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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8 18:56:27瀏覽109|回應0|推薦0 | |
我是某咖啡連鎖店的工讀生依照該店慣例過年時薪都是有兩倍這幾天拿到薪水他沒有算!!我和我同事去問他他就說今年沒有試問如果今年沒有他是不是應該要提早說,而不是在我們拿到薪水時才跟我們說各位覺得合理嗎??請問可以申訴嘛??那要到哪裡申訴呢??誰想要過年時強迫要上班薪水還是少阿!! 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一 違反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二、春節 ( 農曆正月初一 至初三) 。 三、、、、、六、、、、。
七、農曆除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09月14日(87) 勞動二字第039675 號函:勞動基準
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 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 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勞工都享有勞基法的權利。而勞工的定義,依勞基 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即只要是受雇 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就是勞工,也就是不管是正式員工或臨時工或工讀生 通通是勞工。 所以雖然你是工讀生,你的一切權利都跟正式員工一樣,你當然受到勞基法的 保障,該有的婚、喪假、國定假日、特別休假等公司都要給你。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農曆除夕、 農曆正月初一 至初三為休假日,雇 主如果要求勞工上班,依勞委會87年09月14日(87)勞動二字第039675 號函 釋:雇主除了這四天假日工資照給外,還要再加發四日工資給勞工。否則,雇 主的行為就已經違反勞基法第22條規定,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處罰公 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 鍰)。 你可以將勞基法的規定告訴雇主,雇主如果還是堅持,你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 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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