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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8 19:02:03瀏覽196|回應0|推薦0 | |
公司有名員工要被資遣他是自93.09.13到96.04.15全薪為38000 2007-03-16 14:38:40 補充 另前六個月平均薪資~是為扣除勞健保~實際所發出的薪資平均嗎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一)假設該員工94年7月1日 後選新制,前6個月平均薪資為38000元。該員工在舊制年資為9個月17天,依據勞基法第17條規定,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所以該員工的年資為10個月,資遣費為38000*10/12=31667元。 新制年資為1年9個月14天,資遣費需依勞退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資遣費為38000*0.5+(9/12+(14/30)/12)*0.5*38000=33989元。 如果公司沒有依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提前20天預告,則公司必須要再發給該員工25333元預告工資。所以該員工可以領資遣費為31667+33989+25333=90989元。 (二)假設該員工94年7月1日 後選舊制,前6個月平均薪資為38000元。該員工舊制年資為2年7個月2天,依據勞基法第17條規定,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所以該員工的年資為2年8個月,資遣費為38000*2+38000*8/12=101333元。 如果公司沒有依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提前20天預告,則公司必須要再發給該員工25333元預告工資。 所以該員工可以領資遣費為101333+25333=126666元。 前6個月平均薪資是:未扣除勞健保費用的前6個月應領薪資總額除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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