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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6 10:53:54瀏覽1598|回應0|推薦0 | |
我在那間加油站大夜打工也有六七個月了(算是工讀生) 在年前就絕得作起來很悶 上頭的會計老是喜歡派他中意的人來跟我上班表現都很差就算了 有的還會偷錢 反應是沒用的 上頭就是會計 很無奈 想說做到過年 有個年終 大約2/26號晚上我遞出離職單駐明3/1離職 2007-03-04 12:18:44 補充 我還曾經2個禮拜多放假過 但也是我自願的 因為我必須連休5天去住院 (工讀生沒上班沒薪水) 因為是出於自願我還是可以檢舉嗎 我確定他們都有留著打卡的卡只要他們不故意處理掉 都可以證明我上班16小時跟2個禮拜多沒休息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13條、第17條、第26條、第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規定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一 違反第7條、、、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24條、、第32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1、以這樣來說 我是不是低於基本時薪72(曠工還是遲到都沒) 2、我要如何才能申訴 直接到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3、我的立場是我根本不知道有七天這想規矩 也沒任何人跟我說而且我是工讀生 這樣我算不算被騙? 公司不能因為你沒有提前7天預告離職,就扣你的薪水,公司此一行為已經違反勞基法第22條及26條之規定,違反勞基法第22條部份,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違反勞基法第26條部份,依勞基法第78、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幣90000元以下罰金,負責人會留下前科記錄。 4、我曾經有一天工作16小時這樣我可不可以向勞工局檢舉(可是是1/1號的事情了 ) 我至少有2 3 次 可是我是自願的.. 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勞工同意加班其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你1天工作16小時,已經超過勞基法的規定,所以公司已經違法,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5、他這樣扣我的薪水 有其法源依據嗎 勞工就是這樣 被說作不好扣薪水 賺的還是上頭 公司不能直接從你的薪水中扣3500元,否則依勞基法第78、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幣90000元以下罰金,負責人會留下前科記錄。 你說還曾經2個禮拜多放假過,雖然是你自願的,此一部份也違反勞基法第36條規定,你當然可以至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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