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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使勞工同意,一天工作16小時也違反勞基法規定;雇主不能因為勞工沒有提前7天預告離職,就扣勞工的薪水
2007/12/16 10:53:54瀏覽1598|回應0|推薦0

我在那間加油站大夜打工也有六七個月了(算是工讀生) 在年前就絕得作起來很悶 上頭的會計老是喜歡派他中意的人來跟我上班表現都很差就算了 有的還會偷錢 反應是沒用的 上頭就是會計 很無奈 想說做到過年 有個年終 大約2/26號晚上我遞出離職單駐明3/1離職
他們大 約2/27號的班表就已經沒有我的班了 我就問別的領班 我是不是可以就做到3/1(剛剛好可以領年終) 他說對 意思是都OK 離職對公司沒啥影響 他只要再找一個人代替我( 而且幾乎等於已經找到= = 之後我就沒去上班了 我在那邊上班從來沒曠職 遲到好像只有一次 不小心一分鐘來不及 以他們算薪水的方式 是時薪70基本7元不遲到10元態度獎金先撇開態度獎金不說 基本上只要不遲到曠職 70 7絕對沒問題 且服務態度我絕得我對客人絕對OK 至少也要有81 82的時薪 但是我當我2號去拿我的薪資條 上面居然寫我的時薪70
我去問會計 他說你別來問我 是你不七天前寫好離職單在離職(我是三天前 因為我記得工讀生似乎是三天) 但是我離職不離職真的沒有差 因為我剛提出班表他們就沒我的班了 就算我填3/5 3/6離職我也不用上班但是他們都沒跟我說要七天 就等我離開之後回去拿我的薪資條跟要回我的印章(要工作要留印章在那)的時候看到薪資條他才這樣對我說 我就等於被扣3500以上 我實在覺得很悶我從來沒煤曠過工 也可以說我沒遲到過 為什麼就什麼都不講 就這樣陷阱式讓我離職在這樣扣我錢 而且又擺出你奈我何的感覺 我真的很無助

我想過我可以不領到這筆錢 但是我一定要維護我的權益 就是他們有損失 大家都不好過 但是合法性又是種問題 所以還是得乖乖照規則 但是這世界 正義有用嗎.......................
以下是我的幾個問題 拜託大家幫我解答 我真的很生氣

01.
以這樣來說 我是不是低於基本時薪72(曠工還是遲到都沒)
02.
我要如何才能申訴

03.
我的立場是我根本不知道有七天這想規矩 也沒任何人跟我說
而且我是工讀生 這樣我算不算被騙
04.
我曾經有一天工作16小時這樣我可不可以向勞工局檢舉(可是是1/1號的事情了 ) 我至少有2 3 次可是我是自願的.....
05.
他這樣扣我的薪水 有其法源依據嗎 勞工就是這樣 被說作不好扣薪水 賺的還是上頭

06.
麻煩各位大大給我看一堆文字的時候 也請加點自己的見解 我就是無奈我才發問的
07.
我也不認為我是一定對的 但是我一直覺得我好像掉入陷阱般無奈 而且真的很生氣 好好上班 都交接完畢了卻這樣陷害我

2007-03-04 12:18:44 補充

我還曾經2個禮拜多放假過 但也是我自願的 因為我必須連休5天去住院 (工讀生沒上班沒薪水) 因為是出於自願我還是可以檢舉嗎 我確定他們都有留著打卡的卡只要他們不故意處理掉 都可以證明我上班16小時跟2個禮拜多沒休息

勞動基準法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13條、第17條、26、第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規定者,3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7條、、、21122條、、第24條、、第32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1以這樣來說 我是不是低於基本時薪72(曠工還是遲到都沒)
依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目前最低工資為15840元,日薪528元,時薪66元。只要不低於上述標準就沒有違法。你的薪水計算方式為時薪70基本,7元不遲到、10元態度獎金,你說沒有曠工還是遲到,但公司卻以70時薪來計薪,則公司已經違反基法第22條規定,依勞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2我要如何才能申訴

直接到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3我的立場是我根本不知道有七天這想規矩 也沒任何人跟我說而且我是工讀這樣我算不算被騙?

公司不能因為你沒有提前7天預告離職,就扣你的薪水,公司此一行為已經勞基法第22條及26條之規定,違反勞基法第22條部份,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違反勞基法第26條部份,依勞基法78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幣90000元以下罰金負責人會留下前科記錄。

4我曾經有一天工作16小時這樣我可不可以向勞工局檢舉(可是是1/1號的事情 ) 我至少有2 3 次 可是我是自願的..

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勞工同意加班其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你1工作16小時,已經超過勞基法的規定,所以公司已經違法,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5他這樣扣我的薪水 有其法源依據嗎 勞工就是這樣 被說作不好扣薪水 賺的還是上頭

公司不能直接從你的薪水中扣3500元,否則依勞基法78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幣90000元以下罰金負責人會留下前科記錄。

你說還曾經2個禮拜多放假過,雖然是你自願的,此一部份也違反勞基法第36條規定,你當然可以至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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