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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19 08:52:15瀏覽671|回應0|推薦0 | |
我是服務業的孕婦~我的預產期是3/20日~但是我想剖腹生~醫生說:3/7就可以生了~目前我還在上班~因為年節公司缺人~我在2/10跟公司提出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我們公司的產假只有35天我打算從3/1~4/4剛好35天其他的日子4/5~4/30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公司說:若是留職停薪公司就會退我的勞健保~若是不退保要自己全額給付保費(拿來公司繳一個月要好幾千元)我好煩惱唷~因為我就快生了~現在才要退我勞健保~我該怎麼辦?我知道公司這樣是不符勞基法的~因為光是產假也不只35天啊!請求大家的幫忙~我該怎麼辦呢?謝謝各位 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13條、第17條、第26條、第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規定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基法第50條規定的8星期有薪產假,只要是適用勞基法行業的勞工都享有此一福利,所以只要妳從事行業適用勞基法,妳生產時就享有8星期有薪產假。妳說公司的產假只有35天,這已經違反勞基法,依勞動基準法第78、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3萬元(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刑事罰,雇主會留下前科記錄。妳可將勞基法規定告訴雇主,雇主如果還是堅持己見,妳也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另外,妳說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公司說留職停薪就會退妳的勞健保,若是不退保要自己全額給付保費(拿來公司繳一個月要好幾千元),公司此一規定也違法,依兩平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也就是說妳如果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你還是可以繼續參加勞、健保,妳的勞、健保費可以延後3年再繳,原先由雇主負擔之勞、健保費,雇主不必繳納。你可以將兩平法的規定告知雇主,雇主應該就不會叫妳全額負責勞、健保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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