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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21 21:18:29瀏覽438|回應0|推薦0 | |
我在星期二時跟主管提出離職申請,說做到3月底。他答應我了!但一直說我不合規定,因為滿3年年資要提早一各月前申請。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 二、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 三、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 四、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本法第38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13條、第17條、第26條、第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規定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一 違反第7條、、、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24條、、第32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並未有處罰規定。 你的年資如果滿3年,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你應該在30天前預告雇主,你說在星期二時跟主管提出離職申請,說做到3月底他也答應你了,則公司已經同意你的離職,就沒有違反預告期間的問題。 另外,公司不能因為你交接不清楚就不給你薪資,況且她也說不出來你那裡交接不清楚,公司如果以此理由來扣你的薪水,係違反勞基法第22、26條規定,違反第依勞基第22條部份,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違反勞基法第26條部份,依勞基法第78、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幣90000元以下罰金,負責人會留下前科記錄。你也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你說有特休假沒休完,如果公司不給你休完特休假,你可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特休假因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所以你如果因終止契約而未休者,特休假未休天數雇主要給工資。如果雇主不給你特休假未休天數工資,你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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