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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片面更改勞動契約勞工如果不同意,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與公司終止契約
2007/12/16 11:07:14瀏覽5832|回應2|推薦0

請各位大大幫幫忙~
因為職務調動我無法接受--當初簽約我為門市行政會計但現在他說因為"業務需要"必須把我調動成祕書,工作內容不同且晚上得"不定時偶而"接洽廠商若我無法勝任是我的問題~不應該由"公司資遣",而是我自願離職
請問:
.我現在是否應為了資遣費而不得離職,公司尚未做出決定前,我都不能有任何動作,還是得裝做沒事到公司上班?
.能否有什麼辦法或文件申請,可以讓公司釐清我的職務?因為他現在要我交接原本的職務已經交接的差不多了,慢慢的他就會把秘書工作的東西交給我,到時有問題或無法配合就又變成是我的責任!
3.
我是從95828日 到職,若計算到9638日 ~平均薪資為24000
請問1.未提前預告10日,我可領多少錢呢?2.若有提前10日預告,又是多少呢?
謝謝各位大大了~感激!

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1據你所述,當初簽約你為門市行政會計,現在公司把你調動成祕書,工作    內容不同且晚上得不定時偶而接洽廠商。公司此一行為已經變更雙方的勞 動契約,你如果不願接受新職務,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與公司終止契約(發存證信函),並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如果公司不 給資遣費,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2、請公司在勞動契約上註明你的工作內容,這樣就能釐清你的職務範圍。

3、你的到職日是95828日 ,遣費需依勞退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新制年資為68天,資遣費為: (6/12(8/30)/12)0.524000=6267元。公司如果沒有依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提前10天預告,則公司須再發給你預告工資8000元。

(1)、所以你可以領資遣費為62678000=14267元。

(2)、公司如果有依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提前10天預告,則資遣費為62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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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ina@guest
Re: 雇主片面更改勞動契約勞工如果不同意,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與公司終止契約
2010/12/06 09:26
再請問,若今天因職務被調動,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與公司終止契約,那麼公司要給十天的預告工資嗎?  (若我在知道職務調動後三天才告訴公司要終止契約,是否公司應給剩下七天的預告工資呢?) 謝謝專家的解惑~~ [版主回覆12/06/2010 22:10:08]

如果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與公司終止勞動契約,是無法向雇主要求預告工資。

如果雇主資遣勞工且沒有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提前告知勞工,這時勞工才可以向雇主要求預告工資。


Selina@guest
Re: 雇主片面更改勞動契約勞工如果不同意,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與公司終止契約
2010/12/03 09:29

請問,像這個案例,"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與公司終止契約" 意思是, 我可以今天早上告訴公司我今天就不來上班嗎? 還有, "公司如果有依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提前10天預告", 是指公司先預告要換職務嗎?

 

[版主回覆12/04/2010 15:00:16]

最好是用存證信函,這樣才有證據。

勞基法第16條規定提前10天預告,是指公司提前10天告知員工要資遣的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