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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部份公司可以扣薪,但需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明定於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
2007/12/16 11:53:56瀏覽186|回應1|推薦0

第一 我每天上班時間從早上8點半到晚上6.中間休1個小時.但是老闆都工作到12點半左右才開飯(開始吃飯)吃完大該都4~50分了每個星期還一定要強迫加班4小時以上2個月有多休一天..請問這樣看來..老闆有違法ㄇ?
2我們有全勤.但是1分鐘遲到扣50我遲到過40分被扣2000..這樣合理ㄇ
?
3我工作滿2年了..都沒特休.ㄝ沒加底薪?底薪從我開始做到現在都沒有調過..這樣合理ㄇ
?
4我每個月薪水大該領到來都25左右可是我看我的勞保卡上面的金額只有
18300.
5老闆每個月都說要開會.我們晚上6點下班.他都7點半開會.開到來都10點多了.(開會就是被他罵)都沒算加班.對他而言是理所當然的..這樣有違法ㄇ
?
有什麼勞基法.可以拿來跟我老板.理輪的ㄇ不然我很不甘心..每天都要被他凹

沒有跟老闆簽任何合約。

2007-03-07 21:39:43 補充

我遲到..不是同一天遲到40..是一天遲到幾分鐘...1分鐘50?? 太離譜了..難道有人比我更多??我要的是勞基法的條文..不是見解.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7條、、、21122條、、第24條、、第32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1、工作時間依勞基法第30條規定,不能超過每天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你每天工作時間8小時30分,每2週工作總時數為102小時,已經超過84小時,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可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2、遲到部份公司可以扣薪,但需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明定於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公司規定遲到1分鐘扣50元,換算1小時3000元,違反依薪資比例扣薪。

3、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工作一年以上給特休假7天,你說工作2年公司都沒特休,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可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只要工資不低於15840元就沒有違法,至於加薪部份,屬於公司內部管理事項,你可聯合其他同事一起向公司反應。

4公司將你的薪資以多報少,依勞保條例第72條第2項規定,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2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所以公司將你的薪資以多報少,你可向勞保局檢舉、申訴。5只要是超過8小時後的薪水,就必須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超過工作時間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1.33超過工作時間3-4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1.66。如果公司不依勞基法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依勞基法79條、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你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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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要簡單@guest
Re: 工作時間不能超過每天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遲到部份公司可以扣薪,但需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明定於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
2013/08/01 07:03
這還好吧... 我每天工作時間12小時, 一個月兩天假 我比較慘 [版主回覆08/08/2013 14:27:47]

依你的情形,公司已經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