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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2008/01/05 11:56:43瀏覽816|回應0|推薦0

1.我目前ㄉ公司是做兩天休兩天伊天工作十二小時.但我ㄉ底薪只有12100.加全勤加伙食津貼績效獎金才16000元左右.請問這符合勞基法嗎?
2.
我們如果需要請病假一定要找代班ㄉ人.但生病通常都是臨時ㄉㄚ!要找代班ㄉ人又要找別ㄉ班ㄉ!公司卻說自己想辦法!所以能請病假ㄉ機率非常ㄉ低(包括有醫生證明)請問這符合勞基法嗎
?
3.
我們女生如果請生理假.不管你多不舒服.我們領班規定一定要先到公司讓他看.都已經不舒服ㄌ還一定要去公司給他看臉色如何.請問這符合勞基法嗎
??
4.
領班每個月都會自己安排加班給我們加.如果我們時間沒辦法配合領班會回答你說你近來公司就要配合公司ㄉ政策.除非你自己想辦法找到別人來.但通常都找不到人阿!但那家班不是我願意來ㄉㄚ!是強迫性ㄉㄚ?請問這符合勞基法嗎
??
麻煩大家幫幫我吧!!謝謝!

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77條規定: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7條、、、21122條、、第24條、、第32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1、依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目 前基本工資為15840元,只要薪水不低於15840元就沒有違法。

你說做兩天休兩天,1天工作十二小時,則你2週工作總時數為96小時,超過勞基法第30條規定,依勞基法79條、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只要是超過8小時後的薪水,就必須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超過工作時間2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1.33超過工作時間3-4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1.66。你說1天工作12小時,則公司必須給加班費,如果公司不依勞基法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依勞基法79條、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你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2、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可請病假,如果公司規定請病假需找人代 班而導致勞工無法請病假,則公司就違法勞基法,勞工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3、依兩平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  理假一日。領班規定如要請生理假一定要先到公司讓他看,此一規定違勞法。

4依勞基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你說領班每個月都會自己安排加班給你加,如果你有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加班,則公司不能強迫你加班,否則依勞基法77條、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註:「兩性工作平等法」已在961219日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更改為「性別  工作平等法」。

 最低基本工資在9671已由15840調高為17280元,每小時66元也調高為每小時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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