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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6 11:07:14瀏覽5832|回應2|推薦0 | |
請各位大大幫幫忙~ 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1、據你所述,當初簽約你為門市行政會計,現在公司把你調動成祕書,工作 內容不同且晚上得不定時偶而接洽廠商。公司此一行為已經變更雙方的勞 動契約,你如果不願接受新職務,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與公司終止契約(發存證信函),並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如果公司不 給資遣費,你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2、請公司在勞動契約上註明你的工作內容,這樣就能釐清你的職務範圍。 3、你的到職日是95年8月28日 ,資遣費需依勞退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新制年資為6月8天,資遣費為: (6/12+(8/30)/12)*0.5*24000=6267元。公司如果沒有依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提前10天預告,則公司須再發給你預告工資8000元。 (1)、所以你可以領資遣費為6267+8000=14267元。 (2)、公司如果有依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提前10天預告,則資遣費為62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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