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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5 11:56:43瀏覽816|回應0|推薦0 | |
1.我目前ㄉ公司是做兩天休兩天伊天工作十二小時.但我ㄉ底薪只有12100元.加全勤加伙食津貼績效獎金才16000元左右.請問這符合勞基法嗎? 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77條規定: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一 違反第7條、、、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24條、、第32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1、依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目 前基本工資為15840元,只要薪水不低於15840元就沒有違法。 你說做兩天休兩天,1天工作十二小時,則你每2週工作總時數為96小時,超過勞基法第30條規定,依勞基法79條、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只要是超過8小時後的薪水,就必須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超過工作時間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1.33:超過工作時間3-4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1.66。你說1天工作12小時,則公司必須給加班費,如果公司不依勞基法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依勞基法79條、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你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2、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可請病假,如果公司規定請病假需找人代 班而導致勞工無法請病假,則公司就違法勞基法,勞工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3、依兩平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 理假一日。領班規定如要請生理假一定要先到公司讓他看,此一規定違勞基法。 4、依勞基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你說領班每個月都會自己安排加班給你們加,如果你有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加班,則公司不能強迫你加班,否則依勞基法77條、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註:「兩性工作平等法」已在96年12月19日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更改為「性別 工作平等法」。 最低基本工資在96年7月1日已由15840元調高為17280元,每小時66元也調高為每小時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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