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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能因實施週休2日之後未達每2周84小時之工時,就以特別休假來扣抵
2007/12/20 22:00:47瀏覽712|回應0|推薦0

我在現在的公司已服務滿2年了現在要邁入第3年之前老闆都不提特別假的事而我也知道這是自己的權益但念及公司業務繁忙所也都沒請假也不跟老闆計較這部分但從今年開始老闆說要給我放特別假但只算95年的部分也就是說之前的不算給我我只有7天假還說什麼現在實施週休二日之後應工作時數不足所以要從特別假扣4天起來,於是我特別假只剩3天我老闆還說台塑也是這樣的規定
我想請問這的勞基法有這樣的規定嗎
莫名其妙被扣4天只剩3,而且之前沒有特休時我都會為公司著想盡量不要請假,誰知道老闆一說有特別假時就開始對我們斤斤計較請假就要扣假沒假就扣薪水真的很現實

2007-02-15 14:49:27 補充

請能針對我問題我想請問特休應該要7天現在被扣4天只剩3天 依法有據嗎?

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

勞動基準法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 ( 二月二十八日)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 三月二十九日)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 九月二十八日)

五、國慶日 ( 十月十日)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 十月三十一日)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 十一月十二日)

八、行憲紀念日 ( 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 五月一日 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二、春節 ( 農曆正月初一 至初三)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五、端午節 ( 農曆五月五日)

六、中秋節 ( 農曆八月十五日)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 十月二十五日)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勞基法第30條規定,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你說公司因實施週2日之後應工作時數不足,則公司如要你們補足未達法定工作時數,應該從基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共19天中除,而不能從特休假中扣除,公司從你的特休假扣4天,變成特休假只剩3天,這已經違反從勞基法第38條規定,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可處罰公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你可將勞基法規定告訴雇主,雇主如果還是堅持己見,你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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