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7/12/11 08:37:15瀏覽3186|回應0|推薦0 | |
請要請教一下各位能否給予一些有決定性的見解,因目前在打官司中事情經過: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工需『繼續醫療,而不能工作』時才有資格受領工資補償,而「繼續醫療」的認定,依內政部(75) 台內勞 字第 393467 號的內容,為「前項「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得由醫師認定或由勞雇雙方約定 (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 定之。 在第一次開庭時,雇主的律師的狀子中是寫著:「每個月皆給勞工職災補償金,直至勞保局來公文後,才知道勞工可以工作了」。那時我是答辯:「我每個月皆有給雇主和平醫院的診斷證明,證明需持續復健及休養,而雇主也無意見並給予全額薪水的職災補償」。 所以在這邊想請教如何防禦的方法 還有另外我有找到台灣高等法院的判例:該判例中認為勞保局的醫生審查只是把我的主治醫生的病歷調過去翻一翻,看一看而已,並未與勞工的主治醫生一同鑑定,所以可信度不足取,所以應該要以主治醫生的診斷為主。 另外還有找到最高法院的判例,其中認為勞基法與勞保條例這兩者的立法目的、保障範圍皆不同,所以勞保條例的規定不適用於勞基法 依上所述,不曉得我的防禦夠不夠,或者是還有其他法律上的防禦方法可用,或是有其他有用的意見,謝謝 2006-04-24 11:43:25 補充 2006-04-24 11:57:21 補充 2006-04-24 11:57:30 補充 2006-04-24 21:43:30 補充 感謝專家的解答:不過資方向勞保局調的審查意見為:勞保局請特約專科審 查 醫師審查我的病歷資料,看看是否能從事“原本的工作“,即業務員。而該審查醫生認為腳骨已癒合良好,應可從事業務員的工作,所以要向法官解釋勞保條例的“不能工作“,是跟勞基法中的不一樣,實在是有點困難 2006-04-24 21:45:35 補充 一般司法實務來說,司法判決是不受行政函釋的拘束的,這就是“五權憲法“的涵義。所以那些行政函釋,法官不一定接受 2006-04-24 21:49:31 補充 再以我之前車禍向肇事者求償的官司經驗來說:我是拿醫院的乙種證明書去打官司的,就是那種證明書註明“只限診斷用,不得用於訴訟“。但是法官還是會接受這種證明書。因為法官只看證明書中的事實記述,而不會管這種證明能否做那些用途的。 勞保條例第34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勞基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你的問題癥結是在勞保條例第34條的「不能工作」與勞基法第59條規定「不能工作」有何不同,茲說明如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民國89年06月09日 勞保三字第0022720號函:釋示略以,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所稱「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傷病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工作,經醫師診斷審定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民國85年01月25日(85)台勞動三字第100018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二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至於雇主如欲使勞工從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應與勞工協商。 勞工保險條例條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而制訂之法令,勞動基準法條為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條所制訂,二者之立法目的、適用對象及保障範園均有不同 。 勞工保險條例之適用對象,除受僱勞工之外,尚涵蓋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以及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等,渠等勞工並非均屬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亦不全部存在「勞動契約」關係。次查,勞工保險職災保險傷病給付之目的,旨在保障被保險人發生職災傷病事故,因不能工作致喪失或中斷所得收入期間之經濟生活安全;因其係屬薪資替代性質,爰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受災勞工需符合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始得請領。也就是說勞工必須是都不能從事工作喪失收入,才能申請勞保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你的情況,勞保局是認為你已經可以從事一些工作,收入來源不至於發生問題,所以不符合勞保職災保險傷病給付之目的。 勞基法第59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之「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所以你的傷勢只要經醫師證明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就符合勞基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不能工作」,雇主就必須按你原領工資數額補償,這是課雇主在勞基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與勞工保險條例是薪資替代性質不同。 所以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所稱「不能工作」與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所稱「不能工作」,係屬不同之法令規範,宜回歸各該立法意旨作解釋。亦即,勞工保險生活安全保障之目的,與勞動基準法強調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仍有區別。
|
|
( 不分類|不分類 ) |