應0|推薦0

我目前在銀行工作未滿九個月,當初要進入銀行之前就必須先簽一份三年的契約,裡面大約是在說如何給薪,以及工作未滿六個月須賠一個月薪水,滿六個月以上至未滿三年須賠償二個月薪水。為什麼想離開銀行,是因為工作時間過長,而且自己本身個性內向,但現在銀行都以行銷理財為導向,雖然我只是個小櫃員,但每天面對的就是向客戶推產品為銀行賺取手續費,有時候我真覺得自己是詐騙集團。而且我們銀行比較特別,並不採上下班打卡制度,有些人可能覺得蠻不錯的,因為遲到或早退都不會有記錄,但完全不是想像中的這樣,裡面的資深學長姐私下透露,這樣可以避免日後的紛爭,或是當主管機關來查時,公司就能逃避責任,這樣一來我們員工就提不出每天工作超時的證明(不過硬要證明,銀行的監視器應該會有些幫助吧<個人天真認為>)之前曾在報紙上讀過某銀行一名員工要離職,公司要求他賠償六個月薪水,但最後法院判資方敗訴,理由是資方是一個財力背景佳的企業集團,並不會因為失去一名員工而損失慘重,並且員工只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前提出離職,就不構成違約的問題。所以我想請問,如果我現在想離職,公司要求我賠償違約金二個月,這樣合理嗎?如果我不願意賠二個月薪水,只願意賠一些雜費,例如員工制服以及受訓費用,這樣合法嗎?如果公司以不賠違約金就不給離職證明,那我該採取什麼樣的行動來保自己呢?謝謝。

勞動基準法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13條、第17條、26、第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規定者,3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7條、、、21122條、、第24條、、第32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只要你與公司所簽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然若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依民法第252條,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也就是說如果公司的違約金過高,法院是可以減少到合理金額。

另外,你說滿六個月以上至未滿三年須賠償二個月薪水,公司如要你賠違約金,公司不能直接從你的薪水中扣除,你如果無錢可賠,公司只能上法院向你求償違約金,如果公司直接從你的薪水中扣留違約金,係違反勞基法第2226條規定,違反第依勞基第22條部份,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處罰公司及負責人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反勞基法第26條部份,依勞基法78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幣90000以下罰金負責人會留下前科記錄。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依勞基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所以你如果要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離職證明),雇主應儘速開給你,如果公司以不賠違約金就不給離職證明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勞委會曾對制服費用做過解釋: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也就是說制服費用應由雇主負擔,而不是由勞工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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