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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如果要員工不用來上班,必須以勞基法第11條規定資遣勞工
2007/12/17 09:08:58瀏覽1063|回應2|推薦0

老闆於過年前告訴員工 : 如在年後尚未接到電話通知來上班者就不用來上班了..而我就是那四個人的其中之一,如今我有一些疑問想請問大家..我在這家公司服務了8年,老闆未給任何資遣費,我是要向老闆索取資遣費或向勞工局申訴?何種途徑較可保障個人權益?除了資遣費外還有權益是我們可以向資方申請的..

勞動基準法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7條、、、21122條、、第24條、、第32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就業保險法第16條規定,失業給付之發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員工如果沒有勞基法第12條的情形,雇主是不能解雇勞工的,公司如果要員工不用來上班,必須以勞基法第11條規定資遣勞工,否則就會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須依勞基法第16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準法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並未有處罰規定。

你說在這家公司服務了8年,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公司必須提前30天預告你,你可要求30天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公司如不給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你也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你可向雇主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依就保法第11條規定,只要你在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就業保險)合計滿一年以上,向公立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就可以開始領失業給付。而失業給付之發放,依就保法第16條規定,是以你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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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阿@guest
Re: 雇主如果要員工不用來上班,必須以勞基法第11條規定資遣勞工,員工可向雇主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去申請失業給付
2009/08/01 16:00
另請教,只做一個月,公司有保老健保,一定要給公司身分證嗎? [版主回覆08/03/2009 22:42:18]

給身分證影本是確認你的資料有否錯誤,你如果害怕身分證影本遭盜用,可在身分證影本上註明『限勞、健保使用』。


阿阿@guest
Re: 雇主如果要員工不用來上班,必須以勞基法第11條規定資遣勞工,員工可向雇主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去申請失業給付
2009/08/01 15:53

想請問

我剛到一家公司上班,做滿一個月後,老闆因家裡因素,所以叫我下個月不用再去上班

我可以要求他開給我非志願離職證明嗎?

老闆用未過試用期為由說無需給此證明,想請問勞基法有此規定嗎

另不繼續用我的原因是因為家裡因素,而非我表現不好,是否這跟試用期無關呢?

謝謝回應

[版主回覆08/03/2009 22:36:36]

1、可以。

 

2、勞基法沒有此一規定。

 

3、勞基法已經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你如果沒有勞基法第12條規定的情形,雇主要你不用去上班,就必須給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